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与企业重组:基于“营改增”的实证分析

来源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unli198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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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DOI编码:10.15958/j.cnki.gdxbshb.2021.04.06
  摘 要:“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将原来自营的中间投入品分离出去,以从上游关联企业购进的方式获得内部交易的价格优势以及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产业分工与协作带来税收成本的降低。因此,企业尤其是中间投入品能获得的进项抵扣较高的企业,可能在“营改增”试点后进行分拆重组。我们以2010—2015年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使用多时点DID模型检验了企业关联方数量在2012及2013年“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的变化。结果表明,“营改增”后,实验组企业通过分拆重组形成了更多的关联企业,并且企业与上游缴纳增值税行业之间的产业互联程度越高,“营改增”的分拆重组效应越强。对经济后果的研究发现,“营改增”后,企业通过重组增加关联方后整体流转税税负显著下降,从结果的角度支持了“营改增”后关联企业数量的增加是企业为降低流转税税负做出的针对性决策。本文采用了包括PSM在内的一系列方法验证了结果的稳健性。研究发现为增值税税率减并改革带来启示。
  关键词:营改增;分拆重组;专业化分工;产业互联
  中图分类号:F27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21)04-0048-16
  与美、德、英等国主要通过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来刺激经济增长不同,中国近十多年来主要依靠增值税改革刺激经济增长[1],以增值税为核心的间接税改革勾勒中国税收政策改革的基本轨迹[2]。“营改增”改革的目的并不只在于降低行业税负,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理顺产业间投入产出关系,促进产业结构演进升级。深入到微观层面,税收推动企业边界调整是公司财务的重要研究话题,企业通过兼并、分拆等重组方式加快产业升级,实现跨越式发展。但是,研究文献主要关注企业所得税如何调整企业边界[3],并未直接涉及增值税改革与企业重组之间的关系。深入理解以增值税为核心的间接税改革如何推动经济增长,意味着需要深入研究增值税改革在企业实体经济行为层面的作用机制和影响因素。“营改增”改革是否在微觀层面上推动企业边界调整,进而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我们研究的核心问题。
  “营改增”为从企业重组视角研究增值税调整企业边界提供了契机和场景。为解决中国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遗留的重复征税问题,自2012年1月1日起,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起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随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逐步扩围到其他服务业。至2016年5月1日,我国已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范围覆盖到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新增不动产的进项增值税额纳入抵扣范围。
  “营改增”对专业化分工的促进作用可能引起企业分拆重组事件的发生。企业分拆重组,即资产重组主体通过资产剥离、公司分立等手段,减少企业资产规模以及业务种类跨度,优化资源配置,将企业从负协同效应中解脱出来,明确发展方向,强化核心业务,使资本增值最大化或资本损失最小化。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为避免重复缴税,部分企业选择自行生产属于营业税纳税范围的中间投入品或自营生产辅助服务[4]。随着“营改增”的逐步推进,部分中间投入产品或辅助性服务由营业税纳税范畴转为增值税纳税范畴,从而能够得到增值税进项抵扣,这将促使企业将缴营业税时自营的辅助业务分离出去[4],新设子、孙公司(三级公司,下同)或投资联营、合营企业,即“营改增”可能促进企业重组,促进企业边界的调整。如果企业从中间投入品获得的进项抵扣越多,“营改增”的企业重组效应越强。“营改增”后进行的分拆重组一方面可使母公司专注发展核心业务,并通过从分拆形成的关联企业处购进中间投入产品或服务获得进项抵扣,降低企业税负,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关联交易获得价格优势,从而实现专业化程度和企业利润的多赢局面。
  因此,我们基于“营改增”促进产业专业化分工的视角,研究“营改增”对企业分拆重组的影响。“营改增”的全面推行也为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较为充足的研究期间。我们以具有代表性的子公司、孙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关联企业数量的增加作为企业重组事件发生的指标。陈钊和王旸[4]在其研究中指出:“营改增”对上下游企业的分工的促进作用由两种途径实现:一是企业将原本由自身提供的生产性服务业务直接外包给“营改增”试点企业;二是企业在改革后开始对外经营该辅助性业务。我们的理论基础源于上述第二种路径:企业在改革后开始对外经营该辅助性业务。对外经营的方式可能是在自身经营范围中增加该项业务,也可能是在集团公司中由关联企业经营该项业务。考虑到企业对外经营辅助性业务的目的是实现专业化分工,那么企业更可能采取由关联企业单独运营该项业务的方式,因此,“营改增”后企业关联方数量将会上升,企业关联方数量的变化可以作为其进行分拆重组的反映。
  我们样本时间区间选定为2010—2015年,选择2012、2013年进行“营改增”的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作为“营改增”实验组企业,同时也将改革前后始终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也纳入实验组,因为,受“营改增”政策影响的不只有“营改增”试点行业,改革前后始终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如制造业企业)由于上游可能存在“营改增”试点行业,改革后上游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改征增值税,改革前后始终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也受到“营改增”影响[4]。采用多时点双重差分模型(difference-in-difference,DID)分析“营改增”政策是否推动了企业分拆重组事件的发生,研究发现:第一,“营改增”后,实验组企业的关联企业数量显著增加,表明“营改增”政策对企业分拆重组事件具有推动作用。第二,产业互联较强的行业内,企业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更倾向于进行分拆重组。第三,考虑到企业关联方数量的增加可能出于其他原因,而非顺应改革方向而进行的有目的性的重组行为,进一步的经济结果分析发现“营改增”实验组企业通过重组增加关联企业的方式在一年后实现了流转税税负降低,且产业互联程度高的企业流转税税负的降低作用更为显著。此外,我们也对企业所得税税负进行了经济后果分析,结果显示“营改增”后,实验组企业关联方数量的增加对其实际所得税税率并无显著影响,排除了所得税这一税收因素对企业重组行为的影响。使用改变解释变量赋值规则、加入省份固定效应、自助抽样、PSM-DID以及在控制变量中加入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等方式控制内生性之后,研究结论依然成立。   我们的研究意义体现在:第一,我们从企业分拆重组的视角为增值税改革的实体经济效应提供研究证据。对“税收中性”的增值税进行改革是否及如何改善企业实体经济行为,对这一科学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发现联结增值税制度与经济增长的微观机制。税制改革与企业实体经济行为的研究多是关注企业所得税[5-6]。从我国增值税改革的相关研究来看,虽有研究涉及增值税转型。“营改增”与企业投资、分工、产业升级研究[4,7-8],研究仍显“碎片化”。第二,丰富和拓展了增值税改革在微观企业层面的经济后果研究,也为进行中的增值税深化改革带来研究启示。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营改增”、增值税税率减并等几个阶段。“营改增”作为分税制以来重要的一次税制改革,市场和学术界均持续关注“营改增”对宏微观层面的影响和作用机制,包括“营改增”与宏观财政经济[9-10]和微观企业税负、投资规模、运营效率、创新等方面[11-13]。我们从专业化分工的角度出发,研究改革的实施对企业重组的影响,实现宏观产业结构与微观企业策略的连接,从而对增值稅研究相关文献进行了丰富。第三,从增值税的视角丰富和拓展了税与企业边界调整的研究文献。现有文献集中研究了通过企业边界调整(包括分拆、兼并、重组等)进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收套利的手段[3],以及因税收差异或变化导致的企业组织形式变化[14-16]。我们的研究提供了税改促进企业分拆重组的另一种思路:增值税改革促进专业化分工推动企业重组。
  本文接下来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在总结“营改增”及企业分拆重组相关的文献综述的基础上提出研究假设;第二部分详述模型设计与变量定义规则,解释数据来源,提供描述性统计与单变量分析;第三部分为实证检验及分析;最后是简短的结论与启示。
  一、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文献综述
  自“营改增”试点以来,学术界展开了大量有关改革效应以及后续影响的研究。尽管“营改增”的主要目的在于消除重复征税,优化产业结构,政策的实施也带来了一系列其他宏观和微观方面的影响。宏观方面的研究集中在产业结构调整、财政收入变化、居民社会福利等方面。孙正的研究表明“营改增”提高了国民经济中第三产业的比重,降低了第二产业的比重,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升级演进[9];刘成杰和张甲鹏发现“营改增”对第一、二、三产业尤其是第三产业的就业和经济增长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17];Ferede和Dahlby[14]研究表明“营改增”后国家经济和政府财政收入有显著增长[11];潘常刚研究显示“营改增”后居民总体的税负有所减轻,居民福利尤其是中低收入者的福利提升,一定程度上缩小了福利差距[18]。微观方面的诸多研究表明“营改增”能够有效提高相关企业的经营绩效,包括提高盈利能力[19]、提高企业生产效率[20]等;此外,“营改增”对企业投资行为也存在影响:李成和张玉霞的研究显示“营改增”的实施促进了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及总投资[20];王桂军和曹平指出“营改增”政策通过有效控制企业税负的增加以促进其自主创新活动,且这一作用在民营、中小企业和法制环境较好地区的企业更为显著[21]。在公司税务研究方面,谢获宝等的研究发现实施“营改增”政策抑制了企业的所得税避税行为,且非国有企业与高内控水平的企业避税行为受抑制程度更加明显[22]
  促进社会分工是“营改增”影响企业行为的微观机理[4],因此,“营改增”与社会分工效应受到研究者的关注。范子英和彭飞研究了“营改增”对专业化分工的影响,提出“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打通了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外购服务型产品能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降低了产业分工与协作的税收成本从而促进专业化分工,并且“营改增”行业与上游产业互联越紧密,“营改增”产生的分工促进效应就越大[7]。梁若冰和叶一帆的研究结果表明“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贸易额在改革之后均出现显著高于非试点地区的增长,而且“营改增”对于企业间贸易的促进作用在省内企业间十分显著,这证实了试点工作具有明显的分工促进作用[23]。王桂军和曹平提出企业改革后,由于重复征税的现象得以解决,部分企业愿意将研发、软件和信息技术等业务外包给专门的服务性企业,减少了非主营业务的信息技术及软件研发等服务性产品自给自足的行为,从而显著地降低了制造业企业以专利为表征的自主创新意愿[21]。然而,刘建民等以截至2016年的数据进行检验,发现“营改增”政策降低了制造业企业的专业化分工程度,企业开始对外提供原先自用的生产性服务,扩大业务范围增加“外销”收入,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纵向一体化程度;服务业企业则因“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促进了企业主辅业务分离,增强其主营业务竞争力[19]
  关于重组方面,国内外文献已开展了诸多关于公司进行分拆重组的原因或目的的研究。Stewart和Glassman总结了引发公司重组的多项因素,包括,极高的外在诱因、停止低绩效的部门或事业的运营从而减少现金的无意义流出、提高资产的使用价值、增加企业的负债容量、节约税负、使管理者聚焦核心业务、使业务单纯化从而得到独特的投资机会等[24]。Chen和Guo提出企业进行资产剥离的三个假说理论[25],其中,聚焦假说(Focusing Hypothesis)提出公司会通过将非主营业务剥离出去以便集中发展核心业务,从而稳固其主业,增强企业竞争力。基于现代企业理论,市场和企业同作为协调经济活动、配置市场资源的机制,通过市场配置资源产生交易费用与通过企业配置资源产生组织费用和管理费用之间关于边际成本的博弈使企业存在一个理论上的临界点。Comment和Jarrell的研究发现经营多项分散业务的公司更倾向于将低效率的业务单元剥离出去,着重发展主营业务[26]。John和Ofek也认为将非相关事业的资产出售或分割有利于企业专注经营本业从而提高公司价值[27]。Denis等指出拥有一定比例股权的管理者常会通过重组活动提高公司经营绩效[28]。   税与企业重组的相关研究目前主要关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研究发现企业或股东利用公司分立等重组手段,重组后各相关企业(或股东)纳税总额小于原企业(或股东)所纳税额,从而降低企业总体税负[14-16]。国内研究方面,学者们多关注企业如何利用分拆重组进行税收筹划。黄梓洋提出企业通过分立实现增值税筹划的两种途径[29]:第一,对于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通过企业分立分离出低税和免税项目,充分享受低税率和免税优惠;第二,对兼营和混合经营不同税种的应税项目,可通过对经济业务性质加以区分分离出单独运营的公司,使低税率项目、减免税项目等能分别纳税以减轻税负,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所得税与企业重组的研究基本上达成一致结论,税是影响财务协同的重要因素,公司税务在公司组织形式选择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意味着可以节税[30-31]。Goolsbee使用1959—1986年的美国公司数据发现企业通过分拆应对企业所得税累计税率[31]。公司的组织形式如C型、S型公司,适用不同税率,成为企业重组收益的一个来源[14]。Rdulescu和Drv发现欧洲公司通过重组(包括收购、合并、分拆、撤资)进行税收套利[32]。在个人所得税与企业重组的研究方面,现有研究也发现税负影响股东对企业组织形式的偏好和持股比例[16]。Utke发现股东所得税影响有限合伙制的选择,这种形式对于税负敏感的股东来说具有减税的作用,而对于免税的股东来说则会增加税负;当公司中免税股东较多时,企业更不可能分拆成立有限合伙制企业,反之,当公司中税负敏感的股东较多时,企业更可能分拆成立有限合伙制企业(Master Limited Partnership,MLP),税负敏感的股东降低在原母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增加在有限合伙制企业中的持股比例[16]
  增值税与企业分拆重组的研究较少。Onji对日本1989年增值税改革的研究发现,由于不同规模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规模小的企业增值税税率低,因此,许多大型的日本企业集团内部分拆出众多小规模企业[33]。这是我们检索到的为数不多的增值税改革对企业重组的影响研究。
  税制改革与企业实体经济行为的研究大多关注所得税改革。在我国,增值税占到税收收入的40%。相当部分的OECD国家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较高[34]。在不少发展中国家,增值税贡献的税收收入占比超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因此,研究增值税改革对企业实体经济行为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政策指导作用。只是目前研究增值税与企业实体经济行为的文献处于新兴状态。虽然增值税被视为具有“税收中性”特征,但是为数不多的新兴研究已经发现,增值税作用于企业实体经济行为的机制和传导渠道相对丰富,意味着增值税与企业实体经济行为的研究领域还需要更多维度的细致研究[35]。我们基于“营改增”与产业分工的分析视角,研究“营改增”的企业重组效应。由于“营改增”打通或弥补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企业在改革后开始对外经营该辅助性业务。对外经营的方式可能是在自身经营范围中增加该项业务,也可能是在集团公司中由关联企业经营该项业务。考虑到企业对外经营辅助性业务的目的是实现专业化分工,那么企业更可能采取由关联企业单独运营该项业务的方式,因此,“营改增”后企业关联方数量将会上升,企业关联方数量的变化可以作为其进行分拆重组的反映。
  (二)研究假说
  制度变化改变企业既定条件下的成本收益,因此,企业理性地改變行为应对制度变迁。基于“营改增”对专业化分工的促进作用以及作为实现专业化分工策略之一的企业分拆重组,可以推测“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可能导致更多的企业分拆重组行为,促使企业将原先自营的上游辅助性业务剥离出去,以保证本公司专注核心业务,并从重组后新增的关联企业购进所需的中间投入品或生产性服务,从而得到相应的增值税进项抵扣。举例来说,制造业企业定期购进原材料需要物流辅助支持。然而,在“营改增”之前,工厂A属于制作业,为增值税纳税范畴,其生产销售产品需按销售价格成比例缴纳增值税;物流辅助业务则属于营业税纳税范畴,如果与其他物流公司签订合同由其负担原材料的运送,物流公司的报价中既包含提供物流服务的价格,也包含作为价内税的营业税额。工厂A负担了销售商品的增值税,又无法从上游物流服务中得到增值税时的抵扣项目,就导致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在改革以前,以工厂A为例的大量制造业倾向于自营生产性服务,由自身提供物流辅助等业务,从而减少重复缴税。2012、2013年在各地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逐步展开“营改增”试点,改革后物流辅助业务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此时工厂A外购物流辅助业务能够获得增值税进项抵扣,那么工厂A就可以将原先自营的物流辅助业务剥离出去,一方面,接受物流服务获得的进项抵扣可以降低税负,节约现金流占用;另一方面,工厂A得以将更多的资源投入主营的制造业工作,无需再分配资源给这类非主营业务。例如,据报道,为重构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税收负担,仅2012年上半年,作为首个试点地区的上海就有上海电气、上海汽车、上海华谊等25家大型制造业企业集团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集团把分散在企业内部的各项辅业分立成为工程公司、信息公司和物流公司。
  陈钊和王旸[4]提出“营改增”促进专业化分工的两种可能:一是企业经营范围变化,制造业企业原来自给自足生产性服务,在改革后开始对外经营该业务。此时,示例中的物流公司可能是工厂A通过重组形成的关联企业,这也是我们研究的方向。第二种情况是制造业企业更多以外包的方式将非主营业务剥离出去,从而集中资源发展主营业务(路径一)。此时,示例中的物流公司可能是工厂A通过重组形成的关联企业。第二种情况是制造业企业更多以外包的方式将非主营业务剥离出去,从而集中资源发展主营业务(路径二)。此时的物流公司与工厂A无关,仅作为服务协议的一方。陈钊和王旸[4]的研究结论显示,以上两种“营改增”促进专业化分工的路径同时存在:部分制造业企业在改革实施后由原来自给自足提供生产性服务变为对外经营该业务,企业的营业收入也相应增加(即路径一存在);并且,部分服务业企业的营业收入在改革后明显上升,说明这些企业获得了来自制造业企业更多的业务外包(即路径二存在)。同时,范子英和彭飞[7]以企业纵向一体化程度作为企业专业化分工的逆向指标,发现在产业互联程度高的企业中,“营改增”能显著推动企业专业化分工发展。此外,其研究的稳健性检验显示,“营改增”后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显著提高,也就是说改革后企业分离辅助业务,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这也是对陈钊和王旸[4]研究中路径一的佐证。   陈钊和王旸[4]以及范子英和彭飞[7]的研究已经对“营改增”的分工效应进行了充分论证,本文的研究建立在这两篇文章的研究结论之上,从“营改增”影响企业专业化分工的路径一出发展开研究,也就是说,“营改增”后,企业可能进行分拆重组,通过分拆的企业对外经营原来自给自足的生产性服务。但是,因为路径二的存在,“营改增”促进企业分拆的结果也可能被弱化。
  综上,我们以关联企业(子公司、孙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数量的增加反映分拆重组事件的发生,并提出以下假说:
  H1:“营改增”后,企业分拆形成的关联企业数量显著增加。
  范子英和彭飞认为“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减税效应和分工效应程度关键取决于通过上游企业获得的进项抵扣能力[7]。如果试点企业的中间投入产品或服务属于增值税纳税范畴,那么企业从上游行业购入中间投入品则能够获得增值税进项抵扣,而上游行业的增值税率越高企业所得到的进项抵扣额越多,企业税负就能更为有效地转嫁给下游生产者或消费者。反之,如果上游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企业,企业税负则无法有效转嫁。因此,企业获得的增值税进项抵扣越高,产业分工与协作的税收成本越低,因此“营改增”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后,能够获得更高进项抵扣的企业更倾向于进行专业化分工。他们定义了企业的产业互联程度作为度量,反映企业中间投入与其对应行业的增值税税率的加权水平。企业所处行业的产业互联程度越高,则表明该企业购进中间投入品所获得的加权进项税率越高。
  在我们的影响链条中,实验组企业进行分拆的原因一部分来源于改革后外购的上游产品与服务可以获得进项抵扣,使得企业得以将税负转嫁给下游厂商或消费者。如果企业的中间投入产品或服务属于增值税纳税范畴的比例更高,或者上游缴纳增值税行业对应的增值税税率越高,那么企业能从中获得的进项抵扣就越多,企业进行专业化分工的成本就越低,“营改增”后企业进行分拆重组的意愿也就越强。即,所处行业产业互联程度越高,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分拆的可能性越强。
  H2:产业互联越高,“营改增”促进企业分拆重组的作用越强。
  最后,我们通过经济后果分析研究“营改增”后进行重组企业税负如何变化。考虑到企业关联方数量的增加可能受其他未观测到的因素影响,如果能够验证改革后关联企业数量增加的企业流转税税负的确有所下降,则能为我们的理论逻辑提供佐证,即,企业关联方的增加是为降低税负进行的重组决策。同样的,产业互联高的企业通过这一途径对自身流转税额的降低作用应该越强,因为这些企业能从上游获得的增值税进项抵扣越多。
  H3:“营改增”后,企业通过分拆重组降低了流转税税负,而且,产业互联高的企业通过分拆重组降低的流转税额更多。
  二、研究设计与数据描述
  (一)模型设计与变量定义
  我国“营改增”改革分地区、分行业逐步推进,我们选择2010—2015年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研究2012、2013年“营改增”对企业分拆重组事件的影响。
  “营改增”分行业、分地区逐步推进的改革模式为双重差分模型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冲击。可以将“营改增”看作一种“准自然实验”,且作为样本的上市公司受非政策因素影响不大,满足双重差分法的外生性要求。此外,公司在短时间内发生迁徙的可能性较低,存在内生性反应的可能也相应较低。因此,双重差分模型适用于我们的研究要求。由于“营改增”试点并非一次执行的政策,而是在不同省市行业多个时间点逐步推行,适用于控制公司固定效應的多时点双重差分模型。
  因此,针对假说H1构建多时点DID模型如下:
  LTOTALi,j,k,t01TREAT_POSTj,k,t+∑β*CONTROLSi,j,k,tt+kki,j,k,t(1)
  其中i表示企业,j表示地区,k表示行业,t表示年份。
  我们以企业关联方数量的增加反映企业重组事件的发生,关联方数量取企业子公司、孙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四种关联企业合计数的自然对数。基于陈钊和王旸[3]的理论研究,“营改增”后企业经营范围变化,且增加的经营范围中包含“营改增”试点行业。也就是说,制造业企业原来自给自足生产性服务,在改革后开始对外经营该业务。重组增加相关行业的关联企业,由关联企业运营这部分辅助性业务也是这一专业化分工方式的表现形式之一。
  我们选择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制造业企业为实验组企业。基于以下考虑:第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改革集中在2012、2013年完成。根据财税[2011]110号、[2012]71号、[2013]37号文件,上海市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随后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广东省、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均在2012年内分批完成新旧税制转换,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拓展到全国其他省市。第二,尽管改革范围是原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但从产业链角度,增值税纳税企业也会受“营改增”政策的影响,部分外购服务在改革后可以获取进项抵扣,增值税纳税企业也可能得益于改革效应而剥离出原本自用的生产性服务进而发生分拆重组事件(如前述示例中的制造业工厂A)。因此,我们借鉴陈钊和王旸[4]的做法,将改革后主营业务属于增值税纳税范畴的企业也纳入实验组范围,只要这些企业的上游企业实现了“营改增”,这些增值税纳税企业便能从中获利。基于上述考虑,我们实验组定义为改革后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包含因2012、2013年改革由营业税改缴增值税的企业,也包含原本就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未参与2012、2013年试点的营业税纳税企业则作为我们对照组,因为这些企业本身仍需缴纳营业税,即使上游企业改缴增值税也无法因增值税进项抵扣获益。由于“营改增”试点时间不一致,TREAT_POST相当于标准双重差分模型中的交互项,定义为实验组企业在“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取值为1,其他年份取值为0,对照组取值始终为0。考虑到政策实施的滞后效应,试点当年实验组企业TREAT_POST变量赋值为0。如果“营改增”确实推动了企业分拆重组事件的发生,改革后企业的关联企业数量应显著增加,营改增政策的效应系数,即TREAT_POST项系数应该显著大于0。   因为企业规模扩大后企业内生产要素及资源需要进行新的配置与组合,企业规模的扩大可能导致企业重组行为的发生,因此借鉴Feldman的研究[36],引入企业规模的控制变量:利润总额(PROFIT)与资产总额(ASSET),以自然对数的形式衡量;考虑到企业重组的决策取决于企业未来战略、成长能力等因素,企业重组的目的在于提高长期盈利水平,当前盈利状况、成长性等因素也会对重组行为产生影响,因此借鉴Frank和Harden的研究[37],引入反映企业发展能力的资产总额增长率(GASSET),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营业净利率(PROFITR)、总资产净利率(ROA)与托宾Q值(TQ);Chen和Guo的研究指出低资本性支出的公司更倾向于通过分拆实现重组,引入资本性支出(CAPEXP)[25];此外,公司倾向于通过资产剥离放松融资约束,因此,高杠杆率的公司更可能进行分拆重组,引入企业杠杆指标(LEV)。
  我们借鉴范子英和彭飞对产业互联的度量方式[7],以行业层面的加权增值税率作为产业互联的度量,反映从上游行业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能力。具体测算过程借助中国投入产出表中42个产业部门的直接消耗系数矩阵,投入产出表来自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按2012年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将矩阵中的产业部门匹配至相应行业分类,结合财税[2016]36号文件,确定各行业分类2010—2015各年份对应的增值税税率,通过以下公式(2)计算行业层面的加权增值税率,并按以企业所属的2012年证监会行业分类匹配至各企业。
  INDEXj,k,t=∑VAR_RATEm,k,t*DIRECT_CONS(2)
  其中j表示地区,k、m表示行业,t表示年份。VAR_RATE为上游行业t年的增值税税率,若当年属于缴纳营业税范畴则定义为0。DIRECT_CONS为对上游行业的直接消耗系数。测算出的INDEX即为产业互联指数。
  为检验“营改增”对企业分拆的促进是否受产业互联程度的影响,我们引入产业互联作为TREAT_POST的交互项探究产业互联在这一影响机制中的作用。构建模型(3)如下:
  LTOTALi,j,k,t01TREAT_POSTj,k,t*INDEXj,k,t2TREAT_POSTj,k,t3INDEXj,k,t+∑βCONTROLSi,j,k,tt+kki,j,k,t(3)
  如果“营改增”后企业关联方数量的增加确为改革后企业因专业化分工成本下降而进行了更多的分拆重组的结果,那么对于产业互联程度高的企业,由于其从上游行业获得的综合进项税率越高,税负转嫁能力更强,产业分工与协作的税收成本相对更低,通过企业分拆实现分工与减税的意愿也就越强。也就是说,“营改增”TREAT_POST与产业互联INDEX的交互项的系数应该为正。
  为检验假说H3,我们构建模型(4)如下:
  TAXi,j,k,t+101LTOTALi,j,k,t*TREAT_POSTj,k,t+LTOTALi,j,k,t+TREAT_POSTj,k,t+∑β*CONTROLSi,j,k,tt+kki,j,k,t(4)
  TAX为企业流转税税负,考虑到企业决策效果的滞后性,采用t+1期指标。由于企业公开披露的财务报表中没有显示实缴增值税额,现有文献大多采用其他财报数据可知的税额,例如,城建税、教育费及教育费附加等进行倒推。我们借鉴其他文献做法,分别用两种不同可知税额逆推流转税额,增加检验结果的可信度。第一,参考王新红和云佳的研究[38],采用城建税倒推流转税额:假设所有企业城建税税率都是7%,将企业城建税额除以7%再减去消费税额后的金额作为企业实缴增值税和营业税总额,并用当年营业收入进行标准化得到TAX1。第二,借鉴陈钊和王旸的研究采用教育费附加倒推流转税额[4]:将企业教育费附加除以3%再减去消费税额后的金额作为企业实缴增值税和营业税总额,并用当年营业收入进行标准化得到TAX2
  我们构建LTOTAL与TREAT_POST交乘项反映“营改增”后企业增加关联方数量的经济决策。如果“营改增”后,企业通过增加关联方数量而降低了流转税额,则表明前文研究中,改革使企业关联方数量增加的结论的确是企业为降低税负而采取的经济决策,即,关联方数量的增加是企业顺应改革进行分拆重组的结果,从而从结果层面排除了其他内生因素的影响。因此,模型(4)中的β1为我们经济后果分析结果的关注对象。
  借鉴刘骏和刘峰[39]的研究做法,控制如下影響企业流转税税负的因素:(1)企业规模。由企业资产总计的对数表示;(2)企业年龄。为样本年份减去企业注册年份;(3)固定资产比率。为固定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4)盈利能力。为企业净利润与总资产比例;(5)存货密集度。由存货与总资产比例表示。
  (二)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我们初始研究样本为2010—2015年A股上市公司数据,其中,企业经营范围来源于万得数据库,企业子、孙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数量来自CNRDS参控股公司列表,其他数据来自国泰安(CSMAR)数据库和万得(WIND)数据库。   数据经过如下筛选处理:第一,剔除样本中数据存在缺失的样本;第二,剔除ST和ST*公司样本;第三,剔除金融业的上市公司;第四,对连续变量进行1%与99%的缩尾处理,以消除异常值对估计结果的影响。最终样本包含A股上市公司2010—2015年11 706个公司—年度观测值。
  表1给出了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其中被解释变量——关联企业数(LTOTAL)、以及控制变量——资产总额(ASSET)、利润总额(PROFIT)和资本性支出(CAPEXP)均以对数形式计量。资产总额平均增长率(GASSET)26.0%,营业净利率(PROFITR)均值10.8%,总资产净利率(ROA)均值5.6%,杠杆水平(LEV)均值0.420。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回归结果分析
  “营改增”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使得原始自营生产性服务或自产自用中间投入品的企业得以从外购相关产品或服务中得到进项抵扣,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税负,另一方面也提升企业控制中间投入品成本的能力。因此,“营改增”促进了企业进行分拆重组。表2第(1)—(3)列报告了“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企业关联方数量的影响,总数量为企业子公司、孙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四类关联企业数量合计数。其中,第(2)列控制了行业效应,第(3)列同时控制了年度效应与行业效应。回归结果显示,在控制固定效应前后,“营改增”变量TREAT_POST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改革后企业的关联方数量显著增加,即“营改增”推动了企业分拆重组事件的发生。控制变量中,资产总额(ASSET)、利润总额(PROFIT)、托宾Q值(TQ)及资本性支出(CAPEXP)对关联企业数量的影响显著为正,符合以往研究文献中规模大、投资支出多的企业更多地进行分拆重组的结论[36-37]
  加入产业互联作为交互项后,对模型(3)回归的结果如第(4)列所示,产业互联(INDEX)与“营改增”变量(TREAT_POST)的交互项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企业的产业互联程度对其在试点后进行分拆重组的行为起到促进作用,企业所处的行业产业互联程度越高,试点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分拆的可能性越强,使假说2得到支持。同时也支撑了“营改增”对企业分拆的影响逻辑,即,“营改增”后试点企业将原先自营的中间投入品生产或服务转移至分拆形成的关联企业,以从关联企业购进的方式获得增值税进项抵扣,而这些中间投入的加权增值税率越高,也就是企业的产业互联程度越高,企业为转移税负而进行分拆的可能性越大,因此,“营改增”与产业互联的交互项会对企业关联方数量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二)稳健性检验
  1. 加入省份固定效应
  考虑到不同省份经济水平、地方政策等有所差异,尽管前文研究已经控制了公司个体固定效应,企业重组行为及其关联方数量依然可能因企业所属地区不同产生差异。为控制未观测到的地区层级因素对企业重组的影响,我们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加入省份虚拟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结果如表2第(5)、(6)列所示。“营改增”后企业均表现出分拆重组情况,并且产业互联高的企业更多地进行重组以获得增值税抵扣从而降低税负。
  2. 安慰剂检验
  尽管主回归结果显示公司在“营改增”之后关联方数量显著增加,但这可能是受到地区、行业、年份等其他不可观测因素的影响,而非“营改增”改革的效应。对此,我们借鉴陈钊和王旸(2016)[4]的研究,选取样本期间内尚未划入“营改增”范围的房地产行业和建筑业作为安慰剂试验,考察2012年改革后,房地产行业和建筑业企业是否明显增加了关联方数量。安慰剂检验的模型为加入个体固定效应的标准双重差分模型,TREAT_p分别在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为房地产业或建筑业时取1,对照组与主回归相同,为改革前后始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TIME在2012年后取1,此前为0。因为控制了个体固定效应,为避免共线性去除了TREAT_p单变量。安慰剂检验的结果如表3所示,(1)—(3)列实验组为房地产企业,(4)—(6)列实验组为建筑业企业。结果显示,TREAT_p与TIME的交互项的系数并不显著,也就是说,促进企业分拆的效应仅存在于受“营改增”影响的行业,证实了基准回归中企业关联方数量增加是由于“营改增”改革,而非更为一般的企业行为。
  3. 自助抽样法
  我们采用Bootstrap方法对原始样本进行自助抽样回归以检验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定性,结果如表4第(1)—(2)列所示:“营改增”变量(TREAT_POST)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且产业互联(INDEX)与“营改增”变量(TREAT_POST)的交互项系数也在1%的水平上为正,证实了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4. 使用倾向得分匹配后的样本进行回归分析
  尽管本研究满足双重差分模型的适用条件,但由于政策试点中选取地区和行业的深层原因难以探究,试点企业的选取可能并非完全随机,经济环境较好的地区被优先选为试点地区,“营改增”对企业重组的影响仍受到一定内生性的干扰。我们采用PSM-DID的方法弱化内生性问题。我们在基准回归研究样本的基础上,使用倾向匹配得分法(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对实驗组和控制组进行匹配。首先,我们以总资产的自然对数(ASSET)、利润总额的自然对数(PROFIT)、总资产增长率(GASSET)、总资产净利率(ROA)、营业净利率(PROFITR)、托宾Q值(TQ)、资本性支出(CAPEXP)、杠杆率(LEV)等反映企业特征的控制变量对实验组和控制组进行Logit回归。其次,以预测值作为得分,使用核匹配,删除未匹配上的观测值后,用新样本进行实证检验,结果如表4第(3)—(4)列所示,“营改增”对企业的关联企业数量有显著正向影响,产业互联越高的企业影响效应越强,支持了前文研究结论。   5. 控制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
  企业重组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之一,基准回归中重组事件的增加可能是企业为调整企业所得税税负进行的税收筹划,而非“营改增”的影响。为排除企业为降低企业所得税而进行重组最终导致关联方数量增加的可能,我们在基准回归的控制变量中加入了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以控制所得税税负对企业重组的影响。为增加结果的稳健性,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分别采用了两种方式度量:所得税费用除以经营活动净现金流(CT1),以及所得税费用除以息税前利润(CT2)。表4第(5)—(8)列展现了加入所得税实际税率这一控制变量后的回归结果:“营改增”后实验组企业关联方数量依然显著增加,产业互联与“营改增”的交互项系数依然显著为正,而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对企业关联方数量并无显著影响。并且,在改变企业所得税率的衡量方式后结果依然稳健,排除了政策期间企业为降低所得税税负而进行分拆重组的可能性。
  (三)经济后果分析
  1. 对流转税税负的影响
  前面的研究证明了“营改增”后,实验组企业的关联方数量增加。但考虑到企业关联方数量的增加可能受其他因素影响,而非顺应改革方向而进行的有目的性的重组行为,我们增加了对企业流转税税负的经济后果分析,从结果的角度佐证企业借助专业化分工降低税负这一逻辑链条。
  我们分别采用城建税额和教育费附加倒推企业流转税额,从全样本和按产业互联中位数分组两个层面检验企业进行分拆重组的经济后果影响,实证结果如表5所示。(1)—(3)列使用采用以城建税倒推的流转税额,(4)—(6)列采用以教育费附加倒推的流转税额。
  结果显示,在两种度量方式下,“营改增”后,企业均通过增加关联方数量的方式降低了未来一期的流转税税负,且这一减税效应显著地发生在产业互联程度更高的企业中,产业互联程度低的这一组企业则无显著影响。这说明改革以后企业通过重组增加关联企业后切实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并且,通过获取更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而实现的这一减税途径,产业互联低的企业由于上游产业增值税率较低,即使通过重组从关联企业处购进上游产品或服务,得到的进项抵扣也不足以降低自身流转税总额。经济后果分析支持了企业进行分拆重组的目的是为降低流转税税负而进行的专业化分工选择,而不是进行的一般多元化战略,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改革后关联企业数量增加的目的在于降低企业流转税税负,证实了这是企业顺应增值税改革进行的针对性决策。
  2. 对所得税税负的影响
  为进一步排除企业为调整所得税税负而进行分拆重组的可能,我们对企业未来一期的所得税税负也进行了经济后果分析。将模型(4)的被解释变量更换为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分别采用所得税费用除以经营活动净现金流(CT1)和所得税费用除以息税前利润(CT2)两种方式进行度量。控制如下影响企业实际所得税税率的因素:(1)总资产净利率。为企业净利润与总资产比例;(2)固定资产比率。为固定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3)财务杠杆系数。为基本每股收益除以息税前利润变动率;(4)存货密集度。由存货与总资产比例表示;(5)营业收入增长率。为营业收入增加额除以年度营业收入;(6)资产负债率。为企业年末总负债除以总资产;(7)可持续增长率。为净资产收益率*收益留存率/(1—净资产收益率*收益留存率);(8)企业是否为国有企业的哑变量。并控制了行业和年度固定效应。
  对企业所得税税负的经济后果检验结果如表6第(1)—(2)列所示,在两种不同的所得税税率度量方式下,“营改增”后企业增加关联企业数量均没有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造成显著影响,这表明企业并非为降低所得税税负而进行分拆重组,再次排除了所得税因素对基准回归结果的影响。
  四、结论与启示
  (一)研究结论
  我们通过使用2010—2015年A股上市公司数据,以2012、2013年“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作为实验组,选用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发展能力、投资水平等一系列财务指标作为控制变量,通过多时点DID模型分析“营改增”政策是否推动了企业分拆重组事件的发生。数据处理结果显示:“营改增”后,实验组企业以子、孙、联营、合营公司为代表的关联方数量显著增加,且在应对内生性问题之后研究结论仍然成立。这一结论表明“营改增”對企业分拆重组事件具有促进效应。我们基于专业化分工视角解释了“营改增”的分拆重组效应,即“营改增”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企业分拆重组形成新的关联企业将原缴纳营业税辅助性业务进行转移,以从关联方购进产品或服务的方式获得增值税进项抵扣以及价格优势。通过引入产业互联作为企业所在行业获取增值税进项抵扣能力的指标,将产业互联程度与DID交互后发现,产业互联越强的企业,“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越倾向于进行分拆重组,证实了企业为实现税负转移而进行分拆的逻辑链条。最后,通过经济后果研究发现,“营改增”后企业通过增加关联方实现了后续年度流转税税负的降低,从结果导向表明企业关联方的增加是为了顺应制度变迁选择的降低流转税税负的方式,重组是企业进行的理性决策。
  (二)政策建议
  我国增值税改革历经了2004年东北地区开始的增值税转型改革,2012年开始的“营改增”,以及后“营改增”时代增值税税率减并、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增值税深化改革阶段[1,40],增值税立法也进入发布征求意见稿阶段。我国现阶段继续深化和推进增值税改革,但增值税多档税率并存的现状依然会破坏抵扣链条的完整性,进而影响产业间分工及资源配置。我们的研究发现也表明企业顺应增值税改革趋势进行分拆重组、实现专业化分工会受到上游行业增值税税率影响,多档税率的存在使得增值税改革对于不同行业和企业的调控能力存在差异。简化增值税税率对企业实体经济行为的影响是未来需要关注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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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杨 洋)
  收稿日期:2021-05-14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营改增’的会计信息效应及对策研究”(16YJC790005)。
  作者简介:
  陈 冬,女,广西来宾人,博士,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公司财务。
  戴明婕,女,湖北武汉人,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
  王晨宇,男,湖北荆州人,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   VAT Reform and Corporate Restructuring: evidence from Replace Business Tax with VAT
  CHEN Dong,DAI Mingjie,WANG Chenyu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chool of Wuhan University,Wuhan,Hubei,China,430072)
  Abstract: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form program to replace the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The company has been able to separate the intermediate inputs by purchasing from the upstream affiliates to enjoy the price advantage of internal transactions and tax reduction from obtaining input tax,and thus,the division of labor and cooperation in the industry brings the reduction of tax costs.Therefore,more corporate spin-offs may occur after the reform program,especially those with higher input deductions of VAT from purchasing intermediate inputs.This paper uses the difference-in-difference model to test the change in the number of corporates’ related parties after the VAT reform in 2012 and 2013 based on the data of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ese capital market from 2010 to 2015.The result shows that after the reform,more affiliates emerged through the spin-offs and reorganizations,and the effect is stronger in companies which have higher industrial interconnection with their upstream industries.The study of economic consequences found that after the VAT reform,the overall turnover tax burden of enterprises decreased significantly after the reorganization and increase of related partie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sults,after the reform,the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related parties is the targeted decision that pinpoints the reduction of the turnover tax burden.Finally,this paper uses a series of methods to test the robustness of the research including PSM.The findings of the study bring inspiration to the reduction and reform of the value-added tax rate.
  Key words:business tax replaced with VAT reform; spin-offs and reorganization; specialization; industrial link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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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党史学习教育,加强党史学习教育是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党史具有“以史鉴今、资政育人”的作用,以党史学习教育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激励着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从历史维度、价值维度、现实维度三个维度看,党史学习教育已成为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的重大举措,能够教育引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把握历史发展大势、坚定理想信念、践
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存在微妙的关系,这种关系对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与成效产生重要的影响。通过调查我国司法改革试点省份的基层法院发现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在审判事务分工与责任承担、服从命令式管理与独立性人格要求、薪酬晋升机制与职业发展规划的矛盾。究其原因,既有改革设计不严谨、法律规定不完善等客观制度问题,也有传统封建文化影响、曲解改革精神等主观因素,因此,我们分析并借鉴域外的法官助理制度,以此完善我国的权责法定制度,优化审判团队模式,创新分离管培机制,培养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师生之情、战友之情以及法律信仰之情,构建职业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要素存废问题的讨论不应当局限于比较不同财产犯罪形式特征的横向研究维度,而应当引入保护法益、体系目的等纵向研究维度。财产犯罪的实质处罚根据并非是对占有的破坏,而是对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实体权利的侵害;非法占有目的是在理论起点预设错误的背景下对司法实务的一种纠偏,但这种纠偏只能满足于对细枝末节的补救,要彻底摆脱财产犯罪面临的困境,必须回归本权说的基本立场,以可罚的违法性理论、罪数竞合理论等替代排除意思及利用意思,从而解决财产犯罪的处罚范围及类型界限等问题。
本文拟梳理口述史研究的框架,涉及基本概念、组成部分、研究方法。通过口述史研究在中国少数民族地区(重点是贵州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应用,揭示口述史的民俗、民族和社会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