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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减缓承诺、资金机制与衡量、报告和核实等三个方面,《哥本哈根协议》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但在强化"共同责任"的同时弱化了"区别责任"。"共同责任"来源于"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和"人类共同关切事项"概念。"区别责任"来源于发达国家的巨额排放和能力优势。"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适用受到"生态空间的再分配"目标的支持,然而可能受到"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目标的限制。因此,我国应当形成和发展不损害人类共同环境利益并且促使中国人能够过"善的生活"的气候变化法律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