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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租的标的是软件与有形物相结合的信息混合产品时,此类交易的法律性质应视为软件的出租还是有形物的租赁就决定了该出租行为是否须得到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其中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计算机软件是否是出租的主要标的,其实质是如何判断信息混合产品交易的主要标的是有形货物还是软件。通过借鉴美国司法实践中确定信息混合产品交易的法律性质所采用的主要目的标准,可总结出计算机软件作为信息混合产品租赁中的主要标的的判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