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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指导社区矫正试点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效力太低,从而遭遇到国家立法权绝对保留原则的质疑,不利于司法机关之间就社区矫正问题的相互配合,不利于对监外服刑人的制约,造成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执行不力。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法。社区矫正法应该属于刑事执行法的范围。我国应该制定专门的、隶属于刑事执行法体系的单一的社区矫正法。专门立法的形式既可以使社区矫正制度避免法律效力的质疑,又便于社区矫正对现有范围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