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今天的会议主要有两项议程,一是成立资产评估法的起草机构,包括领导小组、顾问小组和工作小组;二是讨论起草机构今明两年的工作计划。建立起草机构和制定工作计划,就意味着资产评估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启动了。下面我介绍一下资产评估立法启动的有关情况,然后请相关政府部门领导同志发表意见。
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法的必要性
大家知道,评估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资产评估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应运而生的,土地估价是随着土地有偿转让应运而生的,房地产估价是随着房改应运而生,三者存在的时间都不是很长。可以说,中国评估行业是在改革中诞生,并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完善过程中迅速成长壮大起来的。实践证明,作为一种专业性的中介服务,评估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经济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障交易公平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评估业如今已经形成包括四大行业协会、几千家专业机构、几万名评估师的庞大体系。同时,在法律制度方面也取得了很大进步,国家出台了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制定了有关规则,行业协会发布了行业准则、工作规则和评估标准。然而,由于形势发展太快,评估法制建设远远跟不上评估业自身发展的步伐,满足不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评估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理应受到法律规范,评估师从事评估活动应当受到法律的规范,因此,制定资产评估法,将所有评估活动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势在必行。鉴于我国评估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考虑到评估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组织起草一部统一的评估法律,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2005年,评估行业管理条例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规划,并委托财政部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和保监会等部门组织起草,说明评估立法也得到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资产评估作为一种重要的中介服务工具,用得好可以为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用不好也会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而资产评估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制度。实践中,人们普遍认识到,现行评估法律制度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有些规定已经滞后,有些规定因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问题缺乏相应的规定。概括起来,这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现行评估法律制度过于分散且权威性不够。除了91号令以外,与评估有关的法律规定散见在公司法、证券法、合伙法等多部法律中,彼此缺乏一致性。各项规章制度分布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众多规范性文件中,同一类规章制度在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房产估价等领域表现形式又不尽相同,它们既不是国家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因此权威性和约束性比较差。
二是现有评估法律制度不适应评估业发展的现实。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产评估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从国有企业扩展到非国有企业,从外资企业的设立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扩展到抵押担保、破产清算、房地产投资和保险理赔,远远超出了现有行政法规的调整范围。在评估实践中,很多本应予以规范的,由于法律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致使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从事经营活动时无法可依。
三是不同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相互矛盾现象比较严重。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制定评估规章过程中,由于不同管理部门彼此缺乏协调沟通,致使对同一类问题做出相互矛盾的规定,令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无所适从。更为严重的是,有些规定制定后从未得到过实施,有些规定有效性长时间得不到明确,有些规定甚至违背了评估业基本的职业道德。
可见,要想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评估法,弥补现有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并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只有这样才能将我国评估业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轨道,为其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关于资产评估法列入立法规划的情况
十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对评估立法高度重视。早在2005年4月,为了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国务院关于国资和国企问题的专题汇报,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座谈会。座谈中,许多代表提出,资产评估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手段,而要想使评估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解决评估行业存在的体制不顺、执业环境混乱、评估市场无序竞争等问题,亟待国家统一立法。全国人大财经委对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会后组织专人进行了调查研究,进一步了解国内外评估立法情况,并在此基础上着手进行评估立法可行性论证的准备工作。2005年下半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将评估立法调研列入了委员会的正式议事日程。2005年9月,全国人大财经委评估立法调研小组赶赴广东进行了专题调研,在惠州和深圳分别召开了由财政、土地、建设、工商、价格、国资等政府部门和评估机构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实地走访了多家评估机构。通过调研,我们进一步认识到评估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为了全面了解国内外评估立法情况,2005年11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北京召开了“评估立法国际研讨会”,邀请了德国、澳大利亚、美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评估行业专家,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和部分评估机构的专业人士出席了会议。通过此次会议,我们充分了解了国外评估业发展情况和评估法律制度,集中讨论了我国评估立法的必要性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并就评估行业管理体制、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管理制度等核心问题达成了共识,中外专家一致认为中国评估行业急需统一立法加以规范。会后,全国人大财经委又与有关部门进行了情况沟通,并在此基础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提交了将资产评估法补充列入常委会2006年立法规划的申请报告。
2005年12月16日,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决定,资产评估法被正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资产评估法补充列入年度立法规划,充分说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资产评估立法的高度重视,这也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法的起草工作正式进入了国家立法程序。
三、评估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国务院91号令是现行评估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部行政法规,它颁布时,我国刚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资产评估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资产评估实践尚在探索之中,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正在发生调整变化。该法令在管理体制、评估机构建立、评估师资格等方面规定得比较原则、简略,对法律责任规定得不够明确。15年后的今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确立,特别是我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经济经历了更加深刻的结构调整和转型,评估业发展的形势比15年前更加复杂,法令已经不能适应深刻变化了的经济社会形势,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亟待通过统一立法来加以解决。现行评估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一是评估行业多种资格并存、部门分割,不利于评估行业的整体发展。目前,评估行业资格比较多,被2003年国办发101号文件认可的评估资格有六种,即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保险公估人员,分别由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保监会五个政府部门归口管理。实践证明,多种评估资格并存,政出多门,导致评估业务分割,不仅增加了政府监管成本,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也影响了评估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二是评估行业的管理体制不顺。各种评估资格分别由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但不同部门的管理模式千差万别。有的政府部门既管评估人员,又管评估机构;有的政府部门只管评估机构,不管评估人员;有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均交由协会管理。有的评估专业有行业协会,有的没有协会,即使有协会的,其行业自律管理内容、方式及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也不一样。
三是各评估资格通过行业准入制度设置壁垒。各主管部门分别建立考试制度,重复考试,增加了考生负担。评估机构要想从事土地估价、房产估价等专业业务,必须单设法律主体,造成评估机构规模过小,业务单一,既增加了管理成本,又不利评估机构的做大、做强,难以与跨国评估机构展开有效竞争。
四是评估法律责任不完善。现有的评估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并且散见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全面系统性,无法有效地对评估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此外,评估师与评估机构的权利责任不对等,致使他们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五是评估执业环境不完善,不利于评估机构规范执业。一些政府部门往往不顾评估规律,对评估结果、评估时间和评估收费随意干预。有的被评估企业在评估机构执业时故意不配合评估机构的工作,少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资料或其他证明文件,严重影响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
四、资产评估法起草工作安排和要求
资产评估法的起草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起草过程中难免有利益上的分歧和不同的意见。在资产评估法起草过程中,一方面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尊重历史,尊重客观实际;另一方面要从促进整个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以发展的眼光解决评估业当前遇到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资产评估法起草组的人员构成兼顾了各方面的代表,目的是使评估法起草工作成为一个集思广益、统一思想的过程,使之成为促进评估行业规范发展、献计献策的平台。起草组成立后,马上要紧锣密鼓地开展工作,包括课题研究、专题调研、召开各种座谈会、组织出国考察和组织起草法律草案。今天我们将对起草组有关工作安排进行讨论,请大家充分发表意见。我们将严格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立法工作民主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力争制定一部高质量的资产评估法。我相信起草组的各项工作一定能够得到各部门的鼎力支持,使资产评估法起草工作顺利进行。
同志们,资产评估法的立法任务光荣而又艰巨,只要我们齐心协力,就一定能克服困难,按期完成资产评估法的立法工作,为我国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法的必要性
大家知道,评估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资产评估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应运而生的,土地估价是随着土地有偿转让应运而生的,房地产估价是随着房改应运而生,三者存在的时间都不是很长。可以说,中国评估行业是在改革中诞生,并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完善过程中迅速成长壮大起来的。实践证明,作为一种专业性的中介服务,评估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经济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障交易公平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评估业如今已经形成包括四大行业协会、几千家专业机构、几万名评估师的庞大体系。同时,在法律制度方面也取得了很大进步,国家出台了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制定了有关规则,行业协会发布了行业准则、工作规则和评估标准。然而,由于形势发展太快,评估法制建设远远跟不上评估业自身发展的步伐,满足不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评估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理应受到法律规范,评估师从事评估活动应当受到法律的规范,因此,制定资产评估法,将所有评估活动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势在必行。鉴于我国评估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考虑到评估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组织起草一部统一的评估法律,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2005年,评估行业管理条例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规划,并委托财政部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和保监会等部门组织起草,说明评估立法也得到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资产评估作为一种重要的中介服务工具,用得好可以为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用不好也会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而资产评估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制度。实践中,人们普遍认识到,现行评估法律制度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有些规定已经滞后,有些规定因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问题缺乏相应的规定。概括起来,这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现行评估法律制度过于分散且权威性不够。除了91号令以外,与评估有关的法律规定散见在公司法、证券法、合伙法等多部法律中,彼此缺乏一致性。各项规章制度分布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众多规范性文件中,同一类规章制度在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房产估价等领域表现形式又不尽相同,它们既不是国家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因此权威性和约束性比较差。
二是现有评估法律制度不适应评估业发展的现实。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产评估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从国有企业扩展到非国有企业,从外资企业的设立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扩展到抵押担保、破产清算、房地产投资和保险理赔,远远超出了现有行政法规的调整范围。在评估实践中,很多本应予以规范的,由于法律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致使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从事经营活动时无法可依。
三是不同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相互矛盾现象比较严重。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制定评估规章过程中,由于不同管理部门彼此缺乏协调沟通,致使对同一类问题做出相互矛盾的规定,令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无所适从。更为严重的是,有些规定制定后从未得到过实施,有些规定有效性长时间得不到明确,有些规定甚至违背了评估业基本的职业道德。
可见,要想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评估法,弥补现有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并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只有这样才能将我国评估业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轨道,为其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关于资产评估法列入立法规划的情况
十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对评估立法高度重视。早在2005年4月,为了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国务院关于国资和国企问题的专题汇报,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座谈会。座谈中,许多代表提出,资产评估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手段,而要想使评估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解决评估行业存在的体制不顺、执业环境混乱、评估市场无序竞争等问题,亟待国家统一立法。全国人大财经委对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会后组织专人进行了调查研究,进一步了解国内外评估立法情况,并在此基础上着手进行评估立法可行性论证的准备工作。2005年下半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将评估立法调研列入了委员会的正式议事日程。2005年9月,全国人大财经委评估立法调研小组赶赴广东进行了专题调研,在惠州和深圳分别召开了由财政、土地、建设、工商、价格、国资等政府部门和评估机构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实地走访了多家评估机构。通过调研,我们进一步认识到评估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为了全面了解国内外评估立法情况,2005年11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北京召开了“评估立法国际研讨会”,邀请了德国、澳大利亚、美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评估行业专家,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和部分评估机构的专业人士出席了会议。通过此次会议,我们充分了解了国外评估业发展情况和评估法律制度,集中讨论了我国评估立法的必要性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并就评估行业管理体制、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管理制度等核心问题达成了共识,中外专家一致认为中国评估行业急需统一立法加以规范。会后,全国人大财经委又与有关部门进行了情况沟通,并在此基础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提交了将资产评估法补充列入常委会2006年立法规划的申请报告。
2005年12月16日,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决定,资产评估法被正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资产评估法补充列入年度立法规划,充分说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资产评估立法的高度重视,这也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法的起草工作正式进入了国家立法程序。
三、评估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国务院91号令是现行评估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部行政法规,它颁布时,我国刚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资产评估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资产评估实践尚在探索之中,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正在发生调整变化。该法令在管理体制、评估机构建立、评估师资格等方面规定得比较原则、简略,对法律责任规定得不够明确。15年后的今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确立,特别是我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经济经历了更加深刻的结构调整和转型,评估业发展的形势比15年前更加复杂,法令已经不能适应深刻变化了的经济社会形势,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亟待通过统一立法来加以解决。现行评估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一是评估行业多种资格并存、部门分割,不利于评估行业的整体发展。目前,评估行业资格比较多,被2003年国办发101号文件认可的评估资格有六种,即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保险公估人员,分别由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保监会五个政府部门归口管理。实践证明,多种评估资格并存,政出多门,导致评估业务分割,不仅增加了政府监管成本,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也影响了评估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二是评估行业的管理体制不顺。各种评估资格分别由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但不同部门的管理模式千差万别。有的政府部门既管评估人员,又管评估机构;有的政府部门只管评估机构,不管评估人员;有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均交由协会管理。有的评估专业有行业协会,有的没有协会,即使有协会的,其行业自律管理内容、方式及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也不一样。
三是各评估资格通过行业准入制度设置壁垒。各主管部门分别建立考试制度,重复考试,增加了考生负担。评估机构要想从事土地估价、房产估价等专业业务,必须单设法律主体,造成评估机构规模过小,业务单一,既增加了管理成本,又不利评估机构的做大、做强,难以与跨国评估机构展开有效竞争。
四是评估法律责任不完善。现有的评估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并且散见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全面系统性,无法有效地对评估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此外,评估师与评估机构的权利责任不对等,致使他们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五是评估执业环境不完善,不利于评估机构规范执业。一些政府部门往往不顾评估规律,对评估结果、评估时间和评估收费随意干预。有的被评估企业在评估机构执业时故意不配合评估机构的工作,少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资料或其他证明文件,严重影响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
四、资产评估法起草工作安排和要求
资产评估法的起草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起草过程中难免有利益上的分歧和不同的意见。在资产评估法起草过程中,一方面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尊重历史,尊重客观实际;另一方面要从促进整个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以发展的眼光解决评估业当前遇到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资产评估法起草组的人员构成兼顾了各方面的代表,目的是使评估法起草工作成为一个集思广益、统一思想的过程,使之成为促进评估行业规范发展、献计献策的平台。起草组成立后,马上要紧锣密鼓地开展工作,包括课题研究、专题调研、召开各种座谈会、组织出国考察和组织起草法律草案。今天我们将对起草组有关工作安排进行讨论,请大家充分发表意见。我们将严格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立法工作民主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力争制定一部高质量的资产评估法。我相信起草组的各项工作一定能够得到各部门的鼎力支持,使资产评估法起草工作顺利进行。
同志们,资产评估法的立法任务光荣而又艰巨,只要我们齐心协力,就一定能克服困难,按期完成资产评估法的立法工作,为我国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