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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尔森认为法律义务是因法律制裁而存在;法律义务就是应当不做作为法律制裁的条件的行为。这样,凯尔森所理解的"法律义务"仅有因畏惧制裁而服从的含义。但在自然法学看来,因畏惧制裁、避免受害而服从的"应当"只是一种明智行为,是一种理性选择行为,它不是道德义务。道德义务从根源上说来自人们的良知。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同源,同样来自于人们的良知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