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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改变了原有的市场格局,各行业之间的竞争程度日益加剧,在这样的背景下国有企业也需要对原有的管理形式做出调整,混合所有制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推进。针对这一情况,国有企业与民营资本的合作成为了新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方向,将民营资本引入国有企业也成为了国企未来发展的战略方向之一。本文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通过有效的优化策略推进该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助力国有企业实现更大的发展。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企业的大力支持,而国有企业作为一种具备独立核算能力的经济实体,其发展速度与经营管理能力会对我国的社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鉴于此,国有企业改革势在必行。不同国企之间的生产规模、发展基础各不相同,在进行调整的过程中改革不完善、不彻底的情况较为突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有企业的优化效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方向,对国有企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借助这一举措,一方面,公有资本与非公资本可以进行有效融合,确保资金的正常使用;另一方面,就企业的形式而言,公有制的基本属性并未发生变化且合理融入了其它所有制的存在,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在企业内部的有效结合。
一、国有经济发展与国有企业改革概述
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企业,在我国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既可作为坚实的后盾实现产值增长,在多重领域发挥榜样作用,又可以助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这一经营形式也体现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国家在调控经济、实现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都需要国有企业的配合才能更好实现。从大的方面来说,我国一直在积极倡导发展民营经济,在我国政府的大力倡导下民营经济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内乎涵盖了所有竞争性领域,并逐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核心要素之一,现阶段,中国已经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为了使国有企业实现预期的战略发展目标,国有企业与民营资本的合作势在必行。为了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行进,管理人员需要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进一步明晰产权,确保不同性质的产权能够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使各个要素都能参与到改革中来,确保企业实现全面发展。与此同时,考虑到国有企业的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而且需要一个长期、阶段性的改变,因此在调整的力度以及与民营资本合作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让市场发挥其本质作用,实现共同发展。在充分遵循市场原则、深化原有改革内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管理工作。
二、混改企業公司治理问题分析
(一)国企原有治理问题
国有企业无论在管理的形式还是内部组织构成等方面与私有企业存在较大的差别,特别是在企业的治理方面,存在企业产权模糊、经营管理模式陈旧等方面的问题,而国有控股导致的一股独大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现阶段国有企业存在较多的改革障碍,多重不合理因素抑制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效果。举例来说,部分国有企业中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往往会对预先设定好的一些经营决策进行干预,以便实现对现有资源的控制。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最终控制人,具有决策与控制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治理方面就存在很大的问题。政府管理的过程中其监督效能是否得到充分发挥、管理策略能否与企业的现实发展相吻合都会对国有企业的经营效果产生影响。与此同时,在混改的大方向下,国有企业在引入资金的过程中,其资金来源有可能是资本或是来源于国外的非国有资本,资本使用是否得当,是否会加剧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可能,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深入思考。国有企业在改革的过程中实现更大的发展固然重要,然而管理者更需要警惕国有资产的私有化,真正将改革的作用发挥出来为国有企业的公有制提供更好的保障,才能促进我国经济的稳步增长。现阶段,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存在缺陷。一旦股权集中于某一股东之手,绝对控股的现象则难以避免,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
(二)民营资本引入下的国企治理问题
国企引入民营资本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股权结构的合理性不足。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在引入民营资本之后,一股独大的现象较为突出,而进入其中的民营资本也不甘示弱,往往会极力争取控制权。鉴于上述情况,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使国有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形成一定的平衡,使内部的管理机制更加合理。以往国有大股东秉持着较大的权力,而民营企业的进入则可形成制衡关系,有利于国有企业管理水平与经营效率的全面提升。其次,控制权的争夺较为明显。民营资本进入到国有企业之后,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通过自身影响以及资本条件等要素,提升决策的有效性与科学性,通过一定阶段的努力其董事会席位有了大幅度增加,在提升企业地位的同时,也会对企业内部的治理环境产生良性影响。值得关注的是,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之间控制权的争夺以及所产生的问题,是处于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企业在改善治理结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三、国有企业引入民营资本公司治理的优化建议
(一)实现资本结构的科学化与合理化
企业受到现有规模、管理水平等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不同类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股权结构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为了更好地避免原有的国有企业管理过程中大股东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需要使内部的股权结构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状态,尽可能地减少股权过于集中出现的决策失误。与此同时,全面构建双向合作机制,即形成国有大股东与引入民营资本的通力配合。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首先,合理划分现有业务,将其分为公共业务与竞争业务两个部分,对资金进行合理分配,如与公共业务相关的开展相应的投资活动,属于竞争类别的则积极参与到市场竞争之中;其次,针对一些特殊类别,划分较为困难的业务,如果属于企业负责的范畴,则应对民营资本按市场原则进行补偿。我国政府之所以鼓励国有企业优化原有结构,将民营资本引入其中也是希望能够将市场在资源中的配置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以实现良好的管理效果。
(二)完善原有的内部治理结构
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完整度与科学性会对企业的日常管理与战略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鉴于此,企业管理人员应进行积极地调整与优化,尽可能地提升独立董事的影响力。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应确保独立董事的选聘流程符合规范要求,能够按照之前制定好的标准选取独立董事,不被其他客观因素所影响,确保独立董事都能够在符合其任职条件的基础上发挥出自身的决策作用,实现良好的经营管理效果。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在企业内部应同时建立起来,以便更好地促进独立董事实现其价值。除此之外,监事会制度也应加以完善,使其符合科学标准。管理层可结合不同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类型设立与之对应的监事会形式。对于关系到民生发展的重大混合所有制企业,我国政府更应进行直接监管,通过设立与国资委平行的监察机构,对该类型的企业进行监管。针对中小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相关人员可通过明确监事会成员、设立监事会评价机制等策略构建符合自身实际的监事会制度,确保其独立性不受损害。
(三)构建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
法律制度是指导企业明确工作内容,制衡利益冲突的有效手段。管理人员在构建法律监管制度的过程中,应体现其层次性与多元化,确保在现有原则不受到损害的基础上具备一定的灵活度。首先,相关政府部门应给予混合所有制企业相应的地位认证,认同企业性质并确保不同产权的主体能够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次,企业内部势必会设立不同层面的管理关系,如股东、董事会成员、经理层等,在监管方面则会通过监事会开展相应的工作,通过法律监管措施不同层级人员的权利范围可以得到有效制约,彼此之间也可以起到相互制衡的关系,尽可能地减少由于一方权限过大造成的地位不对等,在完善表决权的同时保护好中小股东应有的利益。再次,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规章制度的制定更应体现阶段性与策略性,通过一定阶段试点工作的开展认真总结相关经验,将合理的部分纳入政府规章或国家法律之中,发挥出应有的效果;最后,与公司治理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应得到进一步完善,举例来说,可以将金融监管制度、物权法等相关内容涵盖在内,使公司治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四)体现民营资本的管理决策权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在改革与发展的道路上必然经历诸多挑战,若想真正将改革的质量与效率发挥出来,应给予资本更多的主动权,在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决策权,保障企业治理机制符合现代化管理要求。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由原先的单一求速度转向了高质量发展目标,国有企业作为社会发展的夯实后盾,要想成为新时代的现代化新国企,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能,就需要高质量实现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在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初,一些决策机制固化、管理思维陈旧、股权重点偏离的情况仍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民营资本很难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因此在董事会席位的占比上,可适当增加民营资本位置,确保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决策权不受到干预,以实现改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目的。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国企改革的重中之重,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随着双方资本的的强强合作与不断加深,管理人员更应平衡好内部关系,确保公司治理效果得到显著提升,实现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北京市华生医药生物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企业的大力支持,而国有企业作为一种具备独立核算能力的经济实体,其发展速度与经营管理能力会对我国的社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鉴于此,国有企业改革势在必行。不同国企之间的生产规模、发展基础各不相同,在进行调整的过程中改革不完善、不彻底的情况较为突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有企业的优化效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方向,对国有企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借助这一举措,一方面,公有资本与非公资本可以进行有效融合,确保资金的正常使用;另一方面,就企业的形式而言,公有制的基本属性并未发生变化且合理融入了其它所有制的存在,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在企业内部的有效结合。
一、国有经济发展与国有企业改革概述
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企业,在我国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既可作为坚实的后盾实现产值增长,在多重领域发挥榜样作用,又可以助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这一经营形式也体现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国家在调控经济、实现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都需要国有企业的配合才能更好实现。从大的方面来说,我国一直在积极倡导发展民营经济,在我国政府的大力倡导下民营经济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内乎涵盖了所有竞争性领域,并逐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核心要素之一,现阶段,中国已经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为了使国有企业实现预期的战略发展目标,国有企业与民营资本的合作势在必行。为了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行进,管理人员需要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进一步明晰产权,确保不同性质的产权能够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使各个要素都能参与到改革中来,确保企业实现全面发展。与此同时,考虑到国有企业的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而且需要一个长期、阶段性的改变,因此在调整的力度以及与民营资本合作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让市场发挥其本质作用,实现共同发展。在充分遵循市场原则、深化原有改革内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管理工作。
二、混改企業公司治理问题分析
(一)国企原有治理问题
国有企业无论在管理的形式还是内部组织构成等方面与私有企业存在较大的差别,特别是在企业的治理方面,存在企业产权模糊、经营管理模式陈旧等方面的问题,而国有控股导致的一股独大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现阶段国有企业存在较多的改革障碍,多重不合理因素抑制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效果。举例来说,部分国有企业中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往往会对预先设定好的一些经营决策进行干预,以便实现对现有资源的控制。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最终控制人,具有决策与控制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治理方面就存在很大的问题。政府管理的过程中其监督效能是否得到充分发挥、管理策略能否与企业的现实发展相吻合都会对国有企业的经营效果产生影响。与此同时,在混改的大方向下,国有企业在引入资金的过程中,其资金来源有可能是资本或是来源于国外的非国有资本,资本使用是否得当,是否会加剧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可能,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深入思考。国有企业在改革的过程中实现更大的发展固然重要,然而管理者更需要警惕国有资产的私有化,真正将改革的作用发挥出来为国有企业的公有制提供更好的保障,才能促进我国经济的稳步增长。现阶段,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存在缺陷。一旦股权集中于某一股东之手,绝对控股的现象则难以避免,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
(二)民营资本引入下的国企治理问题
国企引入民营资本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股权结构的合理性不足。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在引入民营资本之后,一股独大的现象较为突出,而进入其中的民营资本也不甘示弱,往往会极力争取控制权。鉴于上述情况,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使国有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形成一定的平衡,使内部的管理机制更加合理。以往国有大股东秉持着较大的权力,而民营企业的进入则可形成制衡关系,有利于国有企业管理水平与经营效率的全面提升。其次,控制权的争夺较为明显。民营资本进入到国有企业之后,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通过自身影响以及资本条件等要素,提升决策的有效性与科学性,通过一定阶段的努力其董事会席位有了大幅度增加,在提升企业地位的同时,也会对企业内部的治理环境产生良性影响。值得关注的是,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之间控制权的争夺以及所产生的问题,是处于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企业在改善治理结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三、国有企业引入民营资本公司治理的优化建议
(一)实现资本结构的科学化与合理化
企业受到现有规模、管理水平等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不同类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股权结构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为了更好地避免原有的国有企业管理过程中大股东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需要使内部的股权结构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状态,尽可能地减少股权过于集中出现的决策失误。与此同时,全面构建双向合作机制,即形成国有大股东与引入民营资本的通力配合。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首先,合理划分现有业务,将其分为公共业务与竞争业务两个部分,对资金进行合理分配,如与公共业务相关的开展相应的投资活动,属于竞争类别的则积极参与到市场竞争之中;其次,针对一些特殊类别,划分较为困难的业务,如果属于企业负责的范畴,则应对民营资本按市场原则进行补偿。我国政府之所以鼓励国有企业优化原有结构,将民营资本引入其中也是希望能够将市场在资源中的配置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以实现良好的管理效果。
(二)完善原有的内部治理结构
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完整度与科学性会对企业的日常管理与战略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鉴于此,企业管理人员应进行积极地调整与优化,尽可能地提升独立董事的影响力。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应确保独立董事的选聘流程符合规范要求,能够按照之前制定好的标准选取独立董事,不被其他客观因素所影响,确保独立董事都能够在符合其任职条件的基础上发挥出自身的决策作用,实现良好的经营管理效果。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在企业内部应同时建立起来,以便更好地促进独立董事实现其价值。除此之外,监事会制度也应加以完善,使其符合科学标准。管理层可结合不同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类型设立与之对应的监事会形式。对于关系到民生发展的重大混合所有制企业,我国政府更应进行直接监管,通过设立与国资委平行的监察机构,对该类型的企业进行监管。针对中小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相关人员可通过明确监事会成员、设立监事会评价机制等策略构建符合自身实际的监事会制度,确保其独立性不受损害。
(三)构建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
法律制度是指导企业明确工作内容,制衡利益冲突的有效手段。管理人员在构建法律监管制度的过程中,应体现其层次性与多元化,确保在现有原则不受到损害的基础上具备一定的灵活度。首先,相关政府部门应给予混合所有制企业相应的地位认证,认同企业性质并确保不同产权的主体能够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次,企业内部势必会设立不同层面的管理关系,如股东、董事会成员、经理层等,在监管方面则会通过监事会开展相应的工作,通过法律监管措施不同层级人员的权利范围可以得到有效制约,彼此之间也可以起到相互制衡的关系,尽可能地减少由于一方权限过大造成的地位不对等,在完善表决权的同时保护好中小股东应有的利益。再次,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规章制度的制定更应体现阶段性与策略性,通过一定阶段试点工作的开展认真总结相关经验,将合理的部分纳入政府规章或国家法律之中,发挥出应有的效果;最后,与公司治理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应得到进一步完善,举例来说,可以将金融监管制度、物权法等相关内容涵盖在内,使公司治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四)体现民营资本的管理决策权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在改革与发展的道路上必然经历诸多挑战,若想真正将改革的质量与效率发挥出来,应给予资本更多的主动权,在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决策权,保障企业治理机制符合现代化管理要求。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由原先的单一求速度转向了高质量发展目标,国有企业作为社会发展的夯实后盾,要想成为新时代的现代化新国企,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能,就需要高质量实现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在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初,一些决策机制固化、管理思维陈旧、股权重点偏离的情况仍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民营资本很难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因此在董事会席位的占比上,可适当增加民营资本位置,确保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决策权不受到干预,以实现改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目的。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国企改革的重中之重,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随着双方资本的的强强合作与不断加深,管理人员更应平衡好内部关系,确保公司治理效果得到显著提升,实现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北京市华生医药生物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