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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了《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制定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宁波杭州湾新区成立于2010年初,经过数年的发展,开发建设逐步由单一产业功能向产城联动转变,新区经济发展加速,产业布局扩大,人口集聚加快,新区在行政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制、产业导向、基层行政管理、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方面面临着许多法律难题。
2011年,宁波市政府出台实施了《宁波杭州湾新区管理办法》,尽管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受政府规章立法权限的限制,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只是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委托过程中,还存在着委托不明确、委托事项不到位等问题。新区引进的企业,特别是国外投资商,法制意识较强,对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比较高,使新区在依法行政工作方面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风险。为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以地方性法规授权的形式确立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机构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理顺新区与所在地政府的关系,帮助新区建立稳定的法制投资环境,提升新区综合竞争力。
二、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新区管理体制和权限。条例第一章对条例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管委会权限等内容作了规定。第二条规定“宁波杭州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内相关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第四条对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的行政管理职能机构的行政主体地位予以了确认,并明确新区管委会行使宁波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相关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当于县级社会行政管理权限。第五条具体列举了新区管委会的职权范围。第六条对新区内不同行政主体的执法权进行了明确。第九条对新区管委会的统计报送权限作了规定,明确了与慈溪在统计工作上的关系。
(二)关于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条例第二章对新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和土地利用作了规定。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第十一条对保障生态建设用地,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了新区管委会负责有关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以提高新区开发建设的效率。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需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十三条对此予以了明确,新区内由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新区管委会确定实施单位,受委托后负责具体工作。
(三)关于产业促进和保障。条例第三章对新区的重点产业、扶持政策、税收分成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规定。为了给新区产业发展、机制创新提供法律保障,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了新区发展的重点产业、扶持手段,并规定了产业准入标准、科技创新等内容。为了增强新区企业竞争力,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培育信用、法律、保险等社会服务组织和培育创新载体相关措施。为了理清财政收入分配关系,第十八条对宁波、慈溪、新区三者间的分配机制进行了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原则规定了新区可以在投融资、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审批等领域进行机制创新。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新区信息化建设和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政府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要求。
(四)关于社会治理。条例第四章对新区范围内的各种社会行政管理事务作了规定。目前,新区发展迅速,人口集聚加快,社会管理压力日益凸显,为适应新区社会管理现状和总体开发建设目标的实现,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鼓励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探索建立公共事务治理机制。为了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弥补管委会在社会事务管理上的不足,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条规定了可以出台财政扶持政策,加速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发展壮大。
(五)关于新区管理范围。条例第五章对新区的管理范围予以了明确。为了避免争议,保障新区健康、快速发展,第三十条对新区管理范围的四至进行了规定。鉴于慈溪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和宁波杭州湾高性能新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范围都在新区管理范围内,为此,第三十一条规定其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活动也适用本条例。
以上说明和《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请予审议。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了《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制定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宁波杭州湾新区成立于2010年初,经过数年的发展,开发建设逐步由单一产业功能向产城联动转变,新区经济发展加速,产业布局扩大,人口集聚加快,新区在行政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制、产业导向、基层行政管理、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方面面临着许多法律难题。
2011年,宁波市政府出台实施了《宁波杭州湾新区管理办法》,尽管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受政府规章立法权限的限制,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只是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委托过程中,还存在着委托不明确、委托事项不到位等问题。新区引进的企业,特别是国外投资商,法制意识较强,对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比较高,使新区在依法行政工作方面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风险。为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以地方性法规授权的形式确立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机构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理顺新区与所在地政府的关系,帮助新区建立稳定的法制投资环境,提升新区综合竞争力。
二、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新区管理体制和权限。条例第一章对条例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管委会权限等内容作了规定。第二条规定“宁波杭州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内相关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第四条对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的行政管理职能机构的行政主体地位予以了确认,并明确新区管委会行使宁波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相关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当于县级社会行政管理权限。第五条具体列举了新区管委会的职权范围。第六条对新区内不同行政主体的执法权进行了明确。第九条对新区管委会的统计报送权限作了规定,明确了与慈溪在统计工作上的关系。
(二)关于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条例第二章对新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和土地利用作了规定。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第十一条对保障生态建设用地,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了新区管委会负责有关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以提高新区开发建设的效率。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需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十三条对此予以了明确,新区内由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新区管委会确定实施单位,受委托后负责具体工作。
(三)关于产业促进和保障。条例第三章对新区的重点产业、扶持政策、税收分成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规定。为了给新区产业发展、机制创新提供法律保障,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了新区发展的重点产业、扶持手段,并规定了产业准入标准、科技创新等内容。为了增强新区企业竞争力,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培育信用、法律、保险等社会服务组织和培育创新载体相关措施。为了理清财政收入分配关系,第十八条对宁波、慈溪、新区三者间的分配机制进行了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原则规定了新区可以在投融资、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审批等领域进行机制创新。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新区信息化建设和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政府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要求。
(四)关于社会治理。条例第四章对新区范围内的各种社会行政管理事务作了规定。目前,新区发展迅速,人口集聚加快,社会管理压力日益凸显,为适应新区社会管理现状和总体开发建设目标的实现,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鼓励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探索建立公共事务治理机制。为了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弥补管委会在社会事务管理上的不足,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条规定了可以出台财政扶持政策,加速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发展壮大。
(五)关于新区管理范围。条例第五章对新区的管理范围予以了明确。为了避免争议,保障新区健康、快速发展,第三十条对新区管理范围的四至进行了规定。鉴于慈溪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和宁波杭州湾高性能新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范围都在新区管理范围内,为此,第三十一条规定其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活动也适用本条例。
以上说明和《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