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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刑法体系中刑罚具有重要的地位,刑罚是刑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特点。我国的刑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其刑罚自有其自身特色。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刑罚的立法发展愈发重要,未来我国刑罚主要向轻缓化发展,限制死刑适用以及完善非监禁刑。
关键词:刑罚;刑罚轻缓化;保安处分;限制死刑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刑事法治的水平也要适应社会的发展。毫无疑问,刑罚制度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中的重要问题。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一套轻重有序、较为系统的刑罚体系,并且经过后续的9部刑法修正案,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新的规定,使我国在刑罚体系上的规定更加完善。但是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忽视我国刑罚体系存在的问题,比如刑罚整体偏重、死刑仍然存在并在司法中适用等,这对我国将来的刑罚立法提出了完善的要求。
一、刑罚结构改革
实质上我国刑罚体系存在着结构性缺陷,这就是死刑过重,生刑过轻:一死一生,轻重悬殊,极大地妨碍了刑罚功能的正常发挥。死刑过重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过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死刑也不在少数;生刑过轻是指我国刑罚体系中处死刑立即执行以外的刑法过于轻缓,尤其是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实际执行过程中远远达不到实际判处的年限。
要实现重者更重、轻者更轻的刑罚体系目标,就要在限制死刑的前提下,改革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对减刑、假释要予以严格的限制和切实贯彻执行,提高有期徒刑执行期限,这是对生刑按照重者更重的要求进行的改革。至于轻者更轻,就是对于犯罪较轻的要实行相对较轻的处罚,主要是指在非监禁刑方面的立法,增设罚金刑、资格刑并对各刑种配置合理搭配。
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
目前,刑罚轻缓化成为世界刑事立法的趋势和潮流,所以废除死刑也是大势所趋。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在刑法典或者实际上废除死刑。从长远来看,我国刑法废除死刑是一定会的,到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9项死刑罪名为止,我国目前还剩46项死刑罪名。但是废除死刑不是一朝一夕即可实现的,我国现在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成熟,只能是限制死刑。
死刑罪名在我国刑法中可以分为三种:备而不用的死刑罪名、经济犯罪的死刑、普通刑事犯罪的死刑。经济犯罪完全可以废除死刑罪名,因为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不如暴力犯罪,备而不用的死刑罪名因为没有存在的价值也可以废除。普通刑事犯罪中的暴力性犯罪因为具有直接巨大的危害性所以暂时不予废除死刑,但是要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具体来说,对死刑限制主要可以从立法与司法两个途径进行:立法控制主要是在法律上削减死刑罪名,特别是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的设置,并在法律上提高适用死刑的标准;而司法限制死刑,则是需要通过在实践中树立慎用死刑的理念,尽可能少地适用死刑,特别是尽可能少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方法就是找到替代死刑的刑罚。毫无疑问,死缓制度是我国目前死刑的有效替代方法。但是,目前刑法及实践中对死缓犯的减刑规定和掌握存在过于宽松的问题值得引起重视,为了改变我国目前“生刑过轻”的尴尬局面,因而当前有必要对死缓制度作适当严厉化的调整,可考虑在将来立法修改时,对死缓犯考验期满后减为的无期徒刑设置相对于普通无期徒刑更为严格的假释、减刑期限等规定。《刑法修正案九》也有新规定,对贪污受贿罪犯罪分子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适用终身监禁刑,这也是死刑的一种替代措施。但是终身监禁适用范围仅限于贪污贿赂犯,而且有关专家学者也认为终身监禁更应该是死刑废除道路上的一种过渡措施,不可长期存在。
三、完善非监禁刑
随着死刑被限制乃至于废除,我国要加重生刑执行,即对于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会比现在的刑期更长(无期徒刑最低关押30年,有期徒刑上限提高到25年,数罪并罚会更长)。这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监禁成本大大增加,所以刑罚结构调整的另一措施是“轻者更轻”,对较轻的犯罪尽量减少收监,实行非监禁化,这样一来就可以缓解因刑期加重所带来的监禁成本问题。非监禁刑包括罚金刑、财产刑、社区矫正等,本文着重论述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基于其所蕴含的当代刑罚根据理论的理论优势、积极的刑罚功能、多样的具体制度设计备受关注。社区矫正在我国发展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很早开始我国政府就开展了试点工作。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对社区矫正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其缓刑期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接下来的刑罚立法过程中,我们要完善社区矫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在社区组建专门机关;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完善者愿者、法律工作人员多层次建设;建立社区矫正质量评估体系。
结语
刑罚制度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中的重要问题。因此,对刑罚制度进行系统改革和完善可谓刻不容缓,意义重大。未来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随着死刑的进一步严格限制,自由刑的调整完善,罚金刑的扩大适用,非监禁刑的充分重视,刑罚整体结构应进一步趋于宽和。总之,未来我国的刑罚体系,应当努力实现惩罚适度、结构合理、内容科学。
参考文献
[1] 陈兴良.犯罪范围的扩张与刑罚结构的调整——《刑法修正案九》评述[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04).
[2] 黄冰.我国刑罚结构调整之我见[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双月刊).2013(03).
[3] 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I(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355.
[4] 赵秉志.当代中国刑罚制度改革论纲[J].中国法学.2008(03).
[5] 赵秉志.死刑改革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83.
[6] 宋伟卫.韩玫.“整体趋轻、单极发展”:我国刑罚结构改革的基本方向[J].河北法学.2014(03).
[7] 刘沛谞.鲁琴.社区矫正的引介与我国刑罚制度的改良[J].甘肃社会科学.2010(02).
[8] 赵秉志.中國死刑替代措施要论[J].学术交流.2008(09).
作者简介
李泽坤,男,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在读研究生,单位:甘肃政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学。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关键词:刑罚;刑罚轻缓化;保安处分;限制死刑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刑事法治的水平也要适应社会的发展。毫无疑问,刑罚制度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中的重要问题。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一套轻重有序、较为系统的刑罚体系,并且经过后续的9部刑法修正案,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新的规定,使我国在刑罚体系上的规定更加完善。但是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忽视我国刑罚体系存在的问题,比如刑罚整体偏重、死刑仍然存在并在司法中适用等,这对我国将来的刑罚立法提出了完善的要求。
一、刑罚结构改革
实质上我国刑罚体系存在着结构性缺陷,这就是死刑过重,生刑过轻:一死一生,轻重悬殊,极大地妨碍了刑罚功能的正常发挥。死刑过重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过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死刑也不在少数;生刑过轻是指我国刑罚体系中处死刑立即执行以外的刑法过于轻缓,尤其是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实际执行过程中远远达不到实际判处的年限。
要实现重者更重、轻者更轻的刑罚体系目标,就要在限制死刑的前提下,改革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对减刑、假释要予以严格的限制和切实贯彻执行,提高有期徒刑执行期限,这是对生刑按照重者更重的要求进行的改革。至于轻者更轻,就是对于犯罪较轻的要实行相对较轻的处罚,主要是指在非监禁刑方面的立法,增设罚金刑、资格刑并对各刑种配置合理搭配。
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
目前,刑罚轻缓化成为世界刑事立法的趋势和潮流,所以废除死刑也是大势所趋。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在刑法典或者实际上废除死刑。从长远来看,我国刑法废除死刑是一定会的,到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9项死刑罪名为止,我国目前还剩46项死刑罪名。但是废除死刑不是一朝一夕即可实现的,我国现在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成熟,只能是限制死刑。
死刑罪名在我国刑法中可以分为三种:备而不用的死刑罪名、经济犯罪的死刑、普通刑事犯罪的死刑。经济犯罪完全可以废除死刑罪名,因为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不如暴力犯罪,备而不用的死刑罪名因为没有存在的价值也可以废除。普通刑事犯罪中的暴力性犯罪因为具有直接巨大的危害性所以暂时不予废除死刑,但是要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具体来说,对死刑限制主要可以从立法与司法两个途径进行:立法控制主要是在法律上削减死刑罪名,特别是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的设置,并在法律上提高适用死刑的标准;而司法限制死刑,则是需要通过在实践中树立慎用死刑的理念,尽可能少地适用死刑,特别是尽可能少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方法就是找到替代死刑的刑罚。毫无疑问,死缓制度是我国目前死刑的有效替代方法。但是,目前刑法及实践中对死缓犯的减刑规定和掌握存在过于宽松的问题值得引起重视,为了改变我国目前“生刑过轻”的尴尬局面,因而当前有必要对死缓制度作适当严厉化的调整,可考虑在将来立法修改时,对死缓犯考验期满后减为的无期徒刑设置相对于普通无期徒刑更为严格的假释、减刑期限等规定。《刑法修正案九》也有新规定,对贪污受贿罪犯罪分子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适用终身监禁刑,这也是死刑的一种替代措施。但是终身监禁适用范围仅限于贪污贿赂犯,而且有关专家学者也认为终身监禁更应该是死刑废除道路上的一种过渡措施,不可长期存在。
三、完善非监禁刑
随着死刑被限制乃至于废除,我国要加重生刑执行,即对于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会比现在的刑期更长(无期徒刑最低关押30年,有期徒刑上限提高到25年,数罪并罚会更长)。这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监禁成本大大增加,所以刑罚结构调整的另一措施是“轻者更轻”,对较轻的犯罪尽量减少收监,实行非监禁化,这样一来就可以缓解因刑期加重所带来的监禁成本问题。非监禁刑包括罚金刑、财产刑、社区矫正等,本文着重论述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基于其所蕴含的当代刑罚根据理论的理论优势、积极的刑罚功能、多样的具体制度设计备受关注。社区矫正在我国发展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很早开始我国政府就开展了试点工作。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对社区矫正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其缓刑期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接下来的刑罚立法过程中,我们要完善社区矫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在社区组建专门机关;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完善者愿者、法律工作人员多层次建设;建立社区矫正质量评估体系。
结语
刑罚制度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中的重要问题。因此,对刑罚制度进行系统改革和完善可谓刻不容缓,意义重大。未来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随着死刑的进一步严格限制,自由刑的调整完善,罚金刑的扩大适用,非监禁刑的充分重视,刑罚整体结构应进一步趋于宽和。总之,未来我国的刑罚体系,应当努力实现惩罚适度、结构合理、内容科学。
参考文献
[1] 陈兴良.犯罪范围的扩张与刑罚结构的调整——《刑法修正案九》评述[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04).
[2] 黄冰.我国刑罚结构调整之我见[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双月刊).2013(03).
[3] 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I(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355.
[4] 赵秉志.当代中国刑罚制度改革论纲[J].中国法学.2008(03).
[5] 赵秉志.死刑改革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83.
[6] 宋伟卫.韩玫.“整体趋轻、单极发展”:我国刑罚结构改革的基本方向[J].河北法学.2014(03).
[7] 刘沛谞.鲁琴.社区矫正的引介与我国刑罚制度的改良[J].甘肃社会科学.2010(02).
[8] 赵秉志.中國死刑替代措施要论[J].学术交流.2008(09).
作者简介
李泽坤,男,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在读研究生,单位:甘肃政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学。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