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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大型建筑越来越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重于一切”,建筑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在火灾发生时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有利于消防救援活动的顺利进行,对于当今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我们要加强对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监督,适当修改和补充相关法律法规,鼓励企业创新,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使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在灾难发生时,能真正充分发挥出疏散人员、配合消防救援、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作用。
【关键词】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问题
一、建筑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设计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是指事故应急照明、应急出口标志及指示灯,是火灾发生导致正常照明因故熄灭的非正常情况下,供暂时继续工作、引导被困人员疏散或展开灭火救援行动及保障安全而设置的照明系统,是建筑消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建筑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分类
首先是备用照明,备用照明是指在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或失效时,正常照明失效时,为继续工作或暂时继续工作而设的备用照明。其次是安全照明,就是指在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或失效时,为使人员在火灾情况下,能从室内安全撤离至室外或安全区域而设置的疏散照明。最后是疏散照明,就是指在火灾发生后,正常照明系统因故障或被控而熄灭,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中,为使人们能安全进行疏散和引导人们迅速撤离危险场所而装设的照明,如疏散走道照明和应急照明等。
三、建筑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基本要求
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中,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应符合一定的标准。
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能低于所在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而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也不能低于所在场所的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同时,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能低于0.5勒克斯。
建筑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一般设置
消防工作照明系统是由消防应急工作照明灯组成,主要为灭火和救援人员能够顺利开展工作而设立。一般要设置在发电配电房、消防泵房、消防控制中心、通讯中心等重要场所,持续时间应高于九十分钟。
四、建筑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基本模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3.2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2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3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五、建筑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设计方式
现阶段实践中应急照明系统设计方式主要有四种:
第一种是采用浮充蓄电池灯作为应急照明灯,优点是使用比较灵活,照明灯之间相对独立,不会相互干扰,可以不用双电源供电,设计施工都比较容易。缺点是价格相对较高,并且容易损坏,对于维修保养要求较高,只适合面积较小、双电源难解决以及对疏散指示照明要求极高的建筑。
第二种是采用双电源切换箱作为应急照明供电电源,供电为独立的回路,在末端切换。优点是成本低,寿命长,单箱控制面积大,系统易用性强。缺点是对供电电源和线路的要求较高,使用与双电源容易解决、面积较大,重要性略低的建筑。
第三种是采用浮充蓄电灯,其供电电源为双电源切换箱,这种方式是上两种方式的结合,拥有上面两种方式的优点,并且性能可靠,但是成本相对较高,适合双电源容易解决、面积大、非常重要的建筑。
第四种是采用集中浮充应急照明箱,优点是成本低,寿命长,单箱控制面积大,管理比较方便、安全。由于蓄电池集中放置在箱体内,经济性上也比较合理,维护工作少,能够有效较少大量投资。
六、应急照明控制方式
首先是应急照明的分散就地控制方式,走道、楼梯间等处的应急照明灯需要分散就地控制。首先在各出线回路上增加一根控制线,并串入交流接触器KM主触点,其次将分散在各处的应急照明开关由通常的单控开关改为双控开关。其次是应急照明的集中控制方式,在一些公共建筑中,如商场、停车库等公共场所的应急照明常常需要集中控制管理,在此类设计中往往在值班室或每层的配电间内设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配出若干回路控制各场所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灯。最后是应急照明的总线集中控制方式,把整栋建筑的照明包括应急照明都纳入了总线制控制系统,应急照明的控制又加入了新的制约因素。建筑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存在的问题
建筑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由于缺乏相应的规范,监督部门在监督工作中没有相应依据,使一些不合理之处无法得到有效纠正和制止,也导致现在建筑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在火灾发生时并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1,自带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工作时间不达标
目前各标准对不同场合应急照明持续时间标准不统一,没有一个确定的时间。但是,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然而,现在一些自带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连续工作时间往往达不到二十分钟,照度就慢慢开始减弱甚至完全熄灭。加上这种应急灯充放电频繁,在没有及时维护和保养的情况下,很难起到在火灾中救援的作用。
2,应急灯具的设置和选用不符合要求
首先是材料不过关,使用民用应急照明灯具替代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使应急灯具在火宅条件下不能正常使用;其次是通道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设在靠近顶棚位置,对拐角处的指向与出口方向并不一致,延误火灾发生后的逃生和救援时间;最后是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火灾救援时必须工作的地方,应急照明达不到正常工作的照度要求,使救援工作不能很好展开。
七、供电设计等存在问题
一些应急灯具未采用专业供电回路,而是直接搭接在非消防专用的正常照明回路上,违反《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疏散照明用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正常供电电源可接自本层(或本区)分配电盘的专用回路,或者引自本层(或本区)的防灾专用配电盘”的相关规定。不仅加速电池的损耗,同时也无法发挥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在火灾发生时应有的作用。应急灯具的三根电源线与照明配电箱的对应端子连接不正确,可能会使应急电源被错引的电流烧坏,无法起到作用。
配电线路的敷设,没有符合规范中关于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要求。暗敷时,没有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保护层厚度小于30cm;明敷时,没有穿金属管或没有在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采用非延燃性电缆时,没有敷设在电缆井内。
一些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没有对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在建筑消防设施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重视,未能对消防应急照明进行总体规划和通判考虑,甚至到工程末期才着手整改,导致消防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控制方式、产品等无法选择。另外,火灾应急照明和正常照明没有分开设计,导致工程实施中产生混淆,影响消防照明系统在火灾发生的实际作用。
八、总结
随着建筑功能复杂、人口密度过高、灾害造成损失巨大等问题的日益加深,建筑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重要性也越来越高,它有利于建筑物内人员及时疏散和救援工作的顺利展开。本文就建筑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设计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参考文献: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2]《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关键词】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问题
一、建筑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设计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是指事故应急照明、应急出口标志及指示灯,是火灾发生导致正常照明因故熄灭的非正常情况下,供暂时继续工作、引导被困人员疏散或展开灭火救援行动及保障安全而设置的照明系统,是建筑消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建筑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分类
首先是备用照明,备用照明是指在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或失效时,正常照明失效时,为继续工作或暂时继续工作而设的备用照明。其次是安全照明,就是指在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或失效时,为使人员在火灾情况下,能从室内安全撤离至室外或安全区域而设置的疏散照明。最后是疏散照明,就是指在火灾发生后,正常照明系统因故障或被控而熄灭,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中,为使人们能安全进行疏散和引导人们迅速撤离危险场所而装设的照明,如疏散走道照明和应急照明等。
三、建筑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基本要求
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中,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应符合一定的标准。
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能低于所在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而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也不能低于所在场所的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同时,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能低于0.5勒克斯。
建筑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一般设置
消防工作照明系统是由消防应急工作照明灯组成,主要为灭火和救援人员能够顺利开展工作而设立。一般要设置在发电配电房、消防泵房、消防控制中心、通讯中心等重要场所,持续时间应高于九十分钟。
四、建筑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基本模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3.2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2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3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五、建筑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设计方式
现阶段实践中应急照明系统设计方式主要有四种:
第一种是采用浮充蓄电池灯作为应急照明灯,优点是使用比较灵活,照明灯之间相对独立,不会相互干扰,可以不用双电源供电,设计施工都比较容易。缺点是价格相对较高,并且容易损坏,对于维修保养要求较高,只适合面积较小、双电源难解决以及对疏散指示照明要求极高的建筑。
第二种是采用双电源切换箱作为应急照明供电电源,供电为独立的回路,在末端切换。优点是成本低,寿命长,单箱控制面积大,系统易用性强。缺点是对供电电源和线路的要求较高,使用与双电源容易解决、面积较大,重要性略低的建筑。
第三种是采用浮充蓄电灯,其供电电源为双电源切换箱,这种方式是上两种方式的结合,拥有上面两种方式的优点,并且性能可靠,但是成本相对较高,适合双电源容易解决、面积大、非常重要的建筑。
第四种是采用集中浮充应急照明箱,优点是成本低,寿命长,单箱控制面积大,管理比较方便、安全。由于蓄电池集中放置在箱体内,经济性上也比较合理,维护工作少,能够有效较少大量投资。
六、应急照明控制方式
首先是应急照明的分散就地控制方式,走道、楼梯间等处的应急照明灯需要分散就地控制。首先在各出线回路上增加一根控制线,并串入交流接触器KM主触点,其次将分散在各处的应急照明开关由通常的单控开关改为双控开关。其次是应急照明的集中控制方式,在一些公共建筑中,如商场、停车库等公共场所的应急照明常常需要集中控制管理,在此类设计中往往在值班室或每层的配电间内设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配出若干回路控制各场所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灯。最后是应急照明的总线集中控制方式,把整栋建筑的照明包括应急照明都纳入了总线制控制系统,应急照明的控制又加入了新的制约因素。建筑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存在的问题
建筑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由于缺乏相应的规范,监督部门在监督工作中没有相应依据,使一些不合理之处无法得到有效纠正和制止,也导致现在建筑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在火灾发生时并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1,自带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工作时间不达标
目前各标准对不同场合应急照明持续时间标准不统一,没有一个确定的时间。但是,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然而,现在一些自带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连续工作时间往往达不到二十分钟,照度就慢慢开始减弱甚至完全熄灭。加上这种应急灯充放电频繁,在没有及时维护和保养的情况下,很难起到在火灾中救援的作用。
2,应急灯具的设置和选用不符合要求
首先是材料不过关,使用民用应急照明灯具替代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使应急灯具在火宅条件下不能正常使用;其次是通道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设在靠近顶棚位置,对拐角处的指向与出口方向并不一致,延误火灾发生后的逃生和救援时间;最后是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火灾救援时必须工作的地方,应急照明达不到正常工作的照度要求,使救援工作不能很好展开。
七、供电设计等存在问题
一些应急灯具未采用专业供电回路,而是直接搭接在非消防专用的正常照明回路上,违反《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疏散照明用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正常供电电源可接自本层(或本区)分配电盘的专用回路,或者引自本层(或本区)的防灾专用配电盘”的相关规定。不仅加速电池的损耗,同时也无法发挥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在火灾发生时应有的作用。应急灯具的三根电源线与照明配电箱的对应端子连接不正确,可能会使应急电源被错引的电流烧坏,无法起到作用。
配电线路的敷设,没有符合规范中关于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要求。暗敷时,没有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保护层厚度小于30cm;明敷时,没有穿金属管或没有在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采用非延燃性电缆时,没有敷设在电缆井内。
一些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没有对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在建筑消防设施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重视,未能对消防应急照明进行总体规划和通判考虑,甚至到工程末期才着手整改,导致消防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控制方式、产品等无法选择。另外,火灾应急照明和正常照明没有分开设计,导致工程实施中产生混淆,影响消防照明系统在火灾发生的实际作用。
八、总结
随着建筑功能复杂、人口密度过高、灾害造成损失巨大等问题的日益加深,建筑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重要性也越来越高,它有利于建筑物内人员及时疏散和救援工作的顺利展开。本文就建筑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设计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参考文献: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2]《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