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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本来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由于某些原因未能享受而多缴纳了税款,那么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北京青年报记者近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经过修订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