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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域外的情况不同,在中国的医疗纠纷中,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至今仍置身事外。反观我国《保险法》第66条,虽然法律条文极为简要,但并未明确禁止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本文以《保险法》第66条为核心,利用目的性扩张的法律解释方法,将保险人的抗辩义务定性为法定义务、主给付义务,以此展开如何履行抗辩义务以及不履行抗辩义务的法律后果两部分,并就部分问题略陈管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