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跨国破产案件管辖权之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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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联合国有关组织对于跨国破产给出的定义为,其与多个国家之间存在债务关系,但目前已经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或与其有关的债权人不仅仅来自某一国家.[1]虽然跨国破产的定义并不复杂,但是实际操作中,比起一般的破产案件,跨国破产同时涉及法律冲突规则等程序性问题和协调本地和外国债权人的利益等实质性问题.本文将初步探讨我国和国外跨国破产案的立法和发展,并就我国跨国破产管辖合作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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