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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规定"不仅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且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表现。但在民族地方立法过程中亦呈现出制定主体权限不明确,名称随意化等问题。该文从"变通规定"的概念辨析入手,着重分析"变通规定"的制定主体、表现形式和内容合法性及其适用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统一制定主体,规范变通规定名称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