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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没有正式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这一现状不利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权益,影响诉讼效率,增加当事人诉累。论文在借鉴国内民事、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并考察国外的情况后,提出应该结合我国行政诉讼现状,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关键词】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效率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行政诉讼程序的一部分,与之相应的是普通程序。自从1999年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后,我国才从真正意义上形成了三大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足鼎立的局面。在普通程序完备的情况下,简易程序在行政诉讼中的缺失却成为了立法上的遗憾。为此,笔者不禁想借此契机做一些有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法理、实证及构建方面的分析探讨。
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法理学意义
从价值上看,简易程序能够做到争得效率、实现效益,又不失当下所要求的正义与公平;从功能上看,只有使得行政诉讼程序法更符合现实需要,才能最大化地发挥不同程序的不同功能。实体的不同需要有不同的程序设置来满足,遇到大画施多墨,不会陷入杀鸡焉用宰牛刀的误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配合起来,才能实现法律的真正要义。
(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正义和效率的双丰收
"某个实体问题并不指向某特定的程序问题,某种程序也不指向特定的实体问题。"[1]程序和实体正义的对应问题可以根据现实需要及价值衡量调整。我们追求单纯的公正,忽略了繁琐程序造成的当事人所消耗的人力物力[2]。在社会资源和总财富既定,要想追求完美的公正是不可能的。"因此,人们逐渐关注法律效益性价值目标,以及开始重视程序经济的问题。"[3]有效率的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更加简易的程序是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绿色通道,也是正义和效率双丰收的保障。
(二)诉讼程序应当与案件繁简程度相适应
"实体法应先于程序法,程序法的终极意义是满足实体法在现实中兑现的自然需求。"[4]也就是说,对于那部分争议不大,数额也相对较小的案件来说,没有必要过于铺张浪费,把查清案件事实等费用节省下来,也能在很大程度上缩减办案时间,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满足当事人期待,实现当事人利益。
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现实可行的主要原因
(一)三大诉讼程序具有共通性
三大诉讼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所设置的一种解决问题的规则方式。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建立提供了成熟范式。另一方面,前两者在十几年的探索中积累了大量经验可供后者借鉴。
(二)国内外诉讼简易化的趋势提供了丰富经验
20世纪6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的简化诉讼程序改革最终导致了当今世界各国的诉讼简易程序呈现多样化趋势,这些都为我国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提供了借鉴。比如,英国司法审查中的"执行令、禁止令和阻止令"程序,美国的简易程序和书面审理程序,国内的台湾地区曾经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增设的简易程序等。
(三)受行政诉讼的自身特点(如只审查合法性)的影响
行政诉讼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其合理性。司法机关并不是能够审查所有的行政行为,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诉讼的负担,为简易程序的构建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
(四)我国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推动了程序的构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印发的《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象征着我国已经开始考虑将行政诉讼简化的步伐迈向实践。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省市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据海南省儋州法院统计,自2010年9月至11月份两个月中,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86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41件,占受理案件数的47.67%[5],不仅提高了审判效率,也意味着诉讼建议程序在一定意义上被行政诉讼当事人所接受。诉讼简易程序在基层法院的试行收到较好成效,也是有一天其能够正式推行的信号。
三、现行制度的缺陷与简易程序的实际功能
(一)现行制度的缺陷
1.行政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数量多资源少的矛盾十分严重:从中国现状来看,行政案件受案法院普遍基层化,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审判人数尚达不到组成合议庭的人数。面对行政案件数量上升现状,那部分标的小,案件事实清楚的行政纠纷来说有必要适度简化程序。
2.现行制度过于繁琐,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维护:高昂的诉讼费用,较长的诉讼周期,繁琐的诉讼程序造成了当事人的诉累,使侵害利益较小的相对人容易对诉讼产生畏惧,使部分人游离在司法保护之外。建立一种相对简易的程序使他们切实接近程序,消除公民权利理想与现实的鸿沟。
3.不利于人民对行政机关更好的监督:要想对行政机关更好的监督,需要广大的人民群众借助法律的力量去捍卫自己的利益,更正行政机关的不合法行为。简易程序吸纳更多人参与司法程序,利于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制衡,达到监督行政机关之行为是否合法的真正目的。
(二)简易程序的实际功能
1.分流案件,节约资源:简易程序的存在使得对案件进行大致上的划分来适用不同的程序成为可能,如此,既能节约下来珍贵的人力资源,又能很大程度上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2.权利人的利益获得充分保障:一种能够耗时更短、效率更高、费用较小的简易程序就会使一部分认为自己的诉求偏小而权衡放弃起诉的当事人较容易接近程序,在现实中真正的地实现"有权利就有救济"。
3.有利于行政机关提高行政质量:完善了诉讼程序的设计,方便司法监督,也就产生了行政与司法机关更强大的制衡力,有利于行政机关谨慎的做出行政行为,提高行政质量,树立威信,增强公民对政府等机关的信赖。
四、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具体构建
(一)适用的条件
争议标的不大;案件性质明了,情况简单;经当事人的同意。
(二)排除适用的情况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共同诉讼案件;程序特殊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不能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三)具体适用
将受理案件的法院定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案件范围包括:标的较小、案情简单、影响较小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涉案的标的较小的案件,包括罚款额较小的行政处罚案件等;当事人合意选择使用简易程序;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及再审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等。审判形式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做出裁判,无需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能当庭做出的裁判可当庭做出,不能当庭做出的裁判尽早做出。程序上增强灵活性和自主性,对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可适当简化。审理期限应该相应缩短,设为1个月以内。
参考文献
[1]迈克尔.D.贝勒斯著. 邓海平译. 程序正义[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5.
[2]冯林林.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价值论[J]. 法制与社会,2009,3.
[3]齐奇主. 中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M]. 北京:法律出版社出,2004, 32.
[4]马贵翔. 刑事简易程序概念的展开[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13.
[5]摘自天涯法律网[DB/OL]http://www.hicourt.gov.cn/news/news_detail.asp?newsid=2010-10-22-12-1-24.
【关键词】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效率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行政诉讼程序的一部分,与之相应的是普通程序。自从1999年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后,我国才从真正意义上形成了三大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足鼎立的局面。在普通程序完备的情况下,简易程序在行政诉讼中的缺失却成为了立法上的遗憾。为此,笔者不禁想借此契机做一些有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法理、实证及构建方面的分析探讨。
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法理学意义
从价值上看,简易程序能够做到争得效率、实现效益,又不失当下所要求的正义与公平;从功能上看,只有使得行政诉讼程序法更符合现实需要,才能最大化地发挥不同程序的不同功能。实体的不同需要有不同的程序设置来满足,遇到大画施多墨,不会陷入杀鸡焉用宰牛刀的误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配合起来,才能实现法律的真正要义。
(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正义和效率的双丰收
"某个实体问题并不指向某特定的程序问题,某种程序也不指向特定的实体问题。"[1]程序和实体正义的对应问题可以根据现实需要及价值衡量调整。我们追求单纯的公正,忽略了繁琐程序造成的当事人所消耗的人力物力[2]。在社会资源和总财富既定,要想追求完美的公正是不可能的。"因此,人们逐渐关注法律效益性价值目标,以及开始重视程序经济的问题。"[3]有效率的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更加简易的程序是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绿色通道,也是正义和效率双丰收的保障。
(二)诉讼程序应当与案件繁简程度相适应
"实体法应先于程序法,程序法的终极意义是满足实体法在现实中兑现的自然需求。"[4]也就是说,对于那部分争议不大,数额也相对较小的案件来说,没有必要过于铺张浪费,把查清案件事实等费用节省下来,也能在很大程度上缩减办案时间,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满足当事人期待,实现当事人利益。
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现实可行的主要原因
(一)三大诉讼程序具有共通性
三大诉讼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所设置的一种解决问题的规则方式。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建立提供了成熟范式。另一方面,前两者在十几年的探索中积累了大量经验可供后者借鉴。
(二)国内外诉讼简易化的趋势提供了丰富经验
20世纪6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的简化诉讼程序改革最终导致了当今世界各国的诉讼简易程序呈现多样化趋势,这些都为我国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提供了借鉴。比如,英国司法审查中的"执行令、禁止令和阻止令"程序,美国的简易程序和书面审理程序,国内的台湾地区曾经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增设的简易程序等。
(三)受行政诉讼的自身特点(如只审查合法性)的影响
行政诉讼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其合理性。司法机关并不是能够审查所有的行政行为,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诉讼的负担,为简易程序的构建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
(四)我国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推动了程序的构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印发的《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象征着我国已经开始考虑将行政诉讼简化的步伐迈向实践。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省市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据海南省儋州法院统计,自2010年9月至11月份两个月中,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86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41件,占受理案件数的47.67%[5],不仅提高了审判效率,也意味着诉讼建议程序在一定意义上被行政诉讼当事人所接受。诉讼简易程序在基层法院的试行收到较好成效,也是有一天其能够正式推行的信号。
三、现行制度的缺陷与简易程序的实际功能
(一)现行制度的缺陷
1.行政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数量多资源少的矛盾十分严重:从中国现状来看,行政案件受案法院普遍基层化,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审判人数尚达不到组成合议庭的人数。面对行政案件数量上升现状,那部分标的小,案件事实清楚的行政纠纷来说有必要适度简化程序。
2.现行制度过于繁琐,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维护:高昂的诉讼费用,较长的诉讼周期,繁琐的诉讼程序造成了当事人的诉累,使侵害利益较小的相对人容易对诉讼产生畏惧,使部分人游离在司法保护之外。建立一种相对简易的程序使他们切实接近程序,消除公民权利理想与现实的鸿沟。
3.不利于人民对行政机关更好的监督:要想对行政机关更好的监督,需要广大的人民群众借助法律的力量去捍卫自己的利益,更正行政机关的不合法行为。简易程序吸纳更多人参与司法程序,利于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制衡,达到监督行政机关之行为是否合法的真正目的。
(二)简易程序的实际功能
1.分流案件,节约资源:简易程序的存在使得对案件进行大致上的划分来适用不同的程序成为可能,如此,既能节约下来珍贵的人力资源,又能很大程度上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2.权利人的利益获得充分保障:一种能够耗时更短、效率更高、费用较小的简易程序就会使一部分认为自己的诉求偏小而权衡放弃起诉的当事人较容易接近程序,在现实中真正的地实现"有权利就有救济"。
3.有利于行政机关提高行政质量:完善了诉讼程序的设计,方便司法监督,也就产生了行政与司法机关更强大的制衡力,有利于行政机关谨慎的做出行政行为,提高行政质量,树立威信,增强公民对政府等机关的信赖。
四、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具体构建
(一)适用的条件
争议标的不大;案件性质明了,情况简单;经当事人的同意。
(二)排除适用的情况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共同诉讼案件;程序特殊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不能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三)具体适用
将受理案件的法院定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案件范围包括:标的较小、案情简单、影响较小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涉案的标的较小的案件,包括罚款额较小的行政处罚案件等;当事人合意选择使用简易程序;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及再审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等。审判形式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做出裁判,无需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能当庭做出的裁判可当庭做出,不能当庭做出的裁判尽早做出。程序上增强灵活性和自主性,对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可适当简化。审理期限应该相应缩短,设为1个月以内。
参考文献
[1]迈克尔.D.贝勒斯著. 邓海平译. 程序正义[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5.
[2]冯林林.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价值论[J]. 法制与社会,2009,3.
[3]齐奇主. 中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M]. 北京:法律出版社出,2004, 32.
[4]马贵翔. 刑事简易程序概念的展开[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13.
[5]摘自天涯法律网[DB/OL]http://www.hicourt.gov.cn/news/news_detail.asp?newsid=2010-10-22-1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