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科技手段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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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技术化、智能化的反侦查手段,贪污、贿赂犯罪越来越突出,相比反贪侦查手段却没能跟上科技进步的要求,针对此种状况,本文拟对反贪侦查中运用技术措施的理论基础和实践需要及具体运用立法建议等作一探讨。
  关键词:现代科技手段;反贪;运用
  
  一、现代科技侦查手段运用的理论基础和实践需要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理论界对此争议也颇大,有肯定说,也有否定说。否定说学者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强调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构必须严格依法办案,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能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因此对于窃听之类秘密取证手段不宜提倡,因而这类材料也不宜直接作为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来使用。肯定说认为:只要办案需要,法律没有禁止,检察机关可以采用技侦手段。笔者赞同肯定说,理由如下:
  (一)理论基础。
  技术侦查手段是以侦查权为基础。我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该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我国《国家安全法》亦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享有技术侦查权。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是我国的专门侦查机关,享有侦查权。上述法律规定只是增加了上述两侦查机关的侦查措施,扩大了侦查权的外延,但归根结底是以侦查权为基础。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对贪污、贿赂等自侦案件的侦查权,故在收集贪污、贿赂犯罪证据时也应有权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二)实践需要。
  1、技术侦查观念滞后,侦查模式陈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侦查工作效率。职务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行为人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这就决定了职务犯罪比一般刑事犯罪的侦查取证难度要大。但是长期以来,在检察机关的侦查实践中,存在着过分倚重口供破案的现象,侦查思路和取证方式单一,很少利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固定证据。由于口供的不确定性,往往使案件一波三折,最后陷入僵局。这说明,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必须运用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方法。
  2、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犯罪手段也多样化、智能化,一些利用科技手段实施的智能型犯罪也不断出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水平也“水涨船高”,作案手段日益翻新,犯罪的伎俩更趋诡谲,而对这种新的挑战,侦查工作怎样才能总体上有一个明显提高,多年经验给我们启示,即早应用先进技术手段,运用智慧提高破案水平,依靠科技增强战斗能力。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转变传统的侦查观念,在办案实践中,充分重视科技技术在案件侦破过程中的作用,提高运用技术手段侦破案件的技能,增强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
  3、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是我国目前诉讼制度改革与发展实践的需要。新的刑诉法颁布实施后,我国进行了相应诉讼制度的改革。新的刑诉法突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如律师介入诉讼阶段的提前、传讯时限的规定等,然而对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措施未作相应的补充完善,如对秘拍、秘录等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证据能否进入诉讼程序,均未作相应的规定,使案件侦破工作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从立法上补充完善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对于提高侦查破案能力十分必要。
  二、现代科技侦查手段的实际运用及注意问题
  1、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信息库,储备获取线索,扩大案源。案件来源少,收集线索渠道狭窄,这是制约立案侦查的一个源头因素。针对此状况,自侦部门在坚持拓展传统举报源头的同时,还可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设置网站,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电脑网络储备相关信息和线索,以备查用,做到得心应手,有备无患。
  2、运用手机监测仪,确定犯罪嫌疑人、证人方位,以准确、及时控制侦查对象。这类设备主要运用于侦查对象、证人故意回避侦查,隐瞒自己真实地点,企图潜逃或拒绝指证。如我院去年在查处市水利水电局原正副局长杜某某、李某某受贿案过程中,行贿人马某某,拒绝配合,并谎称不在本地,试图逃避侦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贿人不能到案,那么该案必定流产,为此,我们果断利用手机信号监测设备,进行方位监测,确定马某某具体位置在义乌某宾馆,误差不超过50米。当办案人员突然出现在马某某的面前时,马某某一脸惊愕,思想上毫无准备,完全没有料到侦查人员的出现。此案的关键在于行贿人马某某能否控制到案,否则突破全案无从谈起。
  3、运用12小时全程录像,固定审讯过程,打消犯罪嫌疑人翻供心理。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初始阶段,如实交代了全部罪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遂生逃避法律惩处的侥幸心理,部分或者全部推翻原供。对此,可运用监控摄录设备,将12小时内第一次审讯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像、录音,当犯罪嫌疑人出现翻供时,播放录像、录音以击碎其侥幸心理,促其如实供述,可谓有“以夷制夷”之妙。
  4、动用密摄、密录设备,提取主要犯罪事实证明资料。针对老奸巨猾、死不认账又有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可运用密摄、密录秘密提取其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明资料,促使其全面交代。
  5、运用“电话监”设备,扩大侦查效果。对已掌握一定证据,但尚未突破的,有重大罪行的案件,或尚未将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的案件,为了进一步收集证据,扩大侦查效果,可采用放长线钓大鱼的谋略,运用“电话监”,获取线索和证明资料。
  在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未对检察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手段作出全面规定以前,检察人员在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时应注意的问题。
  1、适时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检察人员在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时,要进行周密细致的计划和布置,善于利用各种有利条件,把握时机,争取用较小的投入取得较大的侦查效益,不允许在条件和时机都不成熟时贸然行动,暴露侦查目的和意图。
  2、注重人权保障。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只能针对与贪污贿赂犯罪有关的人和场所,不能随意扩大使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一般侦查措施能解决的,就尽量不用技术侦查手段,防止司法实践中以技术侦查手段代替其它侦查手段。
  3、与其它侦查手段配合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不是独立存在的,总是依赖于或服务于其它的侦查措施,必须与其它的侦查措施配合使用,优化组合,将公开措施和隐蔽手段结合,内线侦查与外线侦查结合,使之发挥事半功倍的作用。
  4、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种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方法、作用,使用的规则和谋略,还必须有所选择的技术侦查手段所要求的通讯、交通、技术设备作保障,否则技术侦查无从谈起。
  5、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要有灵活性和可变性。全面了解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侦查环境、侦查对象,因时、因事、因案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审时度势,如遇案情变化,要及时调整技术侦查手段及相应的侦查措施。
  三、完善立法建议
  技术侦查手段是收集贪污贿赂犯罪证据、查明案情、惩罚犯罪的有效方法。但使用该手段往往涉及到适用对象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任何国家在任何时候使用该手段都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问题,稍有不慎就会出现侵权行为。建议在刑事诉讼法或相关法律中对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手段作如下规定:
  1、明确规定涉及贪污、贿赂犯罪可以适用技术侦查手段,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因为只有人民检察院承担侦查贪污贿赂犯罪的任务。
  2、明确规定适用技术侦查手段必须有授权。侦查人员在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时应有检察长的授权。没有检察长的授权,任何侦查人员不得自行决定使用。侦查人员在提请检察长授权时须提交有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原因、价值的情况说明,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授权书。因为检察长是由同级權力机关选举产生,统一领导本检察机关的工作,检察长对权力机关负责,且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由他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授权,在某种程度上可防止检察人员不适当地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授权书上应写明技术侦查手段所针对当事人的姓名与住址、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种类、范围和持续时间。
  3、明确规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条件。有的国家和地区采用重罪原则,如台湾刑事诉讼法研修草案规定,限于对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台湾关于通讯监察法草案,对于监听、监录的适用,又限于五年有期徒刑之罪。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66条规定,允许对谈话、电话和其它形式的电讯联系进行窃听,限制在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非过失犯罪。有的国家采取必要性原则,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00条规定,在以其它方式不能或者难以查明案情、侦查被指控人居所的条件下,允许命令监视、录制电讯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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