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毒品犯罪是一种特殊的刑事犯罪,具有隐蔽性、组织性、國际性、暴力性、秘密性等特征。毒品犯罪这些特征使得查缉毒品犯罪组织和犯人具有一定难度。针对毒品犯罪的特征,文章探讨了毒品犯罪的侦查对策。
关键词:毒品犯罪;秘密性;特殊侦查措施
前言:毒品犯罪全球化问题已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毒品是犯罪分子使用的贩毒手段极为隐蔽狡猾。人体内藏毒、物体夹层藏毒等手段频频出现对于毒品犯罪在我国迅速蔓延,必须加强情报工作,通过各种情报来源,发现嫌疑线索主动寻找战机。打击毒品犯罪。同时使侦查手段来对付现代的毒品犯罪。建立相应情报机构。形成完善的毒品情报处理的科学机制,以及实时了解犯罪动向,掌握侦查工作的主动权。
1 毒品犯罪的特征
贩毒犯罪活动是目前毒品犯罪的主要行为方式,属刑事犯罪的范畴,但与一般刑事犯罪相比,又具有其独特性,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1 无被害人的犯罪
毒品对人体乃至社会都有极大危害,这也是我国刑法将毒品犯罪列入严重刑事犯罪的原因。但对毒品交易而言,危害的对象却不是直接的、特定的人,而是潜在的。毒品买卖行为双方在明知犯罪的前提下,秘密地自愿交易,没有一般刑事犯罪意义上的被害人。因此,毒品案件一般没有目击证人和报案人。即使有些案件是经群众举报侦破的,但群众也只能提供某些可疑情况,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这与普通刑事案件有质的区别。
1.2 危害的滞后性
一般刑事犯罪的危害是即时的,而毒品犯罪首先是跨地区将毒品大宗贩运至某地区,经批发、分销,最后零包卖到吸毒人手中。从这个意义讲,一般刑事犯罪的危害是“现在时”,而毒品犯罪的危害是“将来时”。种毒犯罪、制毒犯罪危害的滞后性就更为明显。
1.3 现场的模糊性
一般刑事案件的现场是明确的,现场会不同程度地留下某些可证实犯罪行为的证据,如血迹、指纹、脚印、毛发及其它痕迹等。贩毒犯罪的行为形式一般为“贩运”、“携带”、“交易”,是随毒品的流动和分散来实现的,没有特定有意义的现场,一般也不会留下痕迹,这就决定了毒品案件的“取证难”。
1.4 毒品犯罪调查取证难
毒品犯罪危害极大,但是调查取证却十分困难,这是由于毒品犯罪特点导致的。首先,毒品类案件证据先天存在缺失性,因为毒品类案件没有报案人、被害人,案发现场也极其隐蔽;毒贩极高的反侦察能力,毒品犯罪分子大多数有前科,常常使用暗语,即使捉获了也会谎称不知道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5 吸毒人员数量越来越多
从1998年开始,我国的禁毒委员会每年会发布《中国禁毒报告》,我国的吸毒人员、毒品犯罪案发量,毒品犯罪人员的数量除了2003年至2005年是下降的,其他年份都是逐渐递增,而且最近几年增长幅度越来越大。据统计,每年全球毒品交易额甚至超了石油交易额,年交易额大约是8000亿美元,目前至少有100万人在从事国际贩毒活动,以此算来,便可知道每年毒品犯罪毁掉多少家庭。
2 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策略
毒品犯罪的特征决定了毒品案件侦查具有与一般刑事案件侦查相区别的特殊性。
2.1 侦查的主动性
一般刑事案件侦查,是在犯罪行为或危害结果发生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经立案后,随即开展侦查活动。缉毒协作,是指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人员相互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应对毒品案件。缉毒协作是每个缉毒人员所必须遵守的原则。侦查活动相对于犯罪活动而言是“过去时”,是被动的。而毒品案件一般没有特定的投案人、被害人,大多是从获取有关情报、线索开始侦查活动的,即侦查的起点是情报。侦查的目的是追踪即将实施的犯罪行为,并设法抓捕嫌疑人制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相对于犯罪活动而言,这种侦查是“现在进行时”。也就是说,毒品案件的发现和侦查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主动进行的。
2.2 侦查效益的双重性。
侦查效益是指通过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所达到的社会效益。一般犯罪侦查都具有打击和预防双重效益,但并不是每一种犯罪都会不断地继续和重复,所以其预防作用具有突然性。而毒品犯罪具有流程性和周期性特点,毒品的种植、生产、制造、运输、贩卖具有连续性,只要毒品或犯罪人没有打掉,必将导致犯罪不断进行和延续,直至引发吸毒并催生其它违法犯罪。因此,及时侦破毒品案件,抓获嫌疑人,及时收缴毒品,具有直接预防后续犯罪作用。其打击和预防的双重作用较其他案件侦查更为突出。
2.3 破获案件的时机性
毒品案件侦查中破案的适时性(时机性)是指正确把握破案时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扩大战果,争取一网打尽。由于毒品犯罪具有流程性、周期性、连续性特点,犯罪环节多,一案能否将嫌疑人和大宗毒品全部收入网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要尽量在毒品分销前收网,否则一旦毒品分销进入零包贩卖状态,就很难控制,会从多途径很快落到吸毒者手中,形成现实危害。
2.4 缉毒侦查的协作性
毒品案件的流程性、周期性以及跨国、跨区域的犯罪特点,决定了毒品犯罪侦查必须充分依靠协作。缉毒协作的范围十分广泛,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地区间协作,包括跨国的国际侦查协作和国内跨地区协作。二是职能部门间协作,包括公安、海关、边防以及铁路、交通、林业、民航、药监、卫生、邮政等部门的协作。三是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的协作。侦查协作是情报交流、融合与传递的有力支撑,是缉毒侦查的最有效手段。
3 各类侦查方式的适用范围
从广义上理解,诱惑侦查、卧底侦查、控制下交付、监控侦查和特情侦查这 五种侦查。方式都可以视为侦察机关设下的陷阱或圈套 ,无论它们是在搞欺骗还是在搞监控,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中,都会被称为放线钓鱼式的侦查,在实践中也通常会混同一起一并运用 ,但是五种侦查方式中的陷阱或圈套有着本质 的区别 ,笔者也正是基于其具体侦查行为中主动性的差异而作出了区分 ,其主要的 区分点在于: (1)控制下交付的基本特征是以貨待人,即通过查获到的毒品去抓获与该 毒品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控制下交付是对跨地区、跨国贩毒案件,禁毒执法机关在明知毒品运输的情况下允许其继续运输,或者在查获毒品后,采用伪装的手段使毒品正常运输,同时秘密控制其运输的过程和交货地点,以便彻底查清其犯罪活动,将毒品犯罪人一网打尽的侦查措施。作为一种侦查方式,控制下交付亦可在反走私、反假 冒伪劣、甚至反贿赂等涉及财产转移的案件得到应用,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这种侦查手段本身的局限性,其推广运用范围亦是极其有限的 。
(2)监控侦查的基本特征是以人待货,即通过对特定犯罪嫌疑人的全面监 控,查清整个贩毒网络,待条件成熟时,达到人毒均获的目的。其核心是监控 ,不干预具体的犯罪行为 ,而是静等合理时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抓获。监控侦查 不仅可以在反走私、反假冒伪劣、反偷渡、打击卖淫嫖娼等有组织犯罪得到适用 ,也可广泛运用到反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 。
(3)卧底侦查的基本特征是打入犯罪团伙内部,侦察机关的工作重心是获 取情报或取得证据,以便在犯罪分子实行犯罪时进行有针对性地打击,因此个别 卧底人员有时不得不介入到具体的违法或犯罪活动中。但是侦查人员同样也只能被允许提供或利用一个机会,而绝对不能去创造一个机会。从根本上讲,卧底侦 查是对付有组织犯罪的专用利器其使用范围必然要受到最为严格的限制。
(4)技术侦查。我国技术侦查立法途径有三种:一是制定单行法;二是在刑事诉讼法中专设一章;三是在刑事法典中加以规定。技术侦查是公安机关经过批准后,通过各种通信监控、窃听、邮件检查、秘密拍照、录像、录音等手段,对毒品犯罪分子的人、物、活动、环境进行秘密监控。技术侦查能够在神不知鬼不觉中收集到犯罪证据,并且非常高效、精准,但是技术侦查中收集到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必须通过转化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5)金融调查。金融调查是指公安机关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协助下,利用金融手段追查涉毒资金的来源及去向,它可以没收毒品犯罪分子的收益,切断毒品犯罪分子资金的来源,还可能从资金流动中抓到毒品犯罪活动中的幕后大佬,总的来说,他的目的是让毒品犯罪分子人才两空。
参考文献:
[1] 杨鸿.毒品犯罪研究[M].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
[2] 郑海.刑事案件侦查[M].法律出版社,2012.
[3] 刘虎.论毒品犯罪侦查手段的运用[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6(02).
[4] 薛蕾.技术侦察手段合理利用[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05).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
关键词:毒品犯罪;秘密性;特殊侦查措施
前言:毒品犯罪全球化问题已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毒品是犯罪分子使用的贩毒手段极为隐蔽狡猾。人体内藏毒、物体夹层藏毒等手段频频出现对于毒品犯罪在我国迅速蔓延,必须加强情报工作,通过各种情报来源,发现嫌疑线索主动寻找战机。打击毒品犯罪。同时使侦查手段来对付现代的毒品犯罪。建立相应情报机构。形成完善的毒品情报处理的科学机制,以及实时了解犯罪动向,掌握侦查工作的主动权。
1 毒品犯罪的特征
贩毒犯罪活动是目前毒品犯罪的主要行为方式,属刑事犯罪的范畴,但与一般刑事犯罪相比,又具有其独特性,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1 无被害人的犯罪
毒品对人体乃至社会都有极大危害,这也是我国刑法将毒品犯罪列入严重刑事犯罪的原因。但对毒品交易而言,危害的对象却不是直接的、特定的人,而是潜在的。毒品买卖行为双方在明知犯罪的前提下,秘密地自愿交易,没有一般刑事犯罪意义上的被害人。因此,毒品案件一般没有目击证人和报案人。即使有些案件是经群众举报侦破的,但群众也只能提供某些可疑情况,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这与普通刑事案件有质的区别。
1.2 危害的滞后性
一般刑事犯罪的危害是即时的,而毒品犯罪首先是跨地区将毒品大宗贩运至某地区,经批发、分销,最后零包卖到吸毒人手中。从这个意义讲,一般刑事犯罪的危害是“现在时”,而毒品犯罪的危害是“将来时”。种毒犯罪、制毒犯罪危害的滞后性就更为明显。
1.3 现场的模糊性
一般刑事案件的现场是明确的,现场会不同程度地留下某些可证实犯罪行为的证据,如血迹、指纹、脚印、毛发及其它痕迹等。贩毒犯罪的行为形式一般为“贩运”、“携带”、“交易”,是随毒品的流动和分散来实现的,没有特定有意义的现场,一般也不会留下痕迹,这就决定了毒品案件的“取证难”。
1.4 毒品犯罪调查取证难
毒品犯罪危害极大,但是调查取证却十分困难,这是由于毒品犯罪特点导致的。首先,毒品类案件证据先天存在缺失性,因为毒品类案件没有报案人、被害人,案发现场也极其隐蔽;毒贩极高的反侦察能力,毒品犯罪分子大多数有前科,常常使用暗语,即使捉获了也会谎称不知道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5 吸毒人员数量越来越多
从1998年开始,我国的禁毒委员会每年会发布《中国禁毒报告》,我国的吸毒人员、毒品犯罪案发量,毒品犯罪人员的数量除了2003年至2005年是下降的,其他年份都是逐渐递增,而且最近几年增长幅度越来越大。据统计,每年全球毒品交易额甚至超了石油交易额,年交易额大约是8000亿美元,目前至少有100万人在从事国际贩毒活动,以此算来,便可知道每年毒品犯罪毁掉多少家庭。
2 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策略
毒品犯罪的特征决定了毒品案件侦查具有与一般刑事案件侦查相区别的特殊性。
2.1 侦查的主动性
一般刑事案件侦查,是在犯罪行为或危害结果发生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经立案后,随即开展侦查活动。缉毒协作,是指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人员相互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应对毒品案件。缉毒协作是每个缉毒人员所必须遵守的原则。侦查活动相对于犯罪活动而言是“过去时”,是被动的。而毒品案件一般没有特定的投案人、被害人,大多是从获取有关情报、线索开始侦查活动的,即侦查的起点是情报。侦查的目的是追踪即将实施的犯罪行为,并设法抓捕嫌疑人制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相对于犯罪活动而言,这种侦查是“现在进行时”。也就是说,毒品案件的发现和侦查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主动进行的。
2.2 侦查效益的双重性。
侦查效益是指通过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所达到的社会效益。一般犯罪侦查都具有打击和预防双重效益,但并不是每一种犯罪都会不断地继续和重复,所以其预防作用具有突然性。而毒品犯罪具有流程性和周期性特点,毒品的种植、生产、制造、运输、贩卖具有连续性,只要毒品或犯罪人没有打掉,必将导致犯罪不断进行和延续,直至引发吸毒并催生其它违法犯罪。因此,及时侦破毒品案件,抓获嫌疑人,及时收缴毒品,具有直接预防后续犯罪作用。其打击和预防的双重作用较其他案件侦查更为突出。
2.3 破获案件的时机性
毒品案件侦查中破案的适时性(时机性)是指正确把握破案时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扩大战果,争取一网打尽。由于毒品犯罪具有流程性、周期性、连续性特点,犯罪环节多,一案能否将嫌疑人和大宗毒品全部收入网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要尽量在毒品分销前收网,否则一旦毒品分销进入零包贩卖状态,就很难控制,会从多途径很快落到吸毒者手中,形成现实危害。
2.4 缉毒侦查的协作性
毒品案件的流程性、周期性以及跨国、跨区域的犯罪特点,决定了毒品犯罪侦查必须充分依靠协作。缉毒协作的范围十分广泛,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地区间协作,包括跨国的国际侦查协作和国内跨地区协作。二是职能部门间协作,包括公安、海关、边防以及铁路、交通、林业、民航、药监、卫生、邮政等部门的协作。三是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的协作。侦查协作是情报交流、融合与传递的有力支撑,是缉毒侦查的最有效手段。
3 各类侦查方式的适用范围
从广义上理解,诱惑侦查、卧底侦查、控制下交付、监控侦查和特情侦查这 五种侦查。方式都可以视为侦察机关设下的陷阱或圈套 ,无论它们是在搞欺骗还是在搞监控,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中,都会被称为放线钓鱼式的侦查,在实践中也通常会混同一起一并运用 ,但是五种侦查方式中的陷阱或圈套有着本质 的区别 ,笔者也正是基于其具体侦查行为中主动性的差异而作出了区分 ,其主要的 区分点在于: (1)控制下交付的基本特征是以貨待人,即通过查获到的毒品去抓获与该 毒品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控制下交付是对跨地区、跨国贩毒案件,禁毒执法机关在明知毒品运输的情况下允许其继续运输,或者在查获毒品后,采用伪装的手段使毒品正常运输,同时秘密控制其运输的过程和交货地点,以便彻底查清其犯罪活动,将毒品犯罪人一网打尽的侦查措施。作为一种侦查方式,控制下交付亦可在反走私、反假 冒伪劣、甚至反贿赂等涉及财产转移的案件得到应用,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这种侦查手段本身的局限性,其推广运用范围亦是极其有限的 。
(2)监控侦查的基本特征是以人待货,即通过对特定犯罪嫌疑人的全面监 控,查清整个贩毒网络,待条件成熟时,达到人毒均获的目的。其核心是监控 ,不干预具体的犯罪行为 ,而是静等合理时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抓获。监控侦查 不仅可以在反走私、反假冒伪劣、反偷渡、打击卖淫嫖娼等有组织犯罪得到适用 ,也可广泛运用到反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 。
(3)卧底侦查的基本特征是打入犯罪团伙内部,侦察机关的工作重心是获 取情报或取得证据,以便在犯罪分子实行犯罪时进行有针对性地打击,因此个别 卧底人员有时不得不介入到具体的违法或犯罪活动中。但是侦查人员同样也只能被允许提供或利用一个机会,而绝对不能去创造一个机会。从根本上讲,卧底侦 查是对付有组织犯罪的专用利器其使用范围必然要受到最为严格的限制。
(4)技术侦查。我国技术侦查立法途径有三种:一是制定单行法;二是在刑事诉讼法中专设一章;三是在刑事法典中加以规定。技术侦查是公安机关经过批准后,通过各种通信监控、窃听、邮件检查、秘密拍照、录像、录音等手段,对毒品犯罪分子的人、物、活动、环境进行秘密监控。技术侦查能够在神不知鬼不觉中收集到犯罪证据,并且非常高效、精准,但是技术侦查中收集到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必须通过转化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5)金融调查。金融调查是指公安机关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协助下,利用金融手段追查涉毒资金的来源及去向,它可以没收毒品犯罪分子的收益,切断毒品犯罪分子资金的来源,还可能从资金流动中抓到毒品犯罪活动中的幕后大佬,总的来说,他的目的是让毒品犯罪分子人才两空。
参考文献:
[1] 杨鸿.毒品犯罪研究[M].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
[2] 郑海.刑事案件侦查[M].法律出版社,2012.
[3] 刘虎.论毒品犯罪侦查手段的运用[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6(02).
[4] 薛蕾.技术侦察手段合理利用[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05).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