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大陆法系与中国近代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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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大陆法系是目前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它的形成和发展与罗马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十九世纪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发展的里程碑,我国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和大陆法系相似。本文主要探讨大陆法系的历史发展和特征,并联系当今中国法制,找出大陆法系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关键词:大陆法系;成文法;法典编纂
  一、大陆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根据历史传统、法律原则和制度等共性对法律进行的分类。法系是比较法中的概念。目前世界上比较有影响力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可以称作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系等,是从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种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的英文名字是civil law system,直接翻译的话是民法法系,“大陆”指的是欧洲大陆,这个法系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现在主要适用于欧洲大陆的国家,如法国、德国等,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二、大陆法系的历史发展
  (1)大陆法系是在二千五百多年前的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罗马法产生在罗马奴隶制国家出现之后,由于其全面性、完备性和发达性而闻名,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十二铜表法》。公元六世纪的《民法大全》也是罗马法的代表性法典,该法典是由东罗马帝国的皇帝查士丁尼主持编纂。
  罗马遭到日耳曼人的入侵后,日耳曼人建立起的国家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大。公元九世纪,日耳曼法与罗马法逐渐融合。德意志民族重视大学的法律教育,法学法律教育以罗马法为必修学科,国家通过这种方式培养出了大量的法律专家。这种情况一直延续了多个世纪。
  (2)12世纪初,出现了罗马法复兴运动的热潮,西欧各个国家纷纷研究和采用罗马法,出现了一个学派——注释法学派。大学也开始学习罗马法,其中最著名的是勃伦纳大学,以讲授罗马法为主,吸引了很多国家的青年前来学习,培育了一大批注释法学家。为罗马法的传播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3)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资产阶级取得胜利,建立资本主义制度。在罗马法的影响下,法国和德国先后制定了成文法的民法典,成为近代大陆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拿破仑统治时期,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统治,保卫资产阶级革命果实,他亲自领导法典编纂,一系列的法典诞生,其中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最为突出。以至于拿破仑说过一句话:“我的所有战征的辉煌都会被历史抹去,但是我的民法典将与世长存。”该法典确立的一些具有影响力的原则现在仍然在使用,并且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比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
  (4)19世纪末,《德国民法典》问世,该法典同样确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民事责任方面的过失责任原则。同时该法典的概念精确,从这些定义出发制定的法条也非常体系化。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它不仅发展了大陆法系的传统,而且在立法原则与立法思想、以及立法技术上达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
  三、大陆法系的特点
  (1)大陆法系和罗马法有着千丝万缕的历史渊源,在法律制度的侧重点上偏重于民法。这里所说的民法范围更加广泛。从罗马法来看,民法指的是“市民法”,它反映的是社会生活中的劳动生活关系。现在的大陆法系国家也继承了这一理念,把社会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冲突情况用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规范出来,便于调整社会关系,便于公民的遵守。
  (2)大陆法系采用成文法的形式,这是大陆法系区别于英美法系最大的特点。在大陆法系国家,法的渊源一般是制定法,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都有相应的法典。在罗马法的时代,法典的编纂是很重要的事情,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法官在司法过程当中必须严格的依照法典。大陆法系国家都有法典的编纂。并有单行法作为辅助,组成了一个体例完善的成文法体系。法典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必须严密,完整,清楚。目前成文法国家的体系一般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3)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演绎的思维方法,即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形式,这和英美法系的归纳思维方法是不同的。由于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成文制定法的形式,法律规定了一般的情形,而遇到个案的时候,法官采用演绎的方法进行适用。法官只是从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找到条款适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事实与法律联系起来,然后推出必然的结果。
  四、大陆法系对中国近代法制的影响
  中国古代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是秦朝,秦朝开始的各代中央政府就拥有最高的立法权,比如汉律、唐律和大清律例等,都是国家支持编纂的成文法典。中国传统的法典化传统和大陆法系法典化的编撰有着相似之处。大陆法系的重视成文法的形式,中国也是。
  中国历代缺乏西方法律文化以及判例法的形式环境。清朝末年开始,中国虽然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学堂,但是并没有可以作为断案依据的判例,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英美法系国家历史上形成的数量繁多的判例。因此,移植法律方面,大陆法系更具有可行性和成功性。
  日本通过明治维新而使国家迅速走上了富强的道路,这个成功的例子对中国也有一定的影响和启迪作用。日本的法律体系是学习德国的法律而建立起来的,在当时,德国的法律具有先进性,它的法律系统完备,逻辑严密,内容丰富、贴近实际。中国以日本为例子,开始学习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也参考了德国的法律体系。清朝末年,在大清刑律的起草编订过程中也有日本法学家的参与,间接或直接的输入了大陆法系的精神。
  中华民国时期,审判制度也进一步的大陆法系化。在此期间,中国建立了一系列的专门的法科学校和法律专业。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的法律制度受前苏联的影响比较大。并且自称一体,称为“社会主义法系”或者“中华法系”。但是不管怎么称呼或者划分,事实的情况是社会主义各国的法律受到大陆法系影响比较大,在很多方面具有大陆法系的特征。直到现在,我国仍然在不断吸收大陆法系的精华和营养,以进一步推动中国法治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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