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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治”承载着人们对于法治的基本信念。然而,在法律规范层面,“私法自治”却是立法者的产物,是国家干预的体现。私人依据“私法自治”条款只是从立法者那里获得了为自己制定主要规则的权限;私人规则通往法律规则需要经受立法者设定的种种资格考验。法院接受立法的授权,在“私法自治”的实现中既是私人规则能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者和决定者,同时也是法律效力得到确认的私人规则的执行者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