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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专利审查员准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客观判断申请专利的技术创新水平,合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纵观专利审查的整个过程,尤其是对创造性的正确判断,与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一判断主体密切相关。论文结合具体案例对创造性审查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具有的能力及特点进行了阐述。
【Abstract】It is very important for a patent examiner to accurately stand in the perspective of a technical person in this field to objectively judge the level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pplied for a patent and reasonably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tentee. Throughout the whole process of patent examination, especially the correct judgment of creativity,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judgment subject of technical personnel in this field. Combining with specific cases, the paper expounds the abiliti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echnical personnel in this field in the creative examination.
【关键词】技术人员;创造性;客观性
【Keywords】technical personnel; creativity; objectivity
【中图分类号】G306;D923.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9)11-0097-02
1 引言
本领域技术人员,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专利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4节指出,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并提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概念,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1]。
2 案例分析
2.1 案例1
案例1为请求保护一种新型水泥土复合搅拌桩,搅拌桩由变截面的水泥土搅拌桩和四棱台形芯桩组成,芯桩沿搅拌桩截面中心插入搅拌桩且与搅拌桩紧密配合;水泥土搅拌桩和芯桩的上端截面大于下端截面;水泥土搅拌桩截面的变化处从上端面计位于搅拌桩的1/3~1/2段。該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第一,芯桩为四棱台形;第二、水泥土搅拌桩的上端截面大于下端截面;水泥土搅拌桩截面的变化处从上端面计位于搅拌桩的1/3~1/2段。
通过检索,并未发现工具书中记载有具备上述特征的水泥桩,因此,本案创造性判断的争议焦点就是:未被对比文件1或现有技术公知常识证据公开的内容,是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由于普通技术知识相对而言比较确定,相关争议通常可以根据具体证据作出相对客观的判断;而结合《审查指南》有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发明是显而易见的”的记载,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现有技术所能获得的技术信息,并不局限于现有技术文件的文字记载的内容,还应包括其应用所具有的分析、推理、试验等能力;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能力[2]。
具体到案例1,对于区别一,“芯桩为四棱台”这一特征既未被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能从现有技术中找到公知常识证据。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芯桩截面形状可以是方形,桩体可采用楔形结构”。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容易想到四棱台形这种桩体形式。对于区别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变截面的水泥土搅拌桩,而现有技术指出“有的水泥土搅拌桩采用了变掺入量、变截面的施工工艺,即在桩身下段采用水泥掺入量、小桩径的水泥土搅拌桩”。根据上述技术内容分析其作用原理,显然,水泥土搅拌桩的变截面具体为上端截面大于下端截面,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受力情况为了充分发挥桩体各段的侧摩阻力有效利用材料而常用的一种变截面形式。而水泥土搅拌桩变截面的变化处具体设置在哪个位置,通过常规试验或计算分析进行相应地调整,就会获得具体的设置位置,并且变截面的变化处位于搅拌桩的1/3~1/2段的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也就是说,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合乎逻辑的分析或者有限的试验能力,该技术特征是通过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即可获得的。
该案例创造性的判断既体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的知晓“普通技术知识”的能力,也体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的获知“现有技术”及应用“常规试验手段”的能力,并且由后者延伸出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的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能力的正确认定,是解决该案例创造性判断中争议的关键点。 2.2 案例2
案例2为请求保护一种单向高压冲挤灌浆头,包括密封上接头和导向钻头,密封上接头和导向钻头通过一单向阀座相连;密封上接头内具有中空通道;单向阀座设有进浆通道与出浆通道,进浆通道连通中空通道,出浆通道连通浆液出口;单向阀座与导向钻头之间设有过浆通道,该过浆通道与进浆通道连通;出浆通道内设有实现出浆通道与过浆通道通断的单向阀球;单向阀座设有U型中空进浆通道与中空出浆通道。该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单向阀座设有进浆通道与出浆通道,出浆通道内设有实现出浆通道与过浆通道通断的单向阀球;单向阀座与导向钻头之间设有过浆通道,该过浆通道与进浆通道连通,单向阀座设有U型中空进浆通道与中空出浆通道。
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止推注水单流阀,其属于重力式单向阀,由阀体、丝堵和密封球组成,阀体设有出浆通道和浆液出口,出浆通道与浆液出口连通,出浆通道内设有实现出浆通道与浆液进口通断的密封球。
该案创造性判断的争议焦点在于,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重力式单向阀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容易想到做出改进,得到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对比文件1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从而获得本案的技术方案。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改进应仅限于使用“常规的实验手段”,只有在现有技术中给出了进行“常规实验手段”的教导或技术启示时,才能适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实验或选择的能力。应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的过程中,判断其他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时,即使该现有技术未完全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也应考虑是否可以根据这一现有技术的整体技术方案,对所记载的与区别技术特征相对应的技术手段进行改变从而获得区别技术特征,这一过程应准确把握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范围,时刻把握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备“创造能力”的特点。
具体到该案,U型单向阀结构,借助钢球重力原理,自动控制浆体单向高压冲挤灌入,稳定了高压冲挤灌浆的能量,实现单向封闭,即该案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灌浆头高压冲挤过程中的单向封闭。对比文件2公开的单向阀仅是利用密封球重力式单向封闭原理的单向阀,为下进上出的直线结构,没有公开将灌浆通道设置为U型并利用钢球封闭的结构,即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其中,对比文件2给出技术启示的观点认为:将对比文件2的单向阀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由于浆液是从单向阀上面的灌浆通道进入单向阀密封球的下部,然后折返而上再冲挤密封球。为实现浆液的折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连通密封球下面的进口和进浆通道之间的过浆通道,属于常规选择。然而,对比文件2中的浆液从单向阀进口到密封球的流动为从下至上的直线运动,并没有公开浆液从上至下再折返而上流动的技术内容或做出这种改进的技术启示,同样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这种浆液流动方向的技术启示,显然,上述观点中认为的“浆液是从单向阀上面的灌浆通道进入单向阀密封球的下部,然后折返而上再冲挤密封球”,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实验即可以做出的改进,更难进一步得出“设置连通进浆通道与出浆通道的过浆通道”的技术特征,上述观点中,从对比文件2的单向阀得出的案例2中U型单向阀的过程,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常规试验或选择能力的范围,忽略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备创造能力的特点。
“容易想到”是“三步法”创造性评判中经常出现的评述方式,而这一点也就是体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能力”。而对这一能力的认定,应基于“不具备创造能力”的限制。
3 结语
正确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是解决创造性判断争议的一个关键问题。审查员需要明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特点,通过应用各种措施不断接近本领域技术人员站位,才能得出更为客观准确的审查结论,确保专利权人获得与技术贡献相匹配的权益,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曹敏芳.淺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解读和运用[J].审查业务通讯,2013(5):25-28.
【Abstract】It is very important for a patent examiner to accurately stand in the perspective of a technical person in this field to objectively judge the level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pplied for a patent and reasonably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tentee. Throughout the whole process of patent examination, especially the correct judgment of creativity,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judgment subject of technical personnel in this field. Combining with specific cases, the paper expounds the abiliti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echnical personnel in this field in the creative examination.
【关键词】技术人员;创造性;客观性
【Keywords】technical personnel; creativity; objectivity
【中图分类号】G306;D923.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9)11-0097-02
1 引言
本领域技术人员,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专利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4节指出,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并提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概念,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1]。
2 案例分析
2.1 案例1
案例1为请求保护一种新型水泥土复合搅拌桩,搅拌桩由变截面的水泥土搅拌桩和四棱台形芯桩组成,芯桩沿搅拌桩截面中心插入搅拌桩且与搅拌桩紧密配合;水泥土搅拌桩和芯桩的上端截面大于下端截面;水泥土搅拌桩截面的变化处从上端面计位于搅拌桩的1/3~1/2段。該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第一,芯桩为四棱台形;第二、水泥土搅拌桩的上端截面大于下端截面;水泥土搅拌桩截面的变化处从上端面计位于搅拌桩的1/3~1/2段。
通过检索,并未发现工具书中记载有具备上述特征的水泥桩,因此,本案创造性判断的争议焦点就是:未被对比文件1或现有技术公知常识证据公开的内容,是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由于普通技术知识相对而言比较确定,相关争议通常可以根据具体证据作出相对客观的判断;而结合《审查指南》有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发明是显而易见的”的记载,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现有技术所能获得的技术信息,并不局限于现有技术文件的文字记载的内容,还应包括其应用所具有的分析、推理、试验等能力;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能力[2]。
具体到案例1,对于区别一,“芯桩为四棱台”这一特征既未被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能从现有技术中找到公知常识证据。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芯桩截面形状可以是方形,桩体可采用楔形结构”。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容易想到四棱台形这种桩体形式。对于区别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变截面的水泥土搅拌桩,而现有技术指出“有的水泥土搅拌桩采用了变掺入量、变截面的施工工艺,即在桩身下段采用水泥掺入量、小桩径的水泥土搅拌桩”。根据上述技术内容分析其作用原理,显然,水泥土搅拌桩的变截面具体为上端截面大于下端截面,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受力情况为了充分发挥桩体各段的侧摩阻力有效利用材料而常用的一种变截面形式。而水泥土搅拌桩变截面的变化处具体设置在哪个位置,通过常规试验或计算分析进行相应地调整,就会获得具体的设置位置,并且变截面的变化处位于搅拌桩的1/3~1/2段的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也就是说,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合乎逻辑的分析或者有限的试验能力,该技术特征是通过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即可获得的。
该案例创造性的判断既体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的知晓“普通技术知识”的能力,也体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的获知“现有技术”及应用“常规试验手段”的能力,并且由后者延伸出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的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能力的正确认定,是解决该案例创造性判断中争议的关键点。 2.2 案例2
案例2为请求保护一种单向高压冲挤灌浆头,包括密封上接头和导向钻头,密封上接头和导向钻头通过一单向阀座相连;密封上接头内具有中空通道;单向阀座设有进浆通道与出浆通道,进浆通道连通中空通道,出浆通道连通浆液出口;单向阀座与导向钻头之间设有过浆通道,该过浆通道与进浆通道连通;出浆通道内设有实现出浆通道与过浆通道通断的单向阀球;单向阀座设有U型中空进浆通道与中空出浆通道。该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单向阀座设有进浆通道与出浆通道,出浆通道内设有实现出浆通道与过浆通道通断的单向阀球;单向阀座与导向钻头之间设有过浆通道,该过浆通道与进浆通道连通,单向阀座设有U型中空进浆通道与中空出浆通道。
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止推注水单流阀,其属于重力式单向阀,由阀体、丝堵和密封球组成,阀体设有出浆通道和浆液出口,出浆通道与浆液出口连通,出浆通道内设有实现出浆通道与浆液进口通断的密封球。
该案创造性判断的争议焦点在于,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重力式单向阀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容易想到做出改进,得到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对比文件1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从而获得本案的技术方案。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改进应仅限于使用“常规的实验手段”,只有在现有技术中给出了进行“常规实验手段”的教导或技术启示时,才能适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实验或选择的能力。应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的过程中,判断其他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时,即使该现有技术未完全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也应考虑是否可以根据这一现有技术的整体技术方案,对所记载的与区别技术特征相对应的技术手段进行改变从而获得区别技术特征,这一过程应准确把握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范围,时刻把握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备“创造能力”的特点。
具体到该案,U型单向阀结构,借助钢球重力原理,自动控制浆体单向高压冲挤灌入,稳定了高压冲挤灌浆的能量,实现单向封闭,即该案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灌浆头高压冲挤过程中的单向封闭。对比文件2公开的单向阀仅是利用密封球重力式单向封闭原理的单向阀,为下进上出的直线结构,没有公开将灌浆通道设置为U型并利用钢球封闭的结构,即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其中,对比文件2给出技术启示的观点认为:将对比文件2的单向阀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由于浆液是从单向阀上面的灌浆通道进入单向阀密封球的下部,然后折返而上再冲挤密封球。为实现浆液的折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连通密封球下面的进口和进浆通道之间的过浆通道,属于常规选择。然而,对比文件2中的浆液从单向阀进口到密封球的流动为从下至上的直线运动,并没有公开浆液从上至下再折返而上流动的技术内容或做出这种改进的技术启示,同样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这种浆液流动方向的技术启示,显然,上述观点中认为的“浆液是从单向阀上面的灌浆通道进入单向阀密封球的下部,然后折返而上再冲挤密封球”,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实验即可以做出的改进,更难进一步得出“设置连通进浆通道与出浆通道的过浆通道”的技术特征,上述观点中,从对比文件2的单向阀得出的案例2中U型单向阀的过程,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常规试验或选择能力的范围,忽略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备创造能力的特点。
“容易想到”是“三步法”创造性评判中经常出现的评述方式,而这一点也就是体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能力”。而对这一能力的认定,应基于“不具备创造能力”的限制。
3 结语
正确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是解决创造性判断争议的一个关键问题。审查员需要明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特点,通过应用各种措施不断接近本领域技术人员站位,才能得出更为客观准确的审查结论,确保专利权人获得与技术贡献相匹配的权益,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曹敏芳.淺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解读和运用[J].审查业务通讯,2013(5):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