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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颁布之后重新整合了职务犯罪的管辖机关。在职能管辖上,监察机关实现了职务犯罪主体的全覆盖,集中力量应对腐败问题;在级别管辖上,监察机关在采取"属地原则"的同时,还采取了"属人原则",同时还应该赋予下级监察机关更多的权限;在指定管辖上,对于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监察机关在实践中可以采用指定管辖的方式来避免或者减少当地势力给调查所带来的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