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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应该是幸福的摇篮、温暖的港湾,家庭的稳定和睦也是社会稳步发展的根基。然而家庭暴力的存在却让这幅温馨的画卷蒙上了一层阴霾。由于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庭内部,远离公众视线,再加上人们头脑中普遍存在着“家暴”属于“家务事”的观念,所以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一直是一件比较棘手的工作。2016年3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警情提出了新的要求。那么在新法实施后,公安机关和民警在处置此类警情时需要注意什么?和过去有什么不同?处置难点在哪里?此外,在以往的同类警情处置中有哪些经验今天仍可借鉴或适用?
家暴不再是家务事
宁夏石嘴山市公安局指挥部 吴全礼
1997年的时候,我还在派出所从事片警工作。辖区里有对年轻夫妇在市场开电器销售店,因丈夫怀疑妻子外面有人,屡次对妻子施以家暴。我们介入调解后,分别给夫妻二人做工作,妻子提出要求丈夫赔偿医药费,并要求把丈夫拘留几天以泄心头之恨,否则坚决不肯答应和丈夫和解。当时没有法律依据,只能从家庭和孩子出发,动之以情,进行劝解调和。历经五六次的调解,总算是平息了这起家庭纠纷。所以,把家暴看成家务事,就使得处理变得复杂困难,如果能站在法律的角度上进行调解处理,似乎更有说服力。
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实施,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起到了重大作用,使警察介入和处理变得有法可依,使遭受家庭暴力危害的对象有了可以诉诸法律解决的途径,对减少和杜绝家暴的发生至关重要。
警民联调化解家庭暴力
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 朱宗保
我们辖区内厂矿企业众多,很多单位的职工文化水平不高,说话做事简单粗暴,家庭暴力屡见不鲜,而受害者大多是妇女。
说来也怪,当这些家庭发生家暴时,很多的受害妇女不是选择到派出所报警,而是直接找丈夫单位的领导哭诉。或许她们认为领导说话有力度,可以管住自己的丈夫。殊不知,没有法律手段为基础,仅靠行政手段是无法有效杜绝家庭暴力的,所以每次闹到最后,单位领导常常是束手无策,只有选择报警。
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施办法,如果哪位职工因违法犯罪受到法律处罚,那他的工作就要受到影响,轻则待岗,重则除名。因此,我们以往在调解中特别注意将法律手段和经济杠杆有机结合起来,让派出所民警、单位书记、村委会主任和双方当事人坐在一起开展警民联调。民警算清“法律账”,单位书记梳理“经济账”,村委会主任罗列“感情账”,这种“压力+疏导”的方式,让很多家庭弥合裂痕,夫妻之间感情重归于好,有效解决了很大一部分家暴案件。
家暴警情处置仍然存在“三个难点”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歌乐山派出所 岳保玲
可以肯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给家庭中的弱势群体设置了一道保护屏障。然而在家暴警情的实际处置中,我认为还会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
一是在中国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下,是否每个受暴者都愿意选择报警?报警可能更多时候是被逼无奈、无法忍受时,才会做出的不得已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这就削弱了本法的实际作用。
二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与社会其他关系不同,亲情、爱情是维系的纽带。一旦诉诸法律,受害人及家庭成员往往会首先阻碍和拒绝,甚至否认事实,这势必给家暴的处置工作带来一些困难。我们派出所处置这类警情时就遇到过“反转”:妻子打110报警称丈夫打她,但要拘留丈夫时,她突然口风一转,说自己是不小心弄伤的。
三是警察取证也有困难。家暴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只有受害人的供述或伤情并不能直接处罚,还需要外围调查,问邻居、问家庭其他成员。基于人情世故的顾虑等,警察是否能够询问到真实情况也需要考量。
家暴案件处理注意事项
新疆乌鲁木齐公安局 谢红
我认为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家暴案件的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要规范处警,积极处理。公安机关接到家暴警情后,需快速出警。到达家暴现场时,首先要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维护现场秩序,做好现场记录,固定相关证据,以便进入司法程序;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方法,将轻微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要依法严厉查办;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是要定期回访,强制干预。公安机关要在定期回访的基础上进行受害人安全评估,一旦发现受害人仍处于家庭暴力之中或面临家庭暴力危险,可限制施暴者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教育。
三是要加强宣传,合理引导。加强家暴受害者的法律意识,破除陈腐观念;教育受害人在受到家庭暴力时,要有搜集证据的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同时,针对家庭暴力犯罪的隐蔽性,公安机关要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报案、举报,及时按法定程序办理。
分级处置,走好“三步棋”
山东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小观边防派出所 初福善
基层派出所民警经常会接到以家暴为名的报警,但到现场一接触多为一些家庭纠纷引起的矛盾冲突。如果均按照家暴不分等级强打、强压,势必过犹不及,影响家庭的和谐。在处置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分级处置。
第一个层面是“观察”。在处警现场,如果很容易地判断出两口子是因为一些琐事拌嘴吵架,或轻微的相互撕扯,我们应在保留录音录像,做好记录的基础上,让他们把怨气撒出来,再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缓和家庭关系。
第二个层面是“试探”。如果施暴者确实对家人进行了殴打、辱骂、恐吓的家暴行为,我们要及时启动执法程序,收集固定证据。同时协调受害家属暂时去亲友家或到政府设置的临时庇护场所等处暂住。但在處罚违法行为人之前,我们要告知受害人,试探其态度,如果其一改之前坚决要惩罚违法行为人的态度,而再三要求给予批评教育,不愿给予行为人处罚的,我们要针对行为人悔过情况及其性格精神情况进行一个综合风险评估,风险等级小的,我们可以在给予其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对其从轻或免于处罚,以此为契机缓和家庭关系。 第三个层面是“出手”。对多次实施家暴,或经过民警批评教育后仍实施家庭暴力的,我们的目标就要定位在打击上,新账老账一起算。依法给予其严厉处罚,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还要同基层法院、村(居)委会、医院、幼儿园、福利院、民政救助站等单位建立共建机制,广开家暴信息收集渠道、做好受害人救助工作、强化施暴人的社会管控。
针对孩子的家庭暴力应引起关注
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胡艳
相对于成人,在家庭暴力伤害中,孩子受到家长打骂、惩罚更易被解读为家庭教育的一种方式。除非孩子出现伤亡等严重后果,否则也容易被理解、原谅,施暴的“虎妈狼爸”们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而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从法律层面对“狼爸虎妈”们的行为进行了约束,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同时,也明确“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相信在法律的约束下,“狼爸虎妈”也会有所收敛。
但是,相对于身体上的暴力伤害,很多孩子受到的却是精神上的压迫。他们虽享受着优越的物质生活,但却失去了孩子应有的自由。这类侵害极具隐藏性,也应引起社会的关注。
民警的“杀手锏”,受害人的保护伞
宁夏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马晓灵
近年來,家暴案(事)件频发,如果不妥善处置,很有可能让“家务事”转化为家破人亡的命案。一线民警遇到家庭暴力,十分棘手。对此,有民警调侃:家庭暴力气死公安,难死法院。
令人欣慰的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有效破解了处置家庭暴力难的问题。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范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和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应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后有效期为1个月至6个月,其间如若有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将对被申请人拘留15天以下或罚款1000元以下,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人身不受侵害。这样既可以让民警有法可依,也可以有效保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
家庭暴力的现场处置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兴安派出所 王兰慧
家庭暴力案件涉及家庭完整、子女教育以及受害人赡养等多重问题和矛盾,所以我认为不适合罚款处罚,因为对于共同经营的家庭来说等于把被害人也处罚了。
民警如果遇到家庭暴力案件的处警,应尽快赶赴现场,首先确认被害人伤情,拍照留下证据。如果情节严重可将施暴者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使其感受到法律的震慑力,并安排居委会监督,如有再犯及时报警。
在有些家暴案件中,受害人报警是在生命受到威胁后,所以一旦接到报警,警方要迅速出警。在进入现场后,首先要确定受害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因为加害人强势,往往会恶人先告状,编出很多虚假的理由,置被害人于被动局面。被害人或许无言以对,很可能是因为她不知道如何解释。此时警察应把二人分开带走,仔细观察、询问后再下定论。分别询问,以理解的姿态与被害人交流,有助于保护被害人长期受摧残形成的怯懦心理。
三言两语:
江西省鹰潭铁路公安处 戴烈 家暴案件的处置方法,大多数时候和调解民事纠纷十分类似,只是在查处过程中需要更多的细心和耐心。首先要努力化解人们关于家暴属于家务事的错误观念。其次,查处过程中必须真正理清家暴的成因,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地开展后续工作。就如俗话所说:“乱麻必有头,事出必有因。理清原和因,方能开好药。”
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 曹春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可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这一措施可强制施暴者离开受害人,同时也可暂缓和减少双方当事人间的矛盾持续性,避免施暴者的过激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更大伤害。
河北省井陉县公安局 李忠勇 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尤其是夫妻之间的暴力案件时,我们以往的做法是:首先征求夫妻双方的意见,只要均没有离婚的意愿,并有和好的基础,就以调解为主。调解的方法主要是释之以法、晓之以理。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安局 王兰光 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把家暴分为“身体侵害”和“精神侵害”两种是非常科学的。一个健康的人如果长期接受谩骂、恐吓,以及人格上的侮辱,很可能慢慢失去对生活的自信,在家中不但没有安全感,还会因家暴而产生深重的恐惧感,随之而来的可能会有失眠、抑郁、精神崩溃,甚至对他人或自己的伤害等。有的症状一生都难以治愈。这种精神侵害对心灵的摧残同身体侵害一样是致命的。
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兴安派出所 郭军峰 民警在处理家暴案件时,要三思而行,适可而止。首先,若当事人正在被实施家庭暴力,要在迅速制止的同时,使当事人不再进一步受到伤害;再者,干预家暴不能一味劝和,对情节严重、感情破裂、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形,要果断介入阻断暴力循环。对于不能劝和的,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主持人综述
据统计,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而老人、儿童所占比例也不小。家暴是妇女遭受严重损伤的最常见原因,约占妇女他杀死因的40%以上。
可以说,家暴警情的处置是个棘手的活儿。
首先,报警难。因为我国传统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其次,处置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之前,家暴即便报警,也多是调解处理。我国《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虽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多为宣示性条款,可操作性和周延性不强。
而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无疑为受家暴困扰的弱势群体设置了一道法律屏障。反家庭暴力法对涉及未成年人、未婚同居、精神侮辱侵害等家暴行为,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和临时庇护所也使得受害人有了安顿去处。这些之前处置起来很棘手的难点、疑点或者说死角问题,也有了依法解决的渠道。但即使是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惩治家暴在现实处警过程中依然还存在取证难、举证难、伤情够不上处罚等各种复杂情形。
因此我们在面对家暴警情时,在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处置的同时,依然要结合实际情况和以往经验进行调解或是处罚。
而对情形严重的家暴行为,处警的民警一要正确对待“警情反转、受害人收回报警”的情形,不能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漠然心态,一走了之。二要注意留存照片、文书、邻居同事等知情人证言及伤情鉴定书等重要证据,同时鼓励受害人积极举证。
家暴不再是家务事
宁夏石嘴山市公安局指挥部 吴全礼
1997年的时候,我还在派出所从事片警工作。辖区里有对年轻夫妇在市场开电器销售店,因丈夫怀疑妻子外面有人,屡次对妻子施以家暴。我们介入调解后,分别给夫妻二人做工作,妻子提出要求丈夫赔偿医药费,并要求把丈夫拘留几天以泄心头之恨,否则坚决不肯答应和丈夫和解。当时没有法律依据,只能从家庭和孩子出发,动之以情,进行劝解调和。历经五六次的调解,总算是平息了这起家庭纠纷。所以,把家暴看成家务事,就使得处理变得复杂困难,如果能站在法律的角度上进行调解处理,似乎更有说服力。
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实施,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起到了重大作用,使警察介入和处理变得有法可依,使遭受家庭暴力危害的对象有了可以诉诸法律解决的途径,对减少和杜绝家暴的发生至关重要。
警民联调化解家庭暴力
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 朱宗保
我们辖区内厂矿企业众多,很多单位的职工文化水平不高,说话做事简单粗暴,家庭暴力屡见不鲜,而受害者大多是妇女。
说来也怪,当这些家庭发生家暴时,很多的受害妇女不是选择到派出所报警,而是直接找丈夫单位的领导哭诉。或许她们认为领导说话有力度,可以管住自己的丈夫。殊不知,没有法律手段为基础,仅靠行政手段是无法有效杜绝家庭暴力的,所以每次闹到最后,单位领导常常是束手无策,只有选择报警。
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施办法,如果哪位职工因违法犯罪受到法律处罚,那他的工作就要受到影响,轻则待岗,重则除名。因此,我们以往在调解中特别注意将法律手段和经济杠杆有机结合起来,让派出所民警、单位书记、村委会主任和双方当事人坐在一起开展警民联调。民警算清“法律账”,单位书记梳理“经济账”,村委会主任罗列“感情账”,这种“压力+疏导”的方式,让很多家庭弥合裂痕,夫妻之间感情重归于好,有效解决了很大一部分家暴案件。
家暴警情处置仍然存在“三个难点”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歌乐山派出所 岳保玲
可以肯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给家庭中的弱势群体设置了一道保护屏障。然而在家暴警情的实际处置中,我认为还会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
一是在中国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下,是否每个受暴者都愿意选择报警?报警可能更多时候是被逼无奈、无法忍受时,才会做出的不得已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这就削弱了本法的实际作用。
二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与社会其他关系不同,亲情、爱情是维系的纽带。一旦诉诸法律,受害人及家庭成员往往会首先阻碍和拒绝,甚至否认事实,这势必给家暴的处置工作带来一些困难。我们派出所处置这类警情时就遇到过“反转”:妻子打110报警称丈夫打她,但要拘留丈夫时,她突然口风一转,说自己是不小心弄伤的。
三是警察取证也有困难。家暴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只有受害人的供述或伤情并不能直接处罚,还需要外围调查,问邻居、问家庭其他成员。基于人情世故的顾虑等,警察是否能够询问到真实情况也需要考量。
家暴案件处理注意事项
新疆乌鲁木齐公安局 谢红
我认为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家暴案件的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要规范处警,积极处理。公安机关接到家暴警情后,需快速出警。到达家暴现场时,首先要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维护现场秩序,做好现场记录,固定相关证据,以便进入司法程序;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方法,将轻微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要依法严厉查办;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是要定期回访,强制干预。公安机关要在定期回访的基础上进行受害人安全评估,一旦发现受害人仍处于家庭暴力之中或面临家庭暴力危险,可限制施暴者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教育。
三是要加强宣传,合理引导。加强家暴受害者的法律意识,破除陈腐观念;教育受害人在受到家庭暴力时,要有搜集证据的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同时,针对家庭暴力犯罪的隐蔽性,公安机关要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报案、举报,及时按法定程序办理。
分级处置,走好“三步棋”
山东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小观边防派出所 初福善
基层派出所民警经常会接到以家暴为名的报警,但到现场一接触多为一些家庭纠纷引起的矛盾冲突。如果均按照家暴不分等级强打、强压,势必过犹不及,影响家庭的和谐。在处置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分级处置。
第一个层面是“观察”。在处警现场,如果很容易地判断出两口子是因为一些琐事拌嘴吵架,或轻微的相互撕扯,我们应在保留录音录像,做好记录的基础上,让他们把怨气撒出来,再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缓和家庭关系。
第二个层面是“试探”。如果施暴者确实对家人进行了殴打、辱骂、恐吓的家暴行为,我们要及时启动执法程序,收集固定证据。同时协调受害家属暂时去亲友家或到政府设置的临时庇护场所等处暂住。但在處罚违法行为人之前,我们要告知受害人,试探其态度,如果其一改之前坚决要惩罚违法行为人的态度,而再三要求给予批评教育,不愿给予行为人处罚的,我们要针对行为人悔过情况及其性格精神情况进行一个综合风险评估,风险等级小的,我们可以在给予其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对其从轻或免于处罚,以此为契机缓和家庭关系。 第三个层面是“出手”。对多次实施家暴,或经过民警批评教育后仍实施家庭暴力的,我们的目标就要定位在打击上,新账老账一起算。依法给予其严厉处罚,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还要同基层法院、村(居)委会、医院、幼儿园、福利院、民政救助站等单位建立共建机制,广开家暴信息收集渠道、做好受害人救助工作、强化施暴人的社会管控。
针对孩子的家庭暴力应引起关注
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胡艳
相对于成人,在家庭暴力伤害中,孩子受到家长打骂、惩罚更易被解读为家庭教育的一种方式。除非孩子出现伤亡等严重后果,否则也容易被理解、原谅,施暴的“虎妈狼爸”们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而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从法律层面对“狼爸虎妈”们的行为进行了约束,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同时,也明确“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相信在法律的约束下,“狼爸虎妈”也会有所收敛。
但是,相对于身体上的暴力伤害,很多孩子受到的却是精神上的压迫。他们虽享受着优越的物质生活,但却失去了孩子应有的自由。这类侵害极具隐藏性,也应引起社会的关注。
民警的“杀手锏”,受害人的保护伞
宁夏平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马晓灵
近年來,家暴案(事)件频发,如果不妥善处置,很有可能让“家务事”转化为家破人亡的命案。一线民警遇到家庭暴力,十分棘手。对此,有民警调侃:家庭暴力气死公安,难死法院。
令人欣慰的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有效破解了处置家庭暴力难的问题。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范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和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应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后有效期为1个月至6个月,其间如若有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将对被申请人拘留15天以下或罚款1000元以下,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人身不受侵害。这样既可以让民警有法可依,也可以有效保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
家庭暴力的现场处置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兴安派出所 王兰慧
家庭暴力案件涉及家庭完整、子女教育以及受害人赡养等多重问题和矛盾,所以我认为不适合罚款处罚,因为对于共同经营的家庭来说等于把被害人也处罚了。
民警如果遇到家庭暴力案件的处警,应尽快赶赴现场,首先确认被害人伤情,拍照留下证据。如果情节严重可将施暴者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使其感受到法律的震慑力,并安排居委会监督,如有再犯及时报警。
在有些家暴案件中,受害人报警是在生命受到威胁后,所以一旦接到报警,警方要迅速出警。在进入现场后,首先要确定受害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因为加害人强势,往往会恶人先告状,编出很多虚假的理由,置被害人于被动局面。被害人或许无言以对,很可能是因为她不知道如何解释。此时警察应把二人分开带走,仔细观察、询问后再下定论。分别询问,以理解的姿态与被害人交流,有助于保护被害人长期受摧残形成的怯懦心理。
三言两语:
江西省鹰潭铁路公安处 戴烈 家暴案件的处置方法,大多数时候和调解民事纠纷十分类似,只是在查处过程中需要更多的细心和耐心。首先要努力化解人们关于家暴属于家务事的错误观念。其次,查处过程中必须真正理清家暴的成因,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地开展后续工作。就如俗话所说:“乱麻必有头,事出必有因。理清原和因,方能开好药。”
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 曹春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可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这一措施可强制施暴者离开受害人,同时也可暂缓和减少双方当事人间的矛盾持续性,避免施暴者的过激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更大伤害。
河北省井陉县公安局 李忠勇 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尤其是夫妻之间的暴力案件时,我们以往的做法是:首先征求夫妻双方的意见,只要均没有离婚的意愿,并有和好的基础,就以调解为主。调解的方法主要是释之以法、晓之以理。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公安局 王兰光 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把家暴分为“身体侵害”和“精神侵害”两种是非常科学的。一个健康的人如果长期接受谩骂、恐吓,以及人格上的侮辱,很可能慢慢失去对生活的自信,在家中不但没有安全感,还会因家暴而产生深重的恐惧感,随之而来的可能会有失眠、抑郁、精神崩溃,甚至对他人或自己的伤害等。有的症状一生都难以治愈。这种精神侵害对心灵的摧残同身体侵害一样是致命的。
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兴安派出所 郭军峰 民警在处理家暴案件时,要三思而行,适可而止。首先,若当事人正在被实施家庭暴力,要在迅速制止的同时,使当事人不再进一步受到伤害;再者,干预家暴不能一味劝和,对情节严重、感情破裂、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形,要果断介入阻断暴力循环。对于不能劝和的,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主持人综述
据统计,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而老人、儿童所占比例也不小。家暴是妇女遭受严重损伤的最常见原因,约占妇女他杀死因的40%以上。
可以说,家暴警情的处置是个棘手的活儿。
首先,报警难。因为我国传统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其次,处置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之前,家暴即便报警,也多是调解处理。我国《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虽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多为宣示性条款,可操作性和周延性不强。
而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无疑为受家暴困扰的弱势群体设置了一道法律屏障。反家庭暴力法对涉及未成年人、未婚同居、精神侮辱侵害等家暴行为,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和临时庇护所也使得受害人有了安顿去处。这些之前处置起来很棘手的难点、疑点或者说死角问题,也有了依法解决的渠道。但即使是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惩治家暴在现实处警过程中依然还存在取证难、举证难、伤情够不上处罚等各种复杂情形。
因此我们在面对家暴警情时,在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处置的同时,依然要结合实际情况和以往经验进行调解或是处罚。
而对情形严重的家暴行为,处警的民警一要正确对待“警情反转、受害人收回报警”的情形,不能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漠然心态,一走了之。二要注意留存照片、文书、邻居同事等知情人证言及伤情鉴定书等重要证据,同时鼓励受害人积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