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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第一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8项)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5]47号)的精神及有关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