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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理上,对“无效保证责任”并没有进行明确、正式的命名,更谈不上如何区分保证责任与无效保证责任,因此而导致实践中常将这两种责任作等同处理,亦即把无效保证责任作为保证责任中的一种进行处理,从而引发实践中责任混乱不明、无法厘清的情况时有发生。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从观念上厘清“保证责任”与“无效保证责任”在承担上各自应具备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根本性地解决实践中的保证责任与无效保证责任的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