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章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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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股东的个人信用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信用基础,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有权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可表现为因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应作无效处理。文章通过参照股权转让限制性法律规定,提出了对《公司法》第72条相关规定的完善建议。最后得出限制性规定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探索有限责任公司对股权转让时章程的规范效力,以维护我国公司体制的良好发展。
  关键词: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效力
  如今,市场经济发展极为迅速,而公司体制也正逐步盛行。在有限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和每位投资者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很多人都对此问题都极为关注。然而公司章程中作出的具体的限制性规定的有效性难以保证,同时在我国公司法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下面笔者将从公司章程和股全转让间的限制关系入手,浅谈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和效力等基本理论,并围绕股权转让限制这一问题,探讨我国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发挥的规范效力。
  一、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性质及效力
  简单来说,公司章程是企业内部股东依据自己的意愿而对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的规范,进行的遵守。可以说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组织结构的基本原则,也是内部关系以及开展有关公司业务活动等的基本规则。如果公司章程生效,就对公司人员,当然也包括管理层,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对于公司股东来说,对于公司所有员工来说,他们都必须遵守这一章程并在工作活动中落实和执行。所以说任何人违反了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职责,那么公司以及股东都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主张相应的权利。
  (二)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法律影响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都是通过出资来具体的行驶其权利的,同时也相应的承担了一些义务。公司成立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股东之间必须有充分的信任。在二十世纪末,我国修改了公司法,但是未对公司章程中有关禁止或是限制股权转让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还存在法律上的缺陷。如果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条款不一致时,就易造成股权转让纠纷。在2004年2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对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条款规定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原则,做出了一些探索性的规定,也是一个在法律范围内的强制性规定,对上述情况公司章程具有法定约束力。在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修改规定也做出了实质性的探究。在新修改后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做出的相关的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甚至是违反关于股东转让股权的禁止或限制性规定而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将定为无效。法律应对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对股东股权转让所作出的规定的效力作出明确的区分和认定。
  二、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立法解释
  新《公司法》中第72条,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是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是部分股权的。在转让的过程中,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法律规定明确很多详细的原则,如股东内部股权自由转让原则、股权对外转让不能破坏有限公司人合性的原则、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过半数原则等等。
  三、公司章程或协议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
  我国的《公司法》在第72条第4款中,明确规定了公司章程是可以对股权转让另作规定的,同时股东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如果公司章程中具体的股权转让条件与《公司法》出现不一致的时候,《公司法》并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相关限制,应该符合立法目的,也要符合法律强制性的相关规定,而相关的限制也不能过于严格,更不应该影响到股权的转让。如果公司章程制订严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超出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一定程度上能有效保护公司利益,也能保护股东的利益。而低于法定限制的公司章程,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公司人合性的维持,不利于维护公司的利益,也不利于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不能有效保护弱势股东的利益。在这样的条件下,低于法定条件限制的公司章程规定条款就可以确定为无效。所以说股权转让要符合《公司法》规定,也要符合公司章程限制性规定,这样才能发生效力。如果违反公司章程的限制,就可拒绝股权登记要求并拒绝受让人行使股权。
  总结语: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仅在第72条中作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这是远远不够的。本文具体阐述了股权转让的规范效力的待跟进性、违反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我国《公司法》在运行过程中不能单纯地把公司章程作为唯一准则,而是应该创新其他合理部分,使得交易更加安全,更加人性化、法制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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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赵万一主编.商法学[J].法律出版社,2006.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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