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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计划。在先后三次广泛征求意见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省人大城环资委认真研究吸收代表议案的具体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完成了《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的起草工作。
立法草案初现“亮点”
《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的立法也是全国第一个省级住房保障的地方性框架法规的立法,该项立法不仅弥补了这些年我国省域范畴层面地方性住房保障体系法治设计的空白,而且对目前国家正在制定的行政法规《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在笔者看来,《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基本确立了省域范畴内住房保障的原则和保障体系、住房的货币化保障和实物保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也初步凸显出了“六大亮点”:理顺保障体系,明确公共租赁房和共有产权房可转化,明确城镇保障住房可分批买产权,明确要在住房保障管理服务工作中引入购买公共服务,进一步明确了保障房的退出机制以及进一步强化了对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行为的违法责任。
这“六大亮点”的凸显使笔者感到《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在当前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注重民生的大背景下,确实具有省域范畴层面地方相关立法的示范意义。
立法草案尚需进一步修改完善
事实上,《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尚需进一步得到完善。特别是在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及范围的划定、居住保障权与产权和投资权的关系厘清、共有产权住房制度的具体设置和施行、住房保障管理体制和资金筹集机制暨运行机制的具体运作,以及在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总体框架和具体运作上的一致性和在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应政策权等方面,皆还有进一步研析和细酌的完善空间。
如该条例(草案)目前虽然明确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对住房保障管理的服务工作,但其对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主体、资金、监管等具体政策的规定,则有必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
为此,该条例(草案)在进一步修改完善时,要通过设置授权市、县级政府相应政策条款,以使省域内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实施对住房保障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条款规定更具操作性。
立法草案初现“亮点”
《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的立法也是全国第一个省级住房保障的地方性框架法规的立法,该项立法不仅弥补了这些年我国省域范畴层面地方性住房保障体系法治设计的空白,而且对目前国家正在制定的行政法规《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在笔者看来,《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基本确立了省域范畴内住房保障的原则和保障体系、住房的货币化保障和实物保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也初步凸显出了“六大亮点”:理顺保障体系,明确公共租赁房和共有产权房可转化,明确城镇保障住房可分批买产权,明确要在住房保障管理服务工作中引入购买公共服务,进一步明确了保障房的退出机制以及进一步强化了对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行为的违法责任。
这“六大亮点”的凸显使笔者感到《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在当前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注重民生的大背景下,确实具有省域范畴层面地方相关立法的示范意义。
立法草案尚需进一步修改完善
事实上,《四川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尚需进一步得到完善。特别是在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及范围的划定、居住保障权与产权和投资权的关系厘清、共有产权住房制度的具体设置和施行、住房保障管理体制和资金筹集机制暨运行机制的具体运作,以及在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总体框架和具体运作上的一致性和在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应政策权等方面,皆还有进一步研析和细酌的完善空间。
如该条例(草案)目前虽然明确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对住房保障管理的服务工作,但其对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主体、资金、监管等具体政策的规定,则有必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
为此,该条例(草案)在进一步修改完善时,要通过设置授权市、县级政府相应政策条款,以使省域内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实施对住房保障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条款规定更具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