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通常不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处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但在行政审判中,常常以内部行为外部化为理由,例外地承认其可诉性。所谓"外部化",指的是内部行为向行政行为转变的过程。"外部化"的过程是否可以完成,取决于原本意义上的内部行为是否满足以下三要素:涉权性;具体、确定与直接性;相对人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