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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8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资产评估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会议。会议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于友民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贾志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委员张肖,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貟小苏,商务部副部长寥晓淇及国资委、建设部等有关部门领导到会并讲话。来自行业协会、相关政府部门、高等院校、评估机构等有关代表50多人参加了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贾志杰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论述了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法的必要性;介绍了资产评估法列入立法规划的情况和资产评估法起草工作的安排;阐述了评估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主要有:一是评估行业多种资格并存,部门分割;二是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不顺畅;三是评估机构准入存在制度性壁垒;四是评估法律责任不完善;五是评估执业环境不完善等。(全文见本刊第6页)。
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在发言中指出,资产评估法的正式启动,对促进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评估立法应着重对评估行业的管理体制、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评估师执业的基本规范、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不同评估机构的专业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规范。评估立法既要考虑到现阶段我国评估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要有一定的前瞻性,既要立足于中国国情,也要吸收、借鉴国外经验,使资产评估法能够成为实用、有效、经得起考验的法律。
朱志刚副部长在发言中表示,为配合做好评估立法工作,财政部内部也成立了专门小组,主要研究评估中的重大问题,搜集整理行业发展的相关资料,组织编印国外有关法律制度,为资产评估法的起草提供支持。朱副部长还提出了以下建议:第一,把评估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穿插进行,调研工作要立足于起草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第二,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在研究起草评估行业管理条例,起草过程中已经涉及到的一些主要问题和不同看法,评估立法可以借鉴。第三,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今年秋天在北京召开年会,而后在昆明召开国际研讨会。建议起草组听取各国评估专家的评估立法等经验,有利于我们的起草工作。(全文见本刊第8页)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貟小苏对评估立法工作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资产评估立法要与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我国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是条块结合,国家对不动产、动产的管理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赋予了不同部门相应职责,各类评估都应该对应相应的管理部门。二是资产评估立法要重点规范各类评估的共性问题。主要包括:资格的取得,即规定必须经过国家组织的相应考试才能取得相应的资格;各类评估师的评估范围;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要求;违规行为的惩戒;政府主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职责等。个性问题,如考试的内容、报考条件、录取、机构设立的具体条件等方面,可只作原则规定,具体内容由主管部门制定。三是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要提出明确要求。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提倡实行合伙制,也可采取有限责任制。按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要求可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在工商部门批准登记后,要向相应主管部门备案,纳入行业管理,各部门不应该设置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应该以公司名称等限定执业范围。只要符合资金和从业数量的要求,就应该批准其从事这个行业。四是关于评估业务划分的问题。目前国家认可的评估资格有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保险公估人员等六类资格,涉及的评估对象各不相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操作程序差异比较大。因此,建议在立法时明确各自的业务范围,具体内容可依照相应的法律、评估对象及管理要求进行划分。
商务部副部长寥晓淇从商务部的角度,提出了评估立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外资问题。现在吸引外资的量很大,有些是独资,但更多的是合资。如果资产评估低了,我们国家的资产就会受到损害。对于外资的评估过高或过低,都会对财产所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二)“走出去”的问题。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需要国际化经营,自己的企业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就要到国外发展,这里存在一个评估的问题。评估低了或者评估高了都会出现问题,高了不符合事实;低了对我们资产是一种流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还是资产的偷逃,增加了管理的难度。(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问题。无形资产应该引起大家的重视,现在讲的创新品牌,就属于无形资产。将来会涉及到品牌的评估,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评估机制,会影响到将来的品牌建设。(四)六类评估师如何管理。这个问题确实要引起重视,但要有一个原则:就是共通的问题一定要如实、客观、公平地在立法中体现出来。(五)国际化合作的问题。随着对外开放、经济的发展,评估业也应该和国际接轨,评估师机构可以和国外的评估机构合伙。这种服务的开放对我们是有利的,因为我们的水平较低,管理水平也不高,需要借鉴国外的好经验,而最好的方式就是引进来一起做,合资企业走的也是这条路。所以,建议对待评估问题应有一个开放的态度。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金一平在发言中提出了两点建议:第一,在评估立法中,要尊重历史现实,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通常做法。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房地产方面的立法工作,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希望在这次立法中,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第二,既要考虑社会发展的全局,又要充分考虑评估的专业性和特点。以房地产评估为例,合理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要对房屋质量、产权状况进行专业调查和评估,要求从事房地产估价的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这样才会有社会公信力。
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局长郭建新在发言中讲到,在国有产权的流转过程中,保护的工作很多,但是专门维护国有资产制度的就是资产评估制度,主要体现在它是为国有资产和国有产权的流转提供基本的价值依据。在现行的工作中,我们发现国有资产流失往往是从评估环节开始的。因此,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在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在国有产权流转的过程中,资产评估立法已经刻不容缓。对如何进行评估立法,郭建新局长提出三点建议:第一,要体现中国特色。就是要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在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下,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注意体现、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第二,在起草过程中要注意与有关法律的协调一致。现在的公司法、证券法等都有评估方面的相关要求,现在正在起草的物权法、国有资产法也都和资产评估有着很大的联系,所以我们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的协调一致。第三,在管理体制上实行行业管理和项目管理相分离的体制比较好。
与会的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高等院校、评估机构的代表也就评估立法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资产评估法起草工作小组副组长刘萍参加了会议。
经过近20年的发展,评估行业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一部专门的评估法,是几万评估人的共同愿望。我们有理由相信,资产评估法的正式启动,对促进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资产评估必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贾志杰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论述了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法的必要性;介绍了资产评估法列入立法规划的情况和资产评估法起草工作的安排;阐述了评估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主要有:一是评估行业多种资格并存,部门分割;二是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不顺畅;三是评估机构准入存在制度性壁垒;四是评估法律责任不完善;五是评估执业环境不完善等。(全文见本刊第6页)。
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在发言中指出,资产评估法的正式启动,对促进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评估立法应着重对评估行业的管理体制、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评估师执业的基本规范、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不同评估机构的专业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规范。评估立法既要考虑到现阶段我国评估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要有一定的前瞻性,既要立足于中国国情,也要吸收、借鉴国外经验,使资产评估法能够成为实用、有效、经得起考验的法律。
朱志刚副部长在发言中表示,为配合做好评估立法工作,财政部内部也成立了专门小组,主要研究评估中的重大问题,搜集整理行业发展的相关资料,组织编印国外有关法律制度,为资产评估法的起草提供支持。朱副部长还提出了以下建议:第一,把评估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穿插进行,调研工作要立足于起草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第二,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在研究起草评估行业管理条例,起草过程中已经涉及到的一些主要问题和不同看法,评估立法可以借鉴。第三,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今年秋天在北京召开年会,而后在昆明召开国际研讨会。建议起草组听取各国评估专家的评估立法等经验,有利于我们的起草工作。(全文见本刊第8页)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貟小苏对评估立法工作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资产评估立法要与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我国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是条块结合,国家对不动产、动产的管理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赋予了不同部门相应职责,各类评估都应该对应相应的管理部门。二是资产评估立法要重点规范各类评估的共性问题。主要包括:资格的取得,即规定必须经过国家组织的相应考试才能取得相应的资格;各类评估师的评估范围;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要求;违规行为的惩戒;政府主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职责等。个性问题,如考试的内容、报考条件、录取、机构设立的具体条件等方面,可只作原则规定,具体内容由主管部门制定。三是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要提出明确要求。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提倡实行合伙制,也可采取有限责任制。按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要求可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在工商部门批准登记后,要向相应主管部门备案,纳入行业管理,各部门不应该设置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应该以公司名称等限定执业范围。只要符合资金和从业数量的要求,就应该批准其从事这个行业。四是关于评估业务划分的问题。目前国家认可的评估资格有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保险公估人员等六类资格,涉及的评估对象各不相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操作程序差异比较大。因此,建议在立法时明确各自的业务范围,具体内容可依照相应的法律、评估对象及管理要求进行划分。
商务部副部长寥晓淇从商务部的角度,提出了评估立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外资问题。现在吸引外资的量很大,有些是独资,但更多的是合资。如果资产评估低了,我们国家的资产就会受到损害。对于外资的评估过高或过低,都会对财产所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二)“走出去”的问题。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需要国际化经营,自己的企业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就要到国外发展,这里存在一个评估的问题。评估低了或者评估高了都会出现问题,高了不符合事实;低了对我们资产是一种流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还是资产的偷逃,增加了管理的难度。(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问题。无形资产应该引起大家的重视,现在讲的创新品牌,就属于无形资产。将来会涉及到品牌的评估,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评估机制,会影响到将来的品牌建设。(四)六类评估师如何管理。这个问题确实要引起重视,但要有一个原则:就是共通的问题一定要如实、客观、公平地在立法中体现出来。(五)国际化合作的问题。随着对外开放、经济的发展,评估业也应该和国际接轨,评估师机构可以和国外的评估机构合伙。这种服务的开放对我们是有利的,因为我们的水平较低,管理水平也不高,需要借鉴国外的好经验,而最好的方式就是引进来一起做,合资企业走的也是这条路。所以,建议对待评估问题应有一个开放的态度。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金一平在发言中提出了两点建议:第一,在评估立法中,要尊重历史现实,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通常做法。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房地产方面的立法工作,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希望在这次立法中,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第二,既要考虑社会发展的全局,又要充分考虑评估的专业性和特点。以房地产评估为例,合理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要对房屋质量、产权状况进行专业调查和评估,要求从事房地产估价的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这样才会有社会公信力。
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局长郭建新在发言中讲到,在国有产权的流转过程中,保护的工作很多,但是专门维护国有资产制度的就是资产评估制度,主要体现在它是为国有资产和国有产权的流转提供基本的价值依据。在现行的工作中,我们发现国有资产流失往往是从评估环节开始的。因此,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在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在国有产权流转的过程中,资产评估立法已经刻不容缓。对如何进行评估立法,郭建新局长提出三点建议:第一,要体现中国特色。就是要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在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下,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注意体现、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第二,在起草过程中要注意与有关法律的协调一致。现在的公司法、证券法等都有评估方面的相关要求,现在正在起草的物权法、国有资产法也都和资产评估有着很大的联系,所以我们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的协调一致。第三,在管理体制上实行行业管理和项目管理相分离的体制比较好。
与会的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高等院校、评估机构的代表也就评估立法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资产评估法起草工作小组副组长刘萍参加了会议。
经过近20年的发展,评估行业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一部专门的评估法,是几万评估人的共同愿望。我们有理由相信,资产评估法的正式启动,对促进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资产评估必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