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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刘-费-拉二元经济模型来看,我国农村外出劳动力获得的工资仅为制度工资(生存工资),而制度工资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最低工资标准,其制定和调整取决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利益博弈的均衡。深圳和龙岗最低工资制度的实践也表明,最低工资标准对农村外出劳动力的工资水平有显著影响,但其制定和调整更多的是迎合企业的偏好。解决农村外出劳动力工资问题的根本途径就必须改变现有的工资决定机制,在劳动者、企业以及政府利益一致性原则下通过新一轮的博弈实现利益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