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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角色定位自检察制度产生以来一直争论不休,现行发展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又給该课题提出新的要求,如何定位民行检察官是当务之急。
一、检察官角色定位概述
检察官的角色指的是检察官在不同的时空下所呈现出的各种社会现象,它来源于社会并与检察官的社会地位、身份联系在一起,展现检察官的权利、义务规范与行为模式,体现着社会对检察官的需求、期待与评价。从另一个层面来说,检察官的角色实际上是检察官在学习、理解运用法律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形象及社会评价,在法律规范的框架范围内寻找自己的存在及如何存在,这就是所谓的检察官角色定位。
二、影响检察官角色定位的要素
1、认清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是检察官角色定位的前提条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奋斗目标,为实现该目标,党中央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作为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之一,检察官如何给自己定位,首要的问题就是解决在为谁工作的问题以及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此作了全面精辟的回答,因此,检察官的角色定位应当以此为纲,保证方向正确,在政治生活、社会生活、检察工作中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2、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性质和地位,是检察官角色定位的重要依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地位,它们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基本法律依据。作为法律的专门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要监督法律执行和遵守的情况、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其权力具有国家性、权威性、专门性、合法性和强制性等基本特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一种诉讼律监督,即检察人员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其中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主要是对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3、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是检察官角色定位的关键所在。检察官客观义务,指的是检察官必须站在客观的立场,追求案件的事实真相,不偏不倚地全面收集证据,审查案件和进行诉讼的行为。检察官负有客观义务,这是检察机关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检察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时下主流观点对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基本内涵和本质特征的认定基本上是一致的,即检察官是社会公益代表、法律守护人和客观超然者,等等。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龙宗智认为,为了发现真实情况,检察官不应该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而应该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诉讼活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汤维建认为,检察官客观义务是一个诚信的义务,一个真实的义务,一个中立的义务和一个全面的义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认为,检察官客观义务是理念性与规范性的有机结合,光有理念性而无规范性的客观义务是空洞的,因而检察官客观义务应当成为检察官追求实体正义和实体真实的永恒理念和行为规范。专家、学者的精辟论述,无疑将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与检察官的角色及职能紧紧的联系在一起,可见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来定位检察官的角色是最直接、最直观的手段方式。
三、我国民行检察官的角色错位
检察官的角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相当程度的认可,但由于认识角度不同,加之许多因素,使得人们对依据什么具体标准评价检察官身份地位、职务权能等产生了偏差,造成检察官角色错位,表现有:
第一、我国在立法上虽然规定了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但过于原则化、简单化,不够具体明确而且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特别是对违背义务行为缺少法定的责任追究机制。我国的诉讼法只是简单的规定检察官应该如何行事,却没有规定对不履行客观义务的检察官应承担什么责任,通过什么途径实现责任的追究,使人无所适从,检察官定位于法难从。
第二、随着我国诉讼模式的改革,受“超职权主义”传统和“当事人主义”潮流的双重影响,许多检察官存在错误倾向,在抗诉案件中有的将自身定位为“监督审判的司法官”,过分追求对法院诉讼过程的监督;有的将自身定位为“与申诉人系一方当事人”,忽视自身的客观公正立场,不注重对其他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第三、“检察机关内部的案件质量考评机制与检察官的工作方式均存在不合理之处,影响了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正常履行。”当前,各地检察机关为了确保案件质量,采取许多措施来保证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改变数量、改判率、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获上级院支持数、法院采纳再审建议数等,并以此数据作为绩效考评的依据。这样的措施初衷是好的,但在实行中,往往产生许多负面的影响,为了完成硬性的指标,一些检察官不得不采取一些诸如为改判而代申诉人调查取证、与法官协商一致争取改判等,在不影响考评的前提下对该依法应当抗诉的案件却置之不理,等等。
四、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责,在实践中全面演绎检察官的角色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地位在宏观上为检察官的角色定位提供了政治方向,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是定位的一条主线,但检察官的角色不是通过喊几句漂亮的政治口号来实现的,它需要在具体的案件办理中,按照客观义务的要求践行法律监督者的职责。
第一,事实认定不清(包括错误)类抗诉案件检察官的角色。按照客观标准,案件事实通常情况下都有一个唯一的答案或者说只能有一个结论,当出现抗诉案件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往往有两种原因,一是法官因素,包括认识错误或者审查不周等,二是当事人因素,包括举证不能或者虚假举证;根据举证规则,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除非有特殊的情况如提供足以推翻原审裁判的新证据,否则不应当启动抗诉程序,毕竟抗诉针对的是法官的审判行为,不是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其诉讼行为的错漏不能由公权来挽救。作为监督法院诉讼的最有效方式,民事行政抗诉主要审查法官的裁判认定事实的过程,该过程涉及到法官通过证据审查达到对事实的内心确信即“自由心证”问题,一般情形下,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畴,不应当过分的干涉,但比较审查当事人的证据和庭审行为,发现对比一个同样理智的法官绝不会做出这样的确信的情形时,检察官就应当行使法律的监督权,以避免因审判者的主观任性给整个法治造成的不良影响,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性。
第二,法律运用不当(包括适用错误和程序违法)类抗诉案件检察官的角色。抗诉实践中,法律适用错误主要有原审判决无明显法律依据、应当适用某条款而错误地适用其他条款、对应当适用的条款作出错误的理解等情形,其结果是导致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错误、责任认定及分担错误,诉讼时效错误和超诉讼范围判决等 ,从客观义务和检察职能出发,抗诉检察官对这些错误时应当及时纠正,作真正的“法律守护人”。程序违法的抗诉案件在实践中主要有违反回避制度、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管辖错误、当事人未经合法代理、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适用简易程序有误、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等,在修订的新民事诉讼法已经将此类情况列为抗诉的理由,但必须注意的是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并不一定引起抗诉的结果,因为该条还规定,违反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解判决、裁定的”才启动再审程序。
第三,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类抗诉案件检察官的角色。法官在办案中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判,在查处的案件中主要表现有为了私情或者私利在程序或者实体上作出有利于或偏向一方当事人的裁判、在裁判中故意歪曲事实或者法律或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案件作出裁判、滥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等。法官以上的行为往往跟贪污受贿职务犯罪相联系,也有可能涉及到违反法官的执业道德规范,不管任何情形,法官的此行为在主观上都是藐视法律、法治的权威,对司法的威信都是重大的损害,对此类案件应当坚决提出抗诉,树立国家法治的形象,增强民众对法治的信心和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547500)
一、检察官角色定位概述
检察官的角色指的是检察官在不同的时空下所呈现出的各种社会现象,它来源于社会并与检察官的社会地位、身份联系在一起,展现检察官的权利、义务规范与行为模式,体现着社会对检察官的需求、期待与评价。从另一个层面来说,检察官的角色实际上是检察官在学习、理解运用法律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形象及社会评价,在法律规范的框架范围内寻找自己的存在及如何存在,这就是所谓的检察官角色定位。
二、影响检察官角色定位的要素
1、认清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是检察官角色定位的前提条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奋斗目标,为实现该目标,党中央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作为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之一,检察官如何给自己定位,首要的问题就是解决在为谁工作的问题以及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此作了全面精辟的回答,因此,检察官的角色定位应当以此为纲,保证方向正确,在政治生活、社会生活、检察工作中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2、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性质和地位,是检察官角色定位的重要依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地位,它们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基本法律依据。作为法律的专门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要监督法律执行和遵守的情况、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其权力具有国家性、权威性、专门性、合法性和强制性等基本特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一种诉讼律监督,即检察人员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其中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主要是对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3、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是检察官角色定位的关键所在。检察官客观义务,指的是检察官必须站在客观的立场,追求案件的事实真相,不偏不倚地全面收集证据,审查案件和进行诉讼的行为。检察官负有客观义务,这是检察机关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检察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时下主流观点对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基本内涵和本质特征的认定基本上是一致的,即检察官是社会公益代表、法律守护人和客观超然者,等等。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龙宗智认为,为了发现真实情况,检察官不应该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而应该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诉讼活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汤维建认为,检察官客观义务是一个诚信的义务,一个真实的义务,一个中立的义务和一个全面的义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认为,检察官客观义务是理念性与规范性的有机结合,光有理念性而无规范性的客观义务是空洞的,因而检察官客观义务应当成为检察官追求实体正义和实体真实的永恒理念和行为规范。专家、学者的精辟论述,无疑将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与检察官的角色及职能紧紧的联系在一起,可见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来定位检察官的角色是最直接、最直观的手段方式。
三、我国民行检察官的角色错位
检察官的角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相当程度的认可,但由于认识角度不同,加之许多因素,使得人们对依据什么具体标准评价检察官身份地位、职务权能等产生了偏差,造成检察官角色错位,表现有:
第一、我国在立法上虽然规定了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但过于原则化、简单化,不够具体明确而且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特别是对违背义务行为缺少法定的责任追究机制。我国的诉讼法只是简单的规定检察官应该如何行事,却没有规定对不履行客观义务的检察官应承担什么责任,通过什么途径实现责任的追究,使人无所适从,检察官定位于法难从。
第二、随着我国诉讼模式的改革,受“超职权主义”传统和“当事人主义”潮流的双重影响,许多检察官存在错误倾向,在抗诉案件中有的将自身定位为“监督审判的司法官”,过分追求对法院诉讼过程的监督;有的将自身定位为“与申诉人系一方当事人”,忽视自身的客观公正立场,不注重对其他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第三、“检察机关内部的案件质量考评机制与检察官的工作方式均存在不合理之处,影响了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正常履行。”当前,各地检察机关为了确保案件质量,采取许多措施来保证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改变数量、改判率、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获上级院支持数、法院采纳再审建议数等,并以此数据作为绩效考评的依据。这样的措施初衷是好的,但在实行中,往往产生许多负面的影响,为了完成硬性的指标,一些检察官不得不采取一些诸如为改判而代申诉人调查取证、与法官协商一致争取改判等,在不影响考评的前提下对该依法应当抗诉的案件却置之不理,等等。
四、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责,在实践中全面演绎检察官的角色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地位在宏观上为检察官的角色定位提供了政治方向,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是定位的一条主线,但检察官的角色不是通过喊几句漂亮的政治口号来实现的,它需要在具体的案件办理中,按照客观义务的要求践行法律监督者的职责。
第一,事实认定不清(包括错误)类抗诉案件检察官的角色。按照客观标准,案件事实通常情况下都有一个唯一的答案或者说只能有一个结论,当出现抗诉案件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往往有两种原因,一是法官因素,包括认识错误或者审查不周等,二是当事人因素,包括举证不能或者虚假举证;根据举证规则,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除非有特殊的情况如提供足以推翻原审裁判的新证据,否则不应当启动抗诉程序,毕竟抗诉针对的是法官的审判行为,不是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其诉讼行为的错漏不能由公权来挽救。作为监督法院诉讼的最有效方式,民事行政抗诉主要审查法官的裁判认定事实的过程,该过程涉及到法官通过证据审查达到对事实的内心确信即“自由心证”问题,一般情形下,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畴,不应当过分的干涉,但比较审查当事人的证据和庭审行为,发现对比一个同样理智的法官绝不会做出这样的确信的情形时,检察官就应当行使法律的监督权,以避免因审判者的主观任性给整个法治造成的不良影响,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性。
第二,法律运用不当(包括适用错误和程序违法)类抗诉案件检察官的角色。抗诉实践中,法律适用错误主要有原审判决无明显法律依据、应当适用某条款而错误地适用其他条款、对应当适用的条款作出错误的理解等情形,其结果是导致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错误、责任认定及分担错误,诉讼时效错误和超诉讼范围判决等 ,从客观义务和检察职能出发,抗诉检察官对这些错误时应当及时纠正,作真正的“法律守护人”。程序违法的抗诉案件在实践中主要有违反回避制度、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管辖错误、当事人未经合法代理、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适用简易程序有误、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等,在修订的新民事诉讼法已经将此类情况列为抗诉的理由,但必须注意的是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并不一定引起抗诉的结果,因为该条还规定,违反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解判决、裁定的”才启动再审程序。
第三,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类抗诉案件检察官的角色。法官在办案中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判,在查处的案件中主要表现有为了私情或者私利在程序或者实体上作出有利于或偏向一方当事人的裁判、在裁判中故意歪曲事实或者法律或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案件作出裁判、滥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等。法官以上的行为往往跟贪污受贿职务犯罪相联系,也有可能涉及到违反法官的执业道德规范,不管任何情形,法官的此行为在主观上都是藐视法律、法治的权威,对司法的威信都是重大的损害,对此类案件应当坚决提出抗诉,树立国家法治的形象,增强民众对法治的信心和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54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