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案件被害人过错责任

来源 :当代学术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wwww1980wwwww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既影响犯罪者犯罪动机和目的,又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后不良后果的产生。我国应当在立足本国国情和法制现状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国外经验,通过刑事立法建立被害人过错责任制度,将被害人过错这一“酌定量刑情节”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
  关键词:刑事案件;被害人过错;过错责任
  
  在犯罪发生的促成因素中,被害人的过错不可忽视,尤其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中,案发大多事出有因,被害人过错这一情节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然而就被害人过错是否以及如何影响量刑的问题,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过错责任也通常仅被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来处理,这在某种程度上对犯罪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利。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对被害人过错问题重新定位,以实现法律的公正。
  一、 刑事案件被害人过错的内涵
  (一)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概念和特征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违反法律法规、道德、习惯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诱发他人的犯罪意识,促成犯罪行为发生或激化犯罪程度的主观故意或过失。这种过错通常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被害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这种主观过错既可能是严重的刑事违法(犯罪)的行为,也可能是一般行政违法或民事违法的行为,还可能是不道德的行为等。
  2、被害人行为的不正当性。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侵犯了犯罪行为人合法权益,这些权益包括法律明确规定和根据社会伦理为公众赞许或认可的等。
  3、被害人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犯罪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被害人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时间关联性要求过错行为发生或过错状态的持续与犯罪发生之间的时间间隔较短,否则被害人行为与犯罪行为就没有关联。
  4、犯罪行为的针对性。只有当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指向实施了不正当行为的人时,才可以认定被害人有过错,如果被害人有过错,但犯罪人却对被害人亲属实施犯罪,这种行为不属于被害人过错行为,不影响对犯罪人的量刑和处罚。
  (二)被害人过错行为的种类
  根据被害人过错轻重的不同,大致可将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分为三种:
  1、罪错行为。罪错行为指被害人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并实施了犯罪,引起行为人报复或防卫而加害被害人。
  2、重大过错行为。重大过错行为是指被害人的行为严重违背有关行政、民事法律和社会公德等,严重地侵害行为人合法权益,从而激起行为人犯罪。通常表现为被害人多次、暴力或以卑劣手段(但未构成犯罪)侵害行为人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3、一般过错行为。一般过错行为是指被害人虽有一定过错但从社会正常人的标准看,对诱发犯罪人的犯罪意识激化犯罪程度起着较为轻微的作用的行为。
  二、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正当性、合理性基础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者之所以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其行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刑事责任的程度,刑事责任的程度决定对犯罪者刑罚的轻重。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往往影响犯罪者的主观故意中的动机和目的因素的同时,还影响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程度,另外也影响犯罪后继发不良后果的产生。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存在正当性、合理性基础。
  第一,这是公平的刑法价值观的要求。根据刑法的因果关系原理,犯罪主体只对自己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在具体的杀人案件中,有时犯罪事实的发生是矛盾激化的结果,被害人的过错可能很大,这样,其被害的后果中就包含了其过错行为所造成的部分,如因当场激于义愤或双方争斗而致的杀人案。在量刑时对此情况必须加以考虑,被害的事实并不能表明他没有责任,更不能将之转嫁给被告人承担。民法中有“因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完全可以借鉴到刑法中来。
  第二,这是量刑科学化、合理化的要求。量刑必须做到综合平衡,既与犯罪事实相适应,又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司法實践中,被害人过错状况及对案件作用的不同是我们考察被告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大小的重要依据。通过对被害人过错的分析,可以看出犯罪分子的是非观念、道德标准以及自我约束能力的强弱,从而了解其对社会威胁程度大小,进而提高衡量案件社会危害性的精确度,从深层次做到科学、合理量刑。
  三、我国刑事被害人过错责任现状及立法建议
  (一)我国刑法对被害人过错行为和责任的规定
  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和2009年公布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都涉及了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相关规定。我国现行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在量刑时应考虑被害人过错这一情节,但现行刑法许多条文中体现了这一精神。如《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不法侵害人”实质上就是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有过错行为的被害人,该条款是现行刑法条文中体现被害人过错极为严重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应当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唯一条款。再如刑法第61条、第232条规定等等,都包含了量刑时应考虑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情节。
  (二)我国应通过刑事立法建立被害人过错责任制度
  虽然我国刑法和法院的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中体现了量刑时应考虑被害人过错这一精神,但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过错和确立量刑时适用被害人过错责任制度,我国应通过刑事立法建立被害人过错责任制度。
  在国外,德国、俄罗斯、意大利以及英美法系国家都对过错行为的表现形式、过错行为侵害对象、过错行为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及过错行为的责任承担等方面均的相关规定。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1条将由于受害人的行为不合法或不道德而实施犯罪一项作为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该法分则第107条、第113条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暴力、讥笑、严重侮辱,或者受害人的不法或不道德行为(或不作为)使人突然产生强烈的心理激动状态,以及由于受害人一贯的不法或不道德行为使人长期处于精神刺激的情境中而杀人的,判处3年以下限制自由或者3年以下剥夺自由;因上述原因而故意严重损害他人健康或中等严重损害他人健康的,判处2年以下限制自由或者2年以下剥夺自由。”德国刑法第213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减轻情节)非行为人的责任,而是因为被害人对其个人或家属进行虐待或重大侮辱,致行为人当场义愤杀人,或具有其他减轻情节的,处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
  上述国家对被害人过错行为及责任承担的规定对我国刑事立法中建立被害人过错责任制度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但是,由于我国国情、法制、文化、观念等现状和与上述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不能照搬,而应在立足我国国情和法制现状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国外经验,根据我国司法实际的需要,制定出具有实际操作性的被害人过错责任制度,将被害人过错责任由“酌定量刑情节”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
  我国刑事立法建立被害人过错责任制度时,可根据被害人过错行为按轻重程度不同分类为罪错行为、重大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进而相应地将被害人过错责任划分为极大过错责任、重大过错责任和一般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在被害人罪错行为中,被害人行为的过错程度极大,其对行为人行为量刑的影响也极大,被害人应当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承担极大过错责任,一般应当对行为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被害人重大过错行为中,被害人的过错程度较大,其对行为人行为量刑的影响也较大,被害人应当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承担重大过错责任,一般应当对行为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被害人一般过错行为中,被害人的过错程度较小,其对行为人行为量刑的影响也相对较小,被害人应当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承担一般过错责任,一般可以对行为人从轻处罚。
  参考文献:
  [1]宋浩波:《犯罪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梁国裕、张春艳、崔嵘:《贾淑芳故意杀人案——在被害方有明显过错的杀人案件中对被告人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载《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5期。
  [4]刘军:《事实与规范之间的被害人过错》,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5]陈兴良:《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从被害与加害的角度切入》,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2期
其他文献
200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决议》在充分肯定全省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重申了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强调了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重点和努力方向,明确了司法、执法机关应当接受并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责任。检察机关适用“因无逮捕必要”而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是监督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
期刊
近段时间以来,全国发生多起直接以幼儿、小学生为侵害对象的严重刑事犯罪,严重影响了校园学生人身安全和教学秩序,校园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加强对校园的安全保障,广丰县检察院就2007年以来发生的危害校园安全案件进行了调查,深入分析了危害校园安全犯罪的原因,并对如何加强防范提出了建议。  一、危害校园安全犯罪的情况及特点  2007年以来广丰县检察院共受理批捕危害校园安全犯罪案件11件,提起该类
期刊
摘 要: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技术化、智能化的反侦查手段,贪污、贿赂犯罪越来越突出,相比反贪侦查手段却没能跟上科技进步的要求,针对此种状况,本文拟对反贪侦查中运用技术措施的理论基础和实践需要及具体运用立法建议等作一探讨。  关键词:现代科技手段;反贪;运用    一、现代科技侦查手段运用的理论基础和实践需要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理论界对此争议也颇大,有肯定说,也有
期刊
摘 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以刑事法律的规定为基础,在刑法适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是应遵循程序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讲求区别对待原则,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相均衡。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罪责刑相适应    发挥刑事政策在刑事法律运用中的宏观指导作用,对于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时下,实务界和理论界倡导的合乎刑事法治理念的宽严相济刑
期刊
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词,它是一种将罪犯放置于社会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
期刊
摘 要:公安司法机关是行使国家执法权与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其本应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与法律的践行者,但实践中这一领域的职务犯罪仍层出不穷。本文在梳理全市近几年公安司法领域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基础上,运用实证的分析方法,力图找出其发案原因,以期对预防该领域职务犯罪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安司法领域;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    近年来,我市公安司法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07-200
期刊
摘 要:中國画传统的继承与创新,是一个辩证统一的过程。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在创新的过程中发展。而中国画传统的创新又不能脱离主体的个性,因为个性的缺少便会使创新成为空谈。  关键词:传统;创新;反传统;个性    一、中国画的传统与创新  谈到中国画的传统,就不可避免的要说到传统与创新的关系问题。作为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同时又是中国画问题的理论家们和画家们在理论和实践的过程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对于
期刊
一、提高反贪侦查科技含量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神圣使命。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能力直接关系到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关系到人民群众权益的保障,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随着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的发展,反贪部门办案更要体现对人权的保护,传统的侦查取证方式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反贪形势的需要。目前传统的侦查取证方式主要面临以下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
期刊
摘 要:三十六簧方笙是一种表现力丰富的加键半音笙。它音位排列科学、音域宽广,在演奏上和声丰富、转调便捷、音色甜美。如今,在独奏、小型民族乐队的伴奏、大型民族管弦乐队的合奏中都得到广泛应用。本文围绕三十六簧方笙的演奏与推广展开论述,对三十六簧方笙的形成轨迹做简单梳理,分析三十六簧方笙的演奏技巧和优越性,并对其推广普及提出几点看法,以增进广大笙爱好者对三十六簧方笙的了解和关注。  关键词:三十六簧方笙
期刊
摘 要:在司法会计实践中,“言词证据”能否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依据,尚处理论探索阶段。一种观点认为,司法会计鉴定证据仅是与案件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实物,不应包括“言词证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会计鉴定应针对不同情况,充分占有各方面的资料,包括经侦查机关调查核实,能相互印证,且符合客观事实的“言词证据”作为“参考证据”,这样才能保证鉴定结论更具科学有效性。虽然观点各异,但都有其一定的道理,然而下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