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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摘 要:逮捕必要性条件具有较大弹性,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面临困境。造成困境的原因涉及法律规定滞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多个方面,本文力求在摆脱困境方面提出有现实价值的构想。
关键词:逮捕必要性;审查标准;司法理念;慎捕
刑诉法为逮捕的适用规定了三个条件:一是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是具有社会危险性。第三个条件即逮捕必要性条件具有较大的弹性,在实践操作中主要凭借案件承办人的主观判断。由于案件中各种条件、情况的千差万别,在实践中对必要性条件较难把握,操作性不强造成逮捕必要性适用的困境。
一、逮捕必要性适用困境的表现
1、对本地人员与外来人员的审查标准有别。
司法实践中,相对外来人员犯罪,对本地涉嫌轻微刑事犯罪的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的较多。而对外地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通常都会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过程中也往往只注重审查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旦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其行为构成犯罪,哪怕所涉嫌的犯罪很轻,也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2、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与其他刑事犯罪嫌疑人适用差异。
职务犯罪案件属检察机关自侦、自捕、自诉案件,虽然在检察机关内部,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与逮捕权分属于不同的部门,但是,在同一个检察长的领导下,显然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要配合侦查部门。逮捕必要性条件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与其他刑事犯罪嫌疑人适用存在差异。
3、对经济收入不同者适用有差别。
司法实践中,经济收入较高的犯罪嫌疑人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类型的犯罪案件中,往往能够对受害人及时进行赔偿,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措施而无逮捕必要。但无赔偿能力的犯罪嫌疑人,不仅不能赔偿受害人损失,也无力交纳保证金,往往批准逮捕。
二、造成逮捕必要性适用困境的主要原因
1、法律规定滞后。
除刑诉法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剂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及《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等都对“逮捕”作了相关规定,并对有无逮捕必要作了原则性和列举式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2、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准确运用要求办案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目前,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执法理念不正确。不能正确认识逮捕的功能,存在“以捕代罚”、“有罪即捕”等错误执法理念。二是作出决定前不能正确预计案件捕后风险,忽视了一些可能发生变化的证据因素。
3、人权保护与“严打”需要的矛盾。
司法机关的活动要服从于政府的政策目标,要执行政治方面的职能。在“严打”期间,依据政策目标的要求,犯罪嫌疑人只要涉罪,一律逮捕,明知逮捕质量不高仍要批准逮捕。“严打”的需要与对人权的保护相冲突。
4、公、检两家绩效考核的影响。
公安机关的绩效考核往往与批捕率挂钩,如果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作不捕决定,要在考评中扣分。公安机关追求高批捕率,对检察机关施加影响。检察机关的绩效考核一项重要指标是捕后判缓率,如果批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缓刑,同样在考核中被认定案件质量不高。逮捕必要性条件适用具有伸缩性,受到两家考评机制的影响。
三、摆脱逮捕必要性适用困境的几点构想
1、转变司法理念,牢固树立“慎捕”思想。
司法实践证明,在审查逮捕阶段,侦查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必须转变执法理念,正确认识逮捕的功能,并且积淀成一种深刻的内心确信,抛弃以往那种“以捕代罚”、“有罪即捕”的执法理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深刻践行“慎捕”思想,切实做到不枉不纵。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办案数量、质量、效果统一,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提高人员素质,正确评估捕后案件风险。
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包括办案人员的道德水平和法律素养。道德水平是前提,办案人员要固守自己的道德标准,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践行科学发展观,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准确把握其内涵。法律素养内涵丰富,其提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执法理念要与时具进,同时要不断加强法律理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刑事政策及各项业务知识的学习。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严守职业道德,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正确评估案件捕后风险,在作出决定前充分考虑:拟作出不逮捕决定的案件中被害人的态度和意见;刑事和解中经济赔偿是否到位;犯罪嫌疑人是否悔罪,是否有重新犯罪或逃跑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是否会有威胁被害人或其他干扰诉讼进行的行为,等等。
3、统一“公、检、法”认识,建立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
笔者认为,逮捕必要性条件适用之所以困难重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检、法”对逮捕必要性条件适用认识标准不统一。虽然目前已经出台了如《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剂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对“逮捕必要”的各种情形进行了原则性和列举式的规定,但并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建立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不失为一剂良方:明确审查逮捕阶段需要审查的条件,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进行量化的考量。侦查机关依据条件提供证据,并对可能出现的新证据有所说明,为检察机关作出决定提供参考;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条件进行审查,同时设立、完善跟踪监督机制,对已作出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或作出决定后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撤销原决定,作出新决定送公安机关执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法院对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有所认同,同类犯罪的近似案件,对于捕的和不捕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在量刑方面要有所体现。
关键词:逮捕必要性;审查标准;司法理念;慎捕
刑诉法为逮捕的适用规定了三个条件:一是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是具有社会危险性。第三个条件即逮捕必要性条件具有较大的弹性,在实践操作中主要凭借案件承办人的主观判断。由于案件中各种条件、情况的千差万别,在实践中对必要性条件较难把握,操作性不强造成逮捕必要性适用的困境。
一、逮捕必要性适用困境的表现
1、对本地人员与外来人员的审查标准有别。
司法实践中,相对外来人员犯罪,对本地涉嫌轻微刑事犯罪的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的较多。而对外地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通常都会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过程中也往往只注重审查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旦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其行为构成犯罪,哪怕所涉嫌的犯罪很轻,也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2、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与其他刑事犯罪嫌疑人适用差异。
职务犯罪案件属检察机关自侦、自捕、自诉案件,虽然在检察机关内部,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与逮捕权分属于不同的部门,但是,在同一个检察长的领导下,显然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要配合侦查部门。逮捕必要性条件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与其他刑事犯罪嫌疑人适用存在差异。
3、对经济收入不同者适用有差别。
司法实践中,经济收入较高的犯罪嫌疑人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类型的犯罪案件中,往往能够对受害人及时进行赔偿,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措施而无逮捕必要。但无赔偿能力的犯罪嫌疑人,不仅不能赔偿受害人损失,也无力交纳保证金,往往批准逮捕。
二、造成逮捕必要性适用困境的主要原因
1、法律规定滞后。
除刑诉法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剂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及《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等都对“逮捕”作了相关规定,并对有无逮捕必要作了原则性和列举式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2、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准确运用要求办案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目前,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执法理念不正确。不能正确认识逮捕的功能,存在“以捕代罚”、“有罪即捕”等错误执法理念。二是作出决定前不能正确预计案件捕后风险,忽视了一些可能发生变化的证据因素。
3、人权保护与“严打”需要的矛盾。
司法机关的活动要服从于政府的政策目标,要执行政治方面的职能。在“严打”期间,依据政策目标的要求,犯罪嫌疑人只要涉罪,一律逮捕,明知逮捕质量不高仍要批准逮捕。“严打”的需要与对人权的保护相冲突。
4、公、检两家绩效考核的影响。
公安机关的绩效考核往往与批捕率挂钩,如果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作不捕决定,要在考评中扣分。公安机关追求高批捕率,对检察机关施加影响。检察机关的绩效考核一项重要指标是捕后判缓率,如果批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缓刑,同样在考核中被认定案件质量不高。逮捕必要性条件适用具有伸缩性,受到两家考评机制的影响。
三、摆脱逮捕必要性适用困境的几点构想
1、转变司法理念,牢固树立“慎捕”思想。
司法实践证明,在审查逮捕阶段,侦查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必须转变执法理念,正确认识逮捕的功能,并且积淀成一种深刻的内心确信,抛弃以往那种“以捕代罚”、“有罪即捕”的执法理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深刻践行“慎捕”思想,切实做到不枉不纵。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办案数量、质量、效果统一,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提高人员素质,正确评估捕后案件风险。
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包括办案人员的道德水平和法律素养。道德水平是前提,办案人员要固守自己的道德标准,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践行科学发展观,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准确把握其内涵。法律素养内涵丰富,其提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执法理念要与时具进,同时要不断加强法律理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刑事政策及各项业务知识的学习。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严守职业道德,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正确评估案件捕后风险,在作出决定前充分考虑:拟作出不逮捕决定的案件中被害人的态度和意见;刑事和解中经济赔偿是否到位;犯罪嫌疑人是否悔罪,是否有重新犯罪或逃跑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是否会有威胁被害人或其他干扰诉讼进行的行为,等等。
3、统一“公、检、法”认识,建立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
笔者认为,逮捕必要性条件适用之所以困难重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检、法”对逮捕必要性条件适用认识标准不统一。虽然目前已经出台了如《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剂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对“逮捕必要”的各种情形进行了原则性和列举式的规定,但并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建立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不失为一剂良方:明确审查逮捕阶段需要审查的条件,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进行量化的考量。侦查机关依据条件提供证据,并对可能出现的新证据有所说明,为检察机关作出决定提供参考;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条件进行审查,同时设立、完善跟踪监督机制,对已作出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或作出决定后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撤销原决定,作出新决定送公安机关执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法院对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有所认同,同类犯罪的近似案件,对于捕的和不捕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在量刑方面要有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