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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可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又可保证收购效率的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制度,应将信息披露置于核心地位。现行信息披露制度定位不当、体系不顺,存在体系化亟待完备、协议收购特殊性尚未体现、事前和事后动态信息披露缺乏等诸多不足。应从《证券法》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条文衔接、协议谈判到协议履行的动态信息披露机制、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的结合三个方面优化协议收购信息披露法律体系,在披露主体、披露条件、披露期限等方面实现信息披露制度专门化,并完善协议收购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