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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大调解机制是适应社会现实需要、对人民调解理念进一步延伸的产物。它强调的是调解的多方参与、多种调解资源的整合,是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相互配合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工作机制。在我国,大调解机制的存在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也具有正当性:它适应了我国社会转型期解决复杂性和特殊性矛盾的需要;顺应了法治发展的需要;缓解了法院的压力;在我国有着深厚的调解文化底蕴和丰富的调解资源;它既符合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诉求,也符合利益诉求和正义价值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