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冯先生在网上购买的碧欧泉透晶焕肤精华素,经“碧欧泉”香港客服确认已过期。为此,他以欺诈为由,将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及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双倍赔偿货款398元以及支付公证费1000元。目前,朝阳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冯先生称,去年12月1日,他在“京东商城”网上购买了欧莱雅公司生产的“碧欧泉——透晶焕肤精华素”两支,价格合计398元。冯先生次日收到货物,但至今未收到发票。该产品外包装盒上中文注明的限制使用期限为2015年3月1日。因担心产品真伪和质量问题,他遂向“碧欧泉”香港客服电话询问相关信息,客服人员根据产品包装盒上所印的批号告知说,该产品的生产日期是2009年1月22日,保质期三年,即产品使用期限已于2012年1月22日届满。
随后,冯先生又电话咨询“碧欧泉”内地客服,答复是产品限制使用期限以瓶身标注的日期为准,当冯先生追问该产品的生产日期时,客服答复说不清楚,当进一步追问产品批号的含义时,客服未告知。
冯先生称,他曾向欧莱雅公司投诉,但欧莱雅公司答复表示从未在中国大陆销售过该产品,并且否认和京东商城的第三方店铺有合作关系。冯先生表示,他目前仍无法确认该产品的真伪及来源,但至少可以确认该化妆品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消费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冯先生要求二被告连带退还货款398元,同时索赔损失398元及公证费1000元。
冯先生称,去年12月1日,他在“京东商城”网上购买了欧莱雅公司生产的“碧欧泉——透晶焕肤精华素”两支,价格合计398元。冯先生次日收到货物,但至今未收到发票。该产品外包装盒上中文注明的限制使用期限为2015年3月1日。因担心产品真伪和质量问题,他遂向“碧欧泉”香港客服电话询问相关信息,客服人员根据产品包装盒上所印的批号告知说,该产品的生产日期是2009年1月22日,保质期三年,即产品使用期限已于2012年1月22日届满。
随后,冯先生又电话咨询“碧欧泉”内地客服,答复是产品限制使用期限以瓶身标注的日期为准,当冯先生追问该产品的生产日期时,客服答复说不清楚,当进一步追问产品批号的含义时,客服未告知。
冯先生称,他曾向欧莱雅公司投诉,但欧莱雅公司答复表示从未在中国大陆销售过该产品,并且否认和京东商城的第三方店铺有合作关系。冯先生表示,他目前仍无法确认该产品的真伪及来源,但至少可以确认该化妆品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消费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冯先生要求二被告连带退还货款398元,同时索赔损失398元及公证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