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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的演进形态下,大数据已经成为新时代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但在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与挑战。然而,目前虽有实践感知和部分法律分别进行规制,但尚缺乏法律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对欧盟"逐步发展个人信息权"与美国"隐私权立法保护"两种保护机制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原则、信息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信息管理者的权利与义务及监管救济模式等立法路径,并且突出强调了信息主体权利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