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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片面共犯的问题一直在理论界有比较大的争议,长久以来都没有形成一个通说,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对这一问题认定混乱。本文介绍了理论界关于片面共犯的代表观点,并加以评说。在此基础上认为应该尽承认片面共犯的存在,使相关问题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合理的解决。
关键词:片面共犯;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问题一直是近年来理论界争议的热点,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片面共犯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理论,它是同传统的共同犯罪即全面共犯相对应的概念,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独立价值。片面共犯可能存在三种情况:一是片面的共同实行,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二是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况。三是片面的帮助,即实行的乙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对于片面共犯是否成立,各国理论也存在着分歧和争议,我国的刑法理论界对片面共犯问题研究起步比较晚,从刑法上未明确肯定片面共犯的成立,这给我国的司法实践造成了一些困扰。鉴于笔者能力和水平有限,仅从片面共犯的构成要件来分析片面共犯的合理性,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不敢奢望有所突破,只求努力表达自己的一点认识。
一、关于片面共犯
(一)片面共犯的概念。所谓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指参与犯罪的人中一方有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暗中配合他人实行故意犯罪,而另一方却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实施犯罪,因而缺乏彼此共同故意的犯罪行为类型。不知情的他人仅就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不构成共同犯罪,对此没有异议;但行为人能否成立片面共犯以及成立的范围如何,在中外刑法理论上都存在争论。
(二)是否存在片面共犯的学术之争。
对于片面共犯是否存在,目前在学术上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第一种是否定说,这也是我国刑法传统理论。他们的理由是主要是,根据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的概念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是片面故意,而另一方无共同的故意,与我国刑法的规定是矛盾的。另外“片面”与“共犯”本来就是相互矛盾的,如果承认片面共犯,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那么只有片面共犯一方成立共同犯罪,那么就成了只有一个人的“共同犯罪”,这在逻辑上是矛盾的。
第二种是与前种观点截然相对的肯定说。这种观点认为,首先,在我过刑法中应该承认片面共犯。根据各个共同犯罪人的情况,把共同犯罪分为全面犯和片面共同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为全面的共同犯罪。全面的共同犯罪和片面的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不是有和无的区别,而是共同故意的形式的区别,在内容上是量的区别,不是质的区别。其次,一定的刑法理论必须立足于司法实践问题,司法实践是检验刑法理论的标准,既然实践中存在片面共犯,如果不承认片面共犯,这种理论就是不科学的,不能被实践接受,同时也失去了追究帮助犯的法律依据。
第三种是部分肯定说。部分肯定说的观点,实质上是认为按照作用分类的共犯类型中,部分可以根据共犯来处罚,部分不能够按照共犯制度来处罚,而不能够按照共犯制度来处理的那些情况则应当寻找其他的处罚根据。这种观点内部大体分为三种观点。一是片面帮助犯肯定说;二是片面教唆犯、片面帮助犯肯定说;三是片面组织犯、片面教唆犯、片面帮助犯肯定说。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即全面的肯定说,认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等都可以成立片面共犯。
二、片面共犯的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有的学者认为,两人中只有一人具有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那么即使按照片面共犯的理论来分析,也只能将单方面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那个人认定为片面共犯,对具有单独犯罪故意的人,不能认定为共犯。这样一来,就会得出一人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荒谬结论。这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二人以上”的主体要件显然就不相符合了。学者据此作为否认片面共犯的理由。①但笔者认为,我国刑法25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暂且不论有无意思上的联络,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的的确确是两人,这两个人共同实施了一个犯罪,这是无可否认的。犯罪不是一个人实施的,更不是单方面具有共同犯意的行为人独自所为,所以认为因为不能把没有共同犯意的行为人认定共犯,就推导出承认片面共犯就是承认“一个人构成共同犯罪”这个结论是不合适的,那么据此就认为不存在片面共犯也是不合适的。对于片面共犯的一方来说,在这个犯罪活动中,不只是自己一个人。
2、犯罪的主观方面。
根据我国刑法25条,片面共犯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对于片面共同犯来说,他的犯罪主观方面,包括认识因素上有两层内容:首先,认识到他人有犯罪意思或者企图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正在实施犯罪行为,以及该行为会造成一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认识到自己是在对他人实施或完成犯罪暗中创造便利条件,或利用他人的犯罪行为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从意志因素上来说,片面共犯的一方必须有和他人一样的意志因素,即明知这个犯罪行为会产生社会危害结果,但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些犯罪主观方面所指向的都是同一个犯罪目的。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片面共犯人与他人在犯罪主观方面并非完全没有联系,联系是存在的,而且是很重要的联系。即他们的主观方面有着一致性,而且有着片面的共同故意或者说是片面的意思联络。否定片面共犯的学者,认为“共同故意”应当理解为共同犯罪人应该具有意思的联络,否则就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他们认为片面共犯缺乏行为人意思上的联络,承认片面共犯的存在,就违反了我国刑法,这是不能存在片面共犯的重要原因。单方的意思联络并不代表没有意思联络,意思联络应该既包括双方的也包括单方的,二者并没有质的区别,只是量的差异。刑法上只是明确表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并没有明确这里的“共同”是全面的共同故意还是片面的共同故意,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它应该包括片面的共同故意,将片面故意作为共同故意的一种特殊形式,这样理解并没有违背刑法规定的精神。
3、犯罪的客体。成立片面共犯有帮助、协力等参与犯罪的行为,并且与他人的犯罪指向同一客体。
4、犯罪的客观方面。首先,片面共犯一方实施行为必须不为另一方所知。如果为对方所知,即成立典型的共同犯罪。但这不是说片面共同犯一方的行为与另一方的行为没有联系,成立片面共犯还要求片面共犯实施的行为必须有利于实行行为的完成秘密实施的帮助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联系。第三,片面共犯不一定能够是积极的作为。它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还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有机结合。从客观方面来看,片面共同犯一方实施的行为与另一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产生了危害结果。面对这样紧密的结合,如果还不能承认片面共犯的存在,我们是不是有理由怀疑刑法的理论是否恰当。
三、 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片面共犯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我国刑法上应立法承认片面共犯的存在。片面共犯有危害社会的故意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在主观反面、客观反面具有共同犯罪的特征。片面共犯在主观上的表现十分狡猾,起犯罪意图隐藏较深,在一些犯罪中表现为主观恶性较深;在客观行为上,由于其有时不直接参加犯罪所以不易被察觉,容易逃脱,归案后也容易推脱和抵赖,不易受到惩罚,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于片面共犯要依法予以惩处,不能予以放纵。能够独立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定罪处罚;不能够独立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不知情的直接实施犯罪的人所触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以共同犯罪定罪处罚。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不对片面共犯的情况给与具体规范,那么只能适用正犯的减轻刑罚,这样就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总之,将片面共犯理论确定下来,不仅解决了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更是对传统的刑法理论关于共同犯罪的定向思维提供一个更为广阔的视野。
注释:
① 钱毅.我国刑法中不存在片面共犯〔J〕.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0,(4)
关键词:片面共犯;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问题一直是近年来理论界争议的热点,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片面共犯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理论,它是同传统的共同犯罪即全面共犯相对应的概念,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独立价值。片面共犯可能存在三种情况:一是片面的共同实行,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二是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况。三是片面的帮助,即实行的乙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对于片面共犯是否成立,各国理论也存在着分歧和争议,我国的刑法理论界对片面共犯问题研究起步比较晚,从刑法上未明确肯定片面共犯的成立,这给我国的司法实践造成了一些困扰。鉴于笔者能力和水平有限,仅从片面共犯的构成要件来分析片面共犯的合理性,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不敢奢望有所突破,只求努力表达自己的一点认识。
一、关于片面共犯
(一)片面共犯的概念。所谓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指参与犯罪的人中一方有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暗中配合他人实行故意犯罪,而另一方却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实施犯罪,因而缺乏彼此共同故意的犯罪行为类型。不知情的他人仅就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不构成共同犯罪,对此没有异议;但行为人能否成立片面共犯以及成立的范围如何,在中外刑法理论上都存在争论。
(二)是否存在片面共犯的学术之争。
对于片面共犯是否存在,目前在学术上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第一种是否定说,这也是我国刑法传统理论。他们的理由是主要是,根据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的概念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是片面故意,而另一方无共同的故意,与我国刑法的规定是矛盾的。另外“片面”与“共犯”本来就是相互矛盾的,如果承认片面共犯,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那么只有片面共犯一方成立共同犯罪,那么就成了只有一个人的“共同犯罪”,这在逻辑上是矛盾的。
第二种是与前种观点截然相对的肯定说。这种观点认为,首先,在我过刑法中应该承认片面共犯。根据各个共同犯罪人的情况,把共同犯罪分为全面犯和片面共同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为全面的共同犯罪。全面的共同犯罪和片面的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不是有和无的区别,而是共同故意的形式的区别,在内容上是量的区别,不是质的区别。其次,一定的刑法理论必须立足于司法实践问题,司法实践是检验刑法理论的标准,既然实践中存在片面共犯,如果不承认片面共犯,这种理论就是不科学的,不能被实践接受,同时也失去了追究帮助犯的法律依据。
第三种是部分肯定说。部分肯定说的观点,实质上是认为按照作用分类的共犯类型中,部分可以根据共犯来处罚,部分不能够按照共犯制度来处罚,而不能够按照共犯制度来处理的那些情况则应当寻找其他的处罚根据。这种观点内部大体分为三种观点。一是片面帮助犯肯定说;二是片面教唆犯、片面帮助犯肯定说;三是片面组织犯、片面教唆犯、片面帮助犯肯定说。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即全面的肯定说,认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等都可以成立片面共犯。
二、片面共犯的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有的学者认为,两人中只有一人具有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那么即使按照片面共犯的理论来分析,也只能将单方面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那个人认定为片面共犯,对具有单独犯罪故意的人,不能认定为共犯。这样一来,就会得出一人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荒谬结论。这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二人以上”的主体要件显然就不相符合了。学者据此作为否认片面共犯的理由。①但笔者认为,我国刑法25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暂且不论有无意思上的联络,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的的确确是两人,这两个人共同实施了一个犯罪,这是无可否认的。犯罪不是一个人实施的,更不是单方面具有共同犯意的行为人独自所为,所以认为因为不能把没有共同犯意的行为人认定共犯,就推导出承认片面共犯就是承认“一个人构成共同犯罪”这个结论是不合适的,那么据此就认为不存在片面共犯也是不合适的。对于片面共犯的一方来说,在这个犯罪活动中,不只是自己一个人。
2、犯罪的主观方面。
根据我国刑法25条,片面共犯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对于片面共同犯来说,他的犯罪主观方面,包括认识因素上有两层内容:首先,认识到他人有犯罪意思或者企图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正在实施犯罪行为,以及该行为会造成一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认识到自己是在对他人实施或完成犯罪暗中创造便利条件,或利用他人的犯罪行为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从意志因素上来说,片面共犯的一方必须有和他人一样的意志因素,即明知这个犯罪行为会产生社会危害结果,但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些犯罪主观方面所指向的都是同一个犯罪目的。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片面共犯人与他人在犯罪主观方面并非完全没有联系,联系是存在的,而且是很重要的联系。即他们的主观方面有着一致性,而且有着片面的共同故意或者说是片面的意思联络。否定片面共犯的学者,认为“共同故意”应当理解为共同犯罪人应该具有意思的联络,否则就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他们认为片面共犯缺乏行为人意思上的联络,承认片面共犯的存在,就违反了我国刑法,这是不能存在片面共犯的重要原因。单方的意思联络并不代表没有意思联络,意思联络应该既包括双方的也包括单方的,二者并没有质的区别,只是量的差异。刑法上只是明确表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并没有明确这里的“共同”是全面的共同故意还是片面的共同故意,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它应该包括片面的共同故意,将片面故意作为共同故意的一种特殊形式,这样理解并没有违背刑法规定的精神。
3、犯罪的客体。成立片面共犯有帮助、协力等参与犯罪的行为,并且与他人的犯罪指向同一客体。
4、犯罪的客观方面。首先,片面共犯一方实施行为必须不为另一方所知。如果为对方所知,即成立典型的共同犯罪。但这不是说片面共同犯一方的行为与另一方的行为没有联系,成立片面共犯还要求片面共犯实施的行为必须有利于实行行为的完成秘密实施的帮助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联系。第三,片面共犯不一定能够是积极的作为。它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还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有机结合。从客观方面来看,片面共同犯一方实施的行为与另一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产生了危害结果。面对这样紧密的结合,如果还不能承认片面共犯的存在,我们是不是有理由怀疑刑法的理论是否恰当。
三、 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片面共犯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我国刑法上应立法承认片面共犯的存在。片面共犯有危害社会的故意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在主观反面、客观反面具有共同犯罪的特征。片面共犯在主观上的表现十分狡猾,起犯罪意图隐藏较深,在一些犯罪中表现为主观恶性较深;在客观行为上,由于其有时不直接参加犯罪所以不易被察觉,容易逃脱,归案后也容易推脱和抵赖,不易受到惩罚,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于片面共犯要依法予以惩处,不能予以放纵。能够独立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定罪处罚;不能够独立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不知情的直接实施犯罪的人所触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以共同犯罪定罪处罚。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不对片面共犯的情况给与具体规范,那么只能适用正犯的减轻刑罚,这样就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总之,将片面共犯理论确定下来,不仅解决了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更是对传统的刑法理论关于共同犯罪的定向思维提供一个更为广阔的视野。
注释:
① 钱毅.我国刑法中不存在片面共犯〔J〕.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