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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在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推动之下,正在加紧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作为一种无具体形态的财富,信用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在申请贷款、找工作等环节时良好的信用能够为其提供巨大的帮助,然而当前我国在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缺乏牢固的法律保障,本文将在此基础下,重点围绕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显示融合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述。
关键词 民商法 健全 个人信用体系 现实 融合
作者简介:廖太礼,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271
我国在制定推行的民商法当中已经初步对个人信用进行了大致的解释说明,也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个人信用的重要作用,然而在将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进行现实融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存在不少的困难与障碍,除了信用体系自身存在缺陷和不足之外,民商法中关于信用原则的内容也尚不完善,这一问题必须得到尽快解决,才能顺利在现实社会中实现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完美融合。
一、 现阶段个人信用体系中的不足
(一) 个人信用观念不足
在我国现阶段初步建立形成的个人信用体系当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和不足,首当其中的便是个人信用观念尚未深入人心,虽然我国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就已经产生了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中华传统美德,但是由于时间的流逝和推移,人们的诚信意识逐渐减弱,社会上的“拜金主义”、“利己主义”等不良风气盛行,导致我国国民个人信用观念淡薄,尚未正确认识个人信用在公民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
(二) 缺乏统一评价标准
当前我国用于评价个人信用的标准不一,这也是导致个人信用体系出现问题最主要的原因之一,由于缺乏统一的评级标准,因此我国在管理个人信用的行为当中困难重重且极不规范,最主要表现在一旦个人信用行为出现问题时,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评价标准,所以很难对其个人性用行为进行定性,所提供的信用依据无法进行全面细致的说明。
(三) 缺乏相应法律保障
我国在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方面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在现实生活中也缺乏大量真实的相关经验,因此无法为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和现实凭证,进而导致我国在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方面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坚实牢固的法律保障,在个人信用行为出现问题时无法可依,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指导,这也直接影响和制约了个人信用体系的健全,民商法也同样无法实现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四) 建设成本过于庞大
在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当中最重要的工作内容就是搜集和整理个人信用信息,然而在前期的数据信息搜集过程当中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个人信用信息零碎分散,缺乏统一整体性,这无疑增加了个人信用信息搜集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同时我国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后续保障,政府的执行力度不足,因此在动态数据信息的搜集方面也同样存在缺陷。其次,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金为用于为已经搜集到的个人信用信息建立专门的信息数据库,建设成本不仅巨大而且建设周期也相当漫长,前期投入的资金成本很难在短时间内收回,因此导致大量的民营信用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被迫选择关门。值得注意的是,用户个人的信用信息属于隐私,但是中间银行却通过与信用公司交易换取用户个人信用信息并从中获利,此种做法是否真正侵犯了用户的个人隐私还有待商榷 。
二、 民商法内信用原则内容中的不足
(一) 信用原则内容不明确
在当前我国制定的民商法当中,关于信用原则的内容和定义均非常笼统、模糊,缺乏准确细致的解释说明,现阶段对于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认为信用原则基于道德层面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法律和道德是信用原则的主要应用阵地;第二种观点认为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需要同时考虑个人、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实现三者利益均衡发展;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民商法中需要制定出一条统一规范的条款用于指导信用原则完成民事活动;第四种观点是认为在所有的民事活动当中,活动双方均与要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杜绝任何弄虚作假和诈骗行为。
(二) 信用原则落后无保护
民法利用信用原则充分展现了其价值追求,虽然个人信用体系已经涉及到特权法、债权法等众多司法领域,但是信用原则在位置顺序上仍然存在滞后性。首先在民商法规定的信用原则中,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均排在信用原则之前,另外关于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强调和说明,最重要的是当前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是专门用来保护信用原则,也就是说信用原则极度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种种缘由导致民商法中信用原则内容尚未完善 。
三、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在现实融合中的障碍
我国民商法关于个人信用原则的内容不完善、存在诸多不足,同时个人信用体系建立也刚刚处于起步阶段,二者本身均存有缺陷这也直接影响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实现完美的现实融合。另外民商法的制定和建立个人信用体系通常是分开进行,二者之间缺乏关联性与综合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二者的现实融合,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民商法中尚未形成准确的信用原则内容和定义,在标准规范方面尚未统一,因此与实际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存在较大的差异,长此以往导致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之间的差异和分歧越来越大,最终无法实现二者的现实融合。同样,在监督管理方面,民商法也没能与个人信用体系之间完成现实融合,与制定建立一样,二者由于分属不同系统范畴,因此也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完成各自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在此过程中无法避免的会出现部门监管职能交叠重复或疏忽漏洞,加之民商法的监管部门很少与个人信用体系监管部门之间进行沟通和交流,信息闭塞、缺乏默契最终导致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以失败告终。 四、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措施
(一) 加强个人信用观念
针对现阶段我国国民缺乏应有的个人信用观念,对个人信用认识不明,基于此现状,我国需要尽快深入落实个人信用观念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公民正确认识到个人信用的重要性,比如说专门印制关于个人信用知识的宣传手册并积极将其派发至各大社区、街道、城镇当中,同时利用强大的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将个人信用观念深入人心。银行、购物超市等各机构也可以通过积极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开通网上个人信贷业务,并且通过督促用户通过按时还款等做法提高自身信用额度,当用户的个人信用程度积累到一定高度之后便能够享受各种特惠服务,比如说在支付宝中的蚂蚁花呗,其本质上就是一种小额贷款服务,蚂蚁花呗首先会根据用户现有的信用度配以一定数额的透支资金,而用户在购物或支付的过程中可以选择蚂蚁花呗用现有的透支资金完成支付,当用户按照规定时间内还清欠款之后便能够增加信用额度,若用户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内还清欠款,便会按照逾期天数乘以逾期金额乘以0.05%支付逾期利息,而累积的个人信用额度超过750分时便能够享受许多优惠服务,比如说候机时可以走绿色通道,申请银行信贷业务时优先办理等等,同时提高用户的现金使用额度,在一系列的鼓励措施下个人信用观念深入人心,人们也会有意识的提高个人信用程度。
(二) 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当前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完善,这也成为阻碍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体系实现现实融合最大的障碍,因此想要实现二者的现实融合,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在市场交易活动当中,个人其中最重要的执行者也是最主要的参与体,离开个人市场交易活动根本无法顺利完成,而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能够在推动社会经济稳定持久发展的过程中产生重要的积极作用,因此所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对象必须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
(三) 增强政府融合职能
政府在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中具有极强的融合作用,首先,政府能够指导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也能够指导民商法的制定推行,在认识到这一点之后,需要充分利用好政府的融合职能,顺利完成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首先政府需要明确自身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强法律意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落实好具体工作;其次,政府需要充分强化职能,在现有基础上积极敦促工作人员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服务意识,并且深入认真研究民商法,找到其与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之间的内在联系,以此为基础合理安排工作内容,维持法律的公正客观性,为市场经济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
(四) 法律保护个人信息
当前在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中存在大量个人信用信息泄露,信息安全无保障的情况,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缺陷和漏洞威胁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需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推行力度,利用严谨可靠的法律切实保障个人用户信用信息安全。同时加大对非法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等一切损害信息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个人信用制度的完整性。当前我国虽然已经在名誉保护上取得了一定成就,然而在其他方面法律的保护力度和保护程度远远没有到位,这也成为影响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实现现实融合的阻碍。因此我国需要在个人信用信息搜集与管理两方面着手,制定明确的相关法律对其进行管制和约束,并且科学细致的分析个人权利问题,积极借鉴和吸收国外在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方面的先进经验,为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扫清障碍。
五、结论
总而言之,在我国不断深化改革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实现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是顺应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符合时代的发展潮流。针对当前民商法与和个人信用体系自身存在的不足,国家需要尽快完善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内容,加强对信用原则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保护力度,同时政府需要在民商法和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之间积极发挥融合作用,为其现实融合与深入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创造良好的环境,利用民商法和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全面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与提高。
注释:
董玉鹏、孙岩. 探讨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学术探索.2014(9).45-48.
蒋梅、李思琪、于飞宇. 试论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修改. 法制与社会.2015(13).15-16.
韩旭、蒋门奇. 浅析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23).278.
杨锟、易欧平、郭福义. 试论民商法与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128-130.
关键词 民商法 健全 个人信用体系 现实 融合
作者简介:廖太礼,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271
我国在制定推行的民商法当中已经初步对个人信用进行了大致的解释说明,也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个人信用的重要作用,然而在将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进行现实融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存在不少的困难与障碍,除了信用体系自身存在缺陷和不足之外,民商法中关于信用原则的内容也尚不完善,这一问题必须得到尽快解决,才能顺利在现实社会中实现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完美融合。
一、 现阶段个人信用体系中的不足
(一) 个人信用观念不足
在我国现阶段初步建立形成的个人信用体系当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和不足,首当其中的便是个人信用观念尚未深入人心,虽然我国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就已经产生了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中华传统美德,但是由于时间的流逝和推移,人们的诚信意识逐渐减弱,社会上的“拜金主义”、“利己主义”等不良风气盛行,导致我国国民个人信用观念淡薄,尚未正确认识个人信用在公民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
(二) 缺乏统一评价标准
当前我国用于评价个人信用的标准不一,这也是导致个人信用体系出现问题最主要的原因之一,由于缺乏统一的评级标准,因此我国在管理个人信用的行为当中困难重重且极不规范,最主要表现在一旦个人信用行为出现问题时,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评价标准,所以很难对其个人性用行为进行定性,所提供的信用依据无法进行全面细致的说明。
(三) 缺乏相应法律保障
我国在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方面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在现实生活中也缺乏大量真实的相关经验,因此无法为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和现实凭证,进而导致我国在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方面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坚实牢固的法律保障,在个人信用行为出现问题时无法可依,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指导,这也直接影响和制约了个人信用体系的健全,民商法也同样无法实现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四) 建设成本过于庞大
在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当中最重要的工作内容就是搜集和整理个人信用信息,然而在前期的数据信息搜集过程当中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个人信用信息零碎分散,缺乏统一整体性,这无疑增加了个人信用信息搜集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同时我国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后续保障,政府的执行力度不足,因此在动态数据信息的搜集方面也同样存在缺陷。其次,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金为用于为已经搜集到的个人信用信息建立专门的信息数据库,建设成本不仅巨大而且建设周期也相当漫长,前期投入的资金成本很难在短时间内收回,因此导致大量的民营信用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被迫选择关门。值得注意的是,用户个人的信用信息属于隐私,但是中间银行却通过与信用公司交易换取用户个人信用信息并从中获利,此种做法是否真正侵犯了用户的个人隐私还有待商榷 。
二、 民商法内信用原则内容中的不足
(一) 信用原则内容不明确
在当前我国制定的民商法当中,关于信用原则的内容和定义均非常笼统、模糊,缺乏准确细致的解释说明,现阶段对于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认为信用原则基于道德层面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法律和道德是信用原则的主要应用阵地;第二种观点认为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需要同时考虑个人、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实现三者利益均衡发展;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民商法中需要制定出一条统一规范的条款用于指导信用原则完成民事活动;第四种观点是认为在所有的民事活动当中,活动双方均与要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杜绝任何弄虚作假和诈骗行为。
(二) 信用原则落后无保护
民法利用信用原则充分展现了其价值追求,虽然个人信用体系已经涉及到特权法、债权法等众多司法领域,但是信用原则在位置顺序上仍然存在滞后性。首先在民商法规定的信用原则中,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均排在信用原则之前,另外关于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强调和说明,最重要的是当前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是专门用来保护信用原则,也就是说信用原则极度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种种缘由导致民商法中信用原则内容尚未完善 。
三、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在现实融合中的障碍
我国民商法关于个人信用原则的内容不完善、存在诸多不足,同时个人信用体系建立也刚刚处于起步阶段,二者本身均存有缺陷这也直接影响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实现完美的现实融合。另外民商法的制定和建立个人信用体系通常是分开进行,二者之间缺乏关联性与综合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二者的现实融合,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民商法中尚未形成准确的信用原则内容和定义,在标准规范方面尚未统一,因此与实际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存在较大的差异,长此以往导致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之间的差异和分歧越来越大,最终无法实现二者的现实融合。同样,在监督管理方面,民商法也没能与个人信用体系之间完成现实融合,与制定建立一样,二者由于分属不同系统范畴,因此也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完成各自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在此过程中无法避免的会出现部门监管职能交叠重复或疏忽漏洞,加之民商法的监管部门很少与个人信用体系监管部门之间进行沟通和交流,信息闭塞、缺乏默契最终导致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以失败告终。 四、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措施
(一) 加强个人信用观念
针对现阶段我国国民缺乏应有的个人信用观念,对个人信用认识不明,基于此现状,我国需要尽快深入落实个人信用观念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公民正确认识到个人信用的重要性,比如说专门印制关于个人信用知识的宣传手册并积极将其派发至各大社区、街道、城镇当中,同时利用强大的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将个人信用观念深入人心。银行、购物超市等各机构也可以通过积极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开通网上个人信贷业务,并且通过督促用户通过按时还款等做法提高自身信用额度,当用户的个人信用程度积累到一定高度之后便能够享受各种特惠服务,比如说在支付宝中的蚂蚁花呗,其本质上就是一种小额贷款服务,蚂蚁花呗首先会根据用户现有的信用度配以一定数额的透支资金,而用户在购物或支付的过程中可以选择蚂蚁花呗用现有的透支资金完成支付,当用户按照规定时间内还清欠款之后便能够增加信用额度,若用户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内还清欠款,便会按照逾期天数乘以逾期金额乘以0.05%支付逾期利息,而累积的个人信用额度超过750分时便能够享受许多优惠服务,比如说候机时可以走绿色通道,申请银行信贷业务时优先办理等等,同时提高用户的现金使用额度,在一系列的鼓励措施下个人信用观念深入人心,人们也会有意识的提高个人信用程度。
(二) 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当前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完善,这也成为阻碍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体系实现现实融合最大的障碍,因此想要实现二者的现实融合,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在市场交易活动当中,个人其中最重要的执行者也是最主要的参与体,离开个人市场交易活动根本无法顺利完成,而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能够在推动社会经济稳定持久发展的过程中产生重要的积极作用,因此所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对象必须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
(三) 增强政府融合职能
政府在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中具有极强的融合作用,首先,政府能够指导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也能够指导民商法的制定推行,在认识到这一点之后,需要充分利用好政府的融合职能,顺利完成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首先政府需要明确自身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强法律意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落实好具体工作;其次,政府需要充分强化职能,在现有基础上积极敦促工作人员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服务意识,并且深入认真研究民商法,找到其与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之间的内在联系,以此为基础合理安排工作内容,维持法律的公正客观性,为市场经济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
(四) 法律保护个人信息
当前在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中存在大量个人信用信息泄露,信息安全无保障的情况,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缺陷和漏洞威胁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需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推行力度,利用严谨可靠的法律切实保障个人用户信用信息安全。同时加大对非法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等一切损害信息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个人信用制度的完整性。当前我国虽然已经在名誉保护上取得了一定成就,然而在其他方面法律的保护力度和保护程度远远没有到位,这也成为影响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实现现实融合的阻碍。因此我国需要在个人信用信息搜集与管理两方面着手,制定明确的相关法律对其进行管制和约束,并且科学细致的分析个人权利问题,积极借鉴和吸收国外在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方面的先进经验,为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扫清障碍。
五、结论
总而言之,在我国不断深化改革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实现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是顺应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符合时代的发展潮流。针对当前民商法与和个人信用体系自身存在的不足,国家需要尽快完善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内容,加强对信用原则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保护力度,同时政府需要在民商法和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之间积极发挥融合作用,为其现实融合与深入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创造良好的环境,利用民商法和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全面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与提高。
注释:
董玉鹏、孙岩. 探讨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学术探索.2014(9).45-48.
蒋梅、李思琪、于飞宇. 试论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修改. 法制与社会.2015(13).15-16.
韩旭、蒋门奇. 浅析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23).278.
杨锟、易欧平、郭福义. 试论民商法与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128-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