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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东北地区的立法协调机制,是实现东北地区法治和谐工程的首要一环,对于建立完善市场经济和现代法治社会,实现东北地区振兴,具有重要意义。2006年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工作协作出现了创新和突破,但有待于进一步拓展和细化。应树立东北地区立法协调理念,制定区域联合性协议,确立东北地区立法协调会议制度和立法协调机制的具体运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