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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案外人对民事判决提出再审申请被驳回后,是否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通过无讼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中国知网等数据库进行检索,运用案例分析报告梳理该问题,有利于得出更加贴合司法实践实际情况的结论,指导公民在再审申请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竞合关系中的实际操作。
关键词:再审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相似点。首先,两者都是在遏制虚假诉讼背景下,为了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其次,两者都是针对生效裁判。再次,两者的原告适格主体可能存在重合。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包括原审中的第三人和原审中的其他人。其中,原审中的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可能存在重合。最后,两者的最终法律效果可能相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最终法律效果是撤销原审部分或全部的裁判结果。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全面颠覆前诉裁判结果,这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诉讼效果相同。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不同点。第一,两者的本质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的救济并且是第一次救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属于再审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第二,两者适格主体范围不同。并不是所有第三人都能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解释》中“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标的物主张权利”来看,法学专家及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案外人主张的权利应当主要指物权,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因此,相应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主要是指物权人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人。第三,适用的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一审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第四,两者提起诉讼的条件不同。
一、法规检索中的重点法规
通过分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得出如下结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择一行使。
二、案例检索结果
检索工具为无讼案例,检索关键词为“第三人撤销之诉 + 案外人申请再审 + 法院层级: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610号,郭志忠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183号,咸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重庆玉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终193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广西越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中,均认为案外人对民事判决提出再审申请被驳回后,不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认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得并行,只能择一途径行使权利。
三、观点梳理
观点一: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得并行,只能择一途径行使权利。
再审申请人郭志忠与被申请人沈鹏、邢宇、天津市中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天津市和平区青少年业余体校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2016)最高法民申1610号,法院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外第三人所享有的保护自己权利的程序,提起人均为案外人,诉讼目的均为撤销、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第三人虽可以依照两种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但是,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得并行,只能择一途径行使权利。如果案外人申请再审先是被法院认为不符合再审情形,驳回其再审申请,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观点二(补充性观点):第三人撤销之诉之主张如与之前其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一案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则裁定驳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再审申请人袁文秀因与被申请人陈宇、华宁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2015)民申字第953号,法院认为,本案袁文秀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判令陈宇与华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该主张与本案之前其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一案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原审裁定驳回袁文秀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四、检索结论
通过檢索,主要结论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明确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得并行,只能择一途径行使权利。
补充审判意见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之主张如与之前其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一案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则裁定驳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参考文献
[1]王敏.[EB/OL]. 中国法院网.2013-02-27-2019-06-01.
[2]秦中瑜.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完善研究[D].西北大学,2018.
[3]刘敏.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8.
[4]李会勋. 保障性住房地方立法及实践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关键词:再审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相似点。首先,两者都是在遏制虚假诉讼背景下,为了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其次,两者都是针对生效裁判。再次,两者的原告适格主体可能存在重合。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包括原审中的第三人和原审中的其他人。其中,原审中的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可能存在重合。最后,两者的最终法律效果可能相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最终法律效果是撤销原审部分或全部的裁判结果。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全面颠覆前诉裁判结果,这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诉讼效果相同。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不同点。第一,两者的本质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的救济并且是第一次救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属于再审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第二,两者适格主体范围不同。并不是所有第三人都能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解释》中“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标的物主张权利”来看,法学专家及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案外人主张的权利应当主要指物权,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因此,相应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主要是指物权人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人。第三,适用的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一审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第四,两者提起诉讼的条件不同。
一、法规检索中的重点法规
通过分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得出如下结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择一行使。
二、案例检索结果
检索工具为无讼案例,检索关键词为“第三人撤销之诉 + 案外人申请再审 + 法院层级: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610号,郭志忠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183号,咸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重庆玉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终193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广西越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中,均认为案外人对民事判决提出再审申请被驳回后,不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认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得并行,只能择一途径行使权利。
三、观点梳理
观点一: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得并行,只能择一途径行使权利。
再审申请人郭志忠与被申请人沈鹏、邢宇、天津市中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天津市和平区青少年业余体校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2016)最高法民申1610号,法院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外第三人所享有的保护自己权利的程序,提起人均为案外人,诉讼目的均为撤销、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第三人虽可以依照两种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但是,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得并行,只能择一途径行使权利。如果案外人申请再审先是被法院认为不符合再审情形,驳回其再审申请,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观点二(补充性观点):第三人撤销之诉之主张如与之前其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一案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则裁定驳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再审申请人袁文秀因与被申请人陈宇、华宁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2015)民申字第953号,法院认为,本案袁文秀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判令陈宇与华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该主张与本案之前其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一案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原审裁定驳回袁文秀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四、检索结论
通过檢索,主要结论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明确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得并行,只能择一途径行使权利。
补充审判意见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之主张如与之前其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一案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则裁定驳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参考文献
[1]王敏.[EB/OL]. 中国法院网.2013-02-27-2019-06-01.
[2]秦中瑜.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完善研究[D].西北大学,2018.
[3]刘敏.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8.
[4]李会勋. 保障性住房地方立法及实践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