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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是事物内部以及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联系体现了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以及事物之间的一定条件下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关系,也可以说是静态的不可分割关系和动态上的相互促进的关系,是正确学习和理解发展的观点和矛盾的观点不可缺少的理论基础,因此,我们需要走出《坚持联系的观点》学习的误区。
误区之一:联系的普遍性就是联系的无条件性。
唯物辩证法认为,联系的普遍性是指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处于普遍联系之中,其中没有任何一个事物孤立地存在,整个世界就是一个普遍联系的统一整体。联系的普遍性可以从事物内部的内在联系、事物之间的外在联系以及整个世界的整体联系三个方面来进行认识。
但是联系的普遍性并不是说任何两个事物之间一定存在着某种具体的联系,因为联系不仅是普遍的而且是客观的、具体的、有条件的。在联系普遍性原理叙述中的第二点,即任何事物都与周围的其他事物相互联系着往往会给学生带来误解,即任何两个事物之间都相互联系着,联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联系是普遍的,整个世界是一个普遍联系的有机整体,但是联系的普遍性是针对整个世界而言;从某两个具体事物之间的联系来看,联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联系的普遍性不等于联系的绝对性、无条件性。
误区之二:先行后续的关系就是因果联系。
前因后果,因果联系是一种先行后续的关系,原因总是出现在前,结果总是出现在后。
但是先后相继出现的两个事物,并不一定都存在因果联系,不能认为所有在前的事物都是原因,所有在后的事物都是结果;因果联系最重要的特点或者说本质特征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这是因果联系的核心,只有具备这个特点,才能构成因果联系。
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比较复杂,有一因多果、同因异果的情形,也有一果多因、同果异因的情形。另外,还存在两种现象互为因果的关系。在事物的因果联系中,并非任何一种因果联系都能成为互为因果的关系,只有一部分事物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互为因果的关系,在互为因果的关系中,也是从关系双方的互相作用中才能理解互为因果的关系。
误区之三: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就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关系不同。整体和部分存在着互相依赖、互相影响的关系,整体是由部分构成的,没有部分就没有整体;部分是整体中的部分,离开整体,部分就失去了原有的性质和意义。而共性与个性之间的关系是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联结,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方法论意义不同。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要求我们既要顾全大局,又要充分地发挥部分的作用;而共性与个性之间的关系要求我们遵循从个性到共性,再从共性回到个性的认识秩序。因此不能把共性与个性等同起来。
当然,也不能把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看成整体是部分简单相加的结果。
误区之四:事物的联系都是偶然的、不确定的。
联系是指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它包括事物外部的这种关系和事物内部的这种关系。
联系是普遍的。任何一个事物都和它周围的事物有机地联系着,联系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条件。事物的联系存在着规律性的必然联系,也存在着偶然联系。正如教材说明的“时势造英雄”,时代与英雄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而谁在这个时代成为英雄则是偶然联系。因此,联系并非都是偶然。
联系又是客观的。联系是事物本身固有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人们既不能否定事物的联系,也不能把主观联系强加给事物,从这个意义上讲,联系是确定的。但人们可根据事物的固有联系改变事物的状态,建立新的具体联系。
误区之五:整体功能总是小于各个部分功能之和。
整体和部分在地位和功能上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种情况:当部分按照有序性结构构成有机整体时,整体具有部分没有的功能;当各部分以有序、合理、优化的结构形成整体时,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当部分以无序、欠佳的结构形成整体时,整体功能小于各个部分功能之和。
无论整体功能是大于还是小于各个部分功能之和,都要注意条件性。只有当部分以无序、欠佳的结构形成整体时,才会损害整体功能的发挥,使整体功能小于各个部分功能之和,并不是任何时候都是整体功能小于各个部分功能之和。
误区之六:联系是客观的,是无法改变的,但可以改造的。
联系是客观的。联系是事物本身固有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人们既不能否定事物的联系,也不能把主观联系强加给事物。联系又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人们可以根据事物之间的联系和事物的固有属性,改变事物的状态,建立新的、具体的联系。因此,联系是可以发生变化的。
联系又是不可改造的。联系是普遍的,又是客观的,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人们既不能否定事物的联系,也不能把主观联系强加给事物。因此,联系不可以被创造。
联系是事物内部以及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联系是普遍的,又是客观的,同时是具体的有条件的,联系还具有多样性。因此,我们要注意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
(审稿:梁侠编校:杨淑凤)
误区之一:联系的普遍性就是联系的无条件性。
唯物辩证法认为,联系的普遍性是指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处于普遍联系之中,其中没有任何一个事物孤立地存在,整个世界就是一个普遍联系的统一整体。联系的普遍性可以从事物内部的内在联系、事物之间的外在联系以及整个世界的整体联系三个方面来进行认识。
但是联系的普遍性并不是说任何两个事物之间一定存在着某种具体的联系,因为联系不仅是普遍的而且是客观的、具体的、有条件的。在联系普遍性原理叙述中的第二点,即任何事物都与周围的其他事物相互联系着往往会给学生带来误解,即任何两个事物之间都相互联系着,联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联系是普遍的,整个世界是一个普遍联系的有机整体,但是联系的普遍性是针对整个世界而言;从某两个具体事物之间的联系来看,联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联系的普遍性不等于联系的绝对性、无条件性。
误区之二:先行后续的关系就是因果联系。
前因后果,因果联系是一种先行后续的关系,原因总是出现在前,结果总是出现在后。
但是先后相继出现的两个事物,并不一定都存在因果联系,不能认为所有在前的事物都是原因,所有在后的事物都是结果;因果联系最重要的特点或者说本质特征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这是因果联系的核心,只有具备这个特点,才能构成因果联系。
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比较复杂,有一因多果、同因异果的情形,也有一果多因、同果异因的情形。另外,还存在两种现象互为因果的关系。在事物的因果联系中,并非任何一种因果联系都能成为互为因果的关系,只有一部分事物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互为因果的关系,在互为因果的关系中,也是从关系双方的互相作用中才能理解互为因果的关系。
误区之三: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就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关系不同。整体和部分存在着互相依赖、互相影响的关系,整体是由部分构成的,没有部分就没有整体;部分是整体中的部分,离开整体,部分就失去了原有的性质和意义。而共性与个性之间的关系是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联结,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方法论意义不同。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要求我们既要顾全大局,又要充分地发挥部分的作用;而共性与个性之间的关系要求我们遵循从个性到共性,再从共性回到个性的认识秩序。因此不能把共性与个性等同起来。
当然,也不能把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看成整体是部分简单相加的结果。
误区之四:事物的联系都是偶然的、不确定的。
联系是指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它包括事物外部的这种关系和事物内部的这种关系。
联系是普遍的。任何一个事物都和它周围的事物有机地联系着,联系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条件。事物的联系存在着规律性的必然联系,也存在着偶然联系。正如教材说明的“时势造英雄”,时代与英雄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而谁在这个时代成为英雄则是偶然联系。因此,联系并非都是偶然。
联系又是客观的。联系是事物本身固有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人们既不能否定事物的联系,也不能把主观联系强加给事物,从这个意义上讲,联系是确定的。但人们可根据事物的固有联系改变事物的状态,建立新的具体联系。
误区之五:整体功能总是小于各个部分功能之和。
整体和部分在地位和功能上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种情况:当部分按照有序性结构构成有机整体时,整体具有部分没有的功能;当各部分以有序、合理、优化的结构形成整体时,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当部分以无序、欠佳的结构形成整体时,整体功能小于各个部分功能之和。
无论整体功能是大于还是小于各个部分功能之和,都要注意条件性。只有当部分以无序、欠佳的结构形成整体时,才会损害整体功能的发挥,使整体功能小于各个部分功能之和,并不是任何时候都是整体功能小于各个部分功能之和。
误区之六:联系是客观的,是无法改变的,但可以改造的。
联系是客观的。联系是事物本身固有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人们既不能否定事物的联系,也不能把主观联系强加给事物。联系又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人们可以根据事物之间的联系和事物的固有属性,改变事物的状态,建立新的、具体的联系。因此,联系是可以发生变化的。
联系又是不可改造的。联系是普遍的,又是客观的,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人们既不能否定事物的联系,也不能把主观联系强加给事物。因此,联系不可以被创造。
联系是事物内部以及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联系是普遍的,又是客观的,同时是具体的有条件的,联系还具有多样性。因此,我们要注意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
(审稿:梁侠编校:杨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