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前期八旗挑甲制度演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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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八旗军队是维系清朝稳定的重要支柱。清朝统治者非常重视八旗兵的挑选。清入关前后,八旗挑甲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由原先的按丁抽兵演变为按佐领抽兵,同时,朝廷针对八旗内部各兵种的挑选也制定严格的规定,并强调被挑者的技能。这些变化及其原因,反映了入关后八旗制度的诸多新问题。
  [关键词]清前期,八旗,挑兵,马甲,基层行政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1)06-0016-04
  
  清人关后,挑甲制度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较大变化,它折射出八旗制度的阶段性演变特点,以及诸多相关问题,有必要做深入考察。对此,学术界尚未有专文论及,笔者不揣浅陋,特撰此文,以求教于方家。
  
  一、清入关前兵丁挑选方式
  
  清入关前,努尔哈赤在统一女真各部的过程中创立八旗制度,在这一“兵农合一”的制度下,旗人“出则为兵,人则为民”,既要征战,又要从事生产。满族统治者为照顾作战与生产的双重需要,采取了按丁抽兵的措施。如崇德六年(1641年),清太宗谕令:
  每牛录满洲三人中,许一人披甲,以六十名为常数,其中或多或少,务于三人中选一人,他牛录甲虽有余,亦不许补不足者……有旧披甲人,诈称年老,令家奴代披,及牛录章京之子,徇私不令披甲者,各固山额真、牛录章京稽察,其有稽察不公,后被牛录人首出者,罪之。
  由上可见,在人关前的崇德六年,满洲八旗挑兵是以人丁为准,即每三人出一人披甲。
  康熙朝《大清会典》对入关前旗人抽兵比例记载略有不同,“凡按丁披甲,国初定满洲、蒙古壮丁,每二名披甲一副,汉军壮丁,每五名披甲一副”,认为人关前满洲、蒙古旗人每二丁抽一、汉军旗人每五丁抽一,与上文所引略有出入。可见,人关前挑甲比例也并非一成不变。不过,据以上二者可见,清人关前按丁抽兵则是事实。
  笔者认为,清人关前之所以采用按丁抽兵,且抽取比例较高,满洲旗为三丁抽一或者二丁抽一,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当时努尔哈赤、皇太极忙于统一女真各部及与明军作战,内外征伐非常频繁,兵员伤亡较多,而满洲人口基数小,不得不大量抽取兵丁。此外,这一时期,尚存在有人视披甲当兵为畏途,千方百计推诿的情况,“有旧披甲人,诈称年老,令家奴代披”,“牛录章京之子,徇私不令披甲者”,兵员并非十分充足。因此,必须大力贯彻按丁抽兵措施。另一方面,入关前旗人“兵农合一”,八旗兵丁通过征战掠取大量财物,国家不需发放粮饷,没有养兵负担,尽可以大量挑兵,所以抽丁比例相当高。
  按丁抽兵的挑兵方式,适应了入关前形势的需要,对于女真统一及对明战争起了重要作用。
  
  二、清入关后旗兵挑选的变化
  
  清入关后,随着中原统一战争的完成,社会秩序日趋稳定,八旗挑甲制度也随之发生变化。较之入关前,该制度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挑甲方式发生变化。清入关前,八旗挑甲方式是按丁抽兵,入关后,逐渐演变为按佐领抽兵。据康熙《大清会典》记载:“顺治间题准:满洲、蒙古,每佐领下披甲三十四副,汉军壮丁,每四名披甲一副。康熙十年议定:汉军佐领下壮丁,多者仍令五名披甲一副,少者照现在数披甲,每佐领下不得过四十副。二十一年题准:汉军每佐领下,仍四名披甲一副,满洲、蒙古每佐领亦不得过四十副。”由上可见,自顺治朝至康熙中前期,满洲、蒙古八旗由入关前的按丁抽兵逐渐过渡到按佐领抽兵,而汉军八旗看似虽仍按人丁抽兵,但因为规定了每佐领挑甲数不得超过四十副,实质上也是以佐领挑兵。这一变化在内务府旗人中也有体现,据《清文献通考》记载:“(雍正)十三年(1735年),更定满洲十五佐领、朝鲜二佐领、三十内管领下各八十九名,旗鼓十八佐领下各五十九名,余额五名以丁多之佐领匀补。”
  其二,在挑取兵甲时,按民族成分、个人身份区别对待。清代旗人的民族、身份差距可概括为:满、蒙旗人高于汉军旗人,正身旗人高于户下家奴。这一差距在兵种分配上体现的较为明显。清代八旗主要兵种为前锋、护军、马甲、步甲。前锋、护军是八旗精锐部队,马兵较为普通,步甲最低。早在入关前,清朝统治者即已规定前锋、护军仅从满洲、蒙古八旗中挑选,入关后该制度继续得到沿袭,据嘉庆《大清会典》记载:“选满洲、蒙古兵之尤锐者为前锋,八旗满洲、蒙古每佐领下前锋二人”,“选八旗满洲、蒙古兵之精者为护军,八旗满洲、蒙古每佐领下护军十七人”。此外,入关后又成立领侍卫府,从上三旗满洲、蒙古八旗中挑选亲军守卫皇宫,据乾隆《大清会典》记载:“凡八旗设兵之制,满洲、蒙古旗,每佐领下亲军二人,上三旗隶领侍卫内大臣,下五旗隶宗室王公。”由上可见,前锋、护军、亲军等技艺精湛、饷银高的“高档”兵种,仅从满洲、蒙古旗人中挑选,而不挑汉军旗人。
  清朝统治者在挑兵时,对被挑者的个人出身也有严格要求。清朝统治者规定:挑取前锋,系由“前锋统领会同护军统领,于护军,另户马甲、执事人、养育兵、闲散内,挑补”。而护军,则由“护军统领会同都统等,于该佐领下另户马甲、执事人、养育兵、步甲、闲散内,挑补”。同时,朝廷还规定八旗护军“均以正身选补,户下人不准预选”,“马甲缺出,不准挑取开户之人,至步甲、匠役等缺,例应挑取家人,开户人内有情愿入挑者,准其挑取”。此处的“家人”即旗下奴仆,除步甲之外,马甲、护军、前锋不得以奴仆出身的开户人或户下家人挑取,一般只能从正身旗人中挑补。后来统治者为解决八旗生计问题,才令汉军八旗的正身旗人也挑补一小部分,嘉庆十一年(1806年)以后,又拨出一小部分,令满洲八旗、蒙古八旗下的闲散正身旗人挑补。但正身旗人所占比例仍然较小,且正身步甲的升迁空间远大于户下步甲。据杜家骥先生统计,嘉庆十一年,京师步军营兵额中百分之八十四的步甲由旗下家奴充当,嘉庆十七年,步军营中旗下家奴比例占百分之七十一。由上可见,高等兵种挑取身份高的旗人,而低等兵种则挑取身份低的旗人。
  其三,挑兵要求日趋严格。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对被挑者技能及语言等因素的考察上。入关后,由于长期处于承平时期,旗人勇悍之风渐不如前。朝廷挑兵旨在保卫及征战,强壮的身体素质和过硬的军事技能,是其考察的主要方面。为此,清朝统治者在挑兵时注重考察骑射。如雍正年间规定:“八旗操演兵丁虽令学习步射、鸟枪、走远等技,但满洲兵丁以马上娴熟为要。”在挑兵时,无论是拔补马甲、护军,还是前锋,都要“验看骑射”,并要求“择其善骑射者选取”如骑射能力欠缺,则会受到限制。如乾隆二年(1737年)规定:“养育兵年至二十五岁不能骑射者,佐领具文声明,钤以图记,送步军统领衙门选补步军。”即使已被挑取为马甲以上兵种,如骑射技能不过关,也有可能被退回。如乾隆二十一年议准,八旗护军“若年齿既壮,而骑射平常者,着该护军统领严行教诲,若教而不改, 即行革退护军,驳回该旗,都统等复加验看,调补步军,以为众戒。补步军后,果能奋勉,勤习骑射,娴熟国语,俟过三年后,再行拔补马甲”。可见,骑射技能是挑选马甲以上兵种的重要条件,若骑射技能不过关,则会被降为步甲。
  另外,入关后旗人逐渐汉化,为传承满洲“清语骑射”之旧俗,清朝统治者在挑兵甲时,除考察旗人射箭技能外,也看重其是否能通“清语”。如雍正元年,副都统阿林保上奏,称“八旗挑取马甲,务令拣选稍能清语、射箭好者,如不习清语、不能射箭之人,着于步军出缺暂行挑取,俟学成时再挑马甲”,后经八旗都统等议覆,“满洲闲散人内,其不能清语者,给限三年,令其学习,有不能者,不准挑取马甲”。可见,能否通满文也是满洲八旗中挑取马甲以上兵种的一个参考,不通者则降为步甲。
  由上可见,清入关后,随着清朝统一战争的结束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清朝统治者也在逐步改革、完善八旗挑甲制度。一方面,将原先的按丁抽兵改为按佐领挑兵。另一方面,对八旗各兵种之间的民族、身份规定日趋严格。同时,在挑兵过程中,朝廷对于被选者的素质也逐渐重视。
  
  三、挑甲制度变化之原因
  
  清入关后,八旗挑甲制度的变化主要与旗人生计问题和按丁抽兵带来的弊端,以及清朝统治者推行的民族、身份不平等政策等因素密切相关。
  首先,挑兵方式的变化与旗人的生计问题及按丁挑兵带来的舞弊现象有关。
  清人关后不久,八旗子弟不事生产,渐染奢侈之风,生计日益窘迫。旗人生计成为一个困扰统治者的难题。清入关前,八旗兵丁实行“兵农合一”政策,征战时,需“兵粮自备、兵费自筹”。平时,兵丁要进行劳动生产,并承担兵役、差徭、赋役,经济负担较重,八旗兵丁勉强维持一种自给自足的生存状态。除此之外,因征伐频繁,八旗兵丁战死者也多,对于旗人而言,更多的是承载着为国效力的责任和义务。入关后,国家承平时期较长,兵役负担变轻,八旗兵丁不用从事劳动生产,旗人靠挑兵获取钱粮,完全由国家豢养,挑取兵甲正体现了旗人权益。因此,旗人争相挑兵,以获取钱粮,维持生计。
  当挑兵成为旗人的经济来源时,按丁抽兵的一些弊端就显露出来,许多旗人为获得经济利益,而虚报丁数、甚至以未成年者充丁,以期扩大挑兵机会,既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也不利于挑取精干兵员。佐领是八旗最基层行政组织,朝廷将甲缺分配到各佐领下,由佐领全权负责在该管下人中抽取,可以有效避免以上弊端。这是因为,在按丁抽兵的情况下,佐领下人虚报丁数可以增加佐领的总体兵额,扩大佐领下人的被挑机会,故佐领对此往往默许。然而,当改为按佐领抽兵后,每个佐领兵额已经固定,虚报丁数对佐领来讲已无任何意义。而且,佐领下旗人虚报丁数,还会导致佐领内部的纷争。因此,为避免引起内部冲突、平衡佐领下旗人利益,佐领官在挑兵时非常注重查核属下旗人欺瞒行为。加之按佐领抽兵后,挑甲责任完全由佐领官承担,国家通过八旗都统直接对各佐领官问责,使得佐领官对挑兵事宜较为尽心。可以说,清朝统治者将挑兵方式改为按佐领抽兵,可以有效地避免虚报等舞弊现象。
  其次,清朝统治者挑兵时在兵额上对满蒙旗人的照顾以及在兵种上对满蒙旗人、正身旗人的偏向,与其奉行的民族、身份不平等政策有关。
  清朝是以满族为主体统治的封建王朝,作为主体统治民族的满族及其皇帝,在有关权益制度的制定上也偏向本民族,满洲旗人社会地位最高。八旗蒙古人也备受清朝历代统治者重视,而且,就战斗力而言,满、蒙旗人的骑射技能也优于汉人。清朝统治者制定各项政策时,大都偏重满洲、蒙古旗人。体现在挑甲制度上就是满、蒙旗人在兵额及兵种分配上都优于八旗汉军旗人。如八旗军队中前锋、护军、马甲、步甲的区别虽然很早就有,但是到人关后,在八旗军队战斗力下降的情况下,前锋、护军就成为其挑选的重点。清朝统治者主要从有“尚武”传统的满洲、蒙古人中挑取前锋、护军,一方面是为将八旗精锐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另一方面,也是为照顾满洲人和蒙古人的利益,前锋、护军饷银较高,清朝统治者从满洲、蒙古人中挑取,也有偏重满洲、蒙古人的意向。清朝统治者有时为了保全满、蒙旗人利益,甚至不惜牺牲汉军旗人利益。如清中后期,当旗人出现生计困难时,统治者制定了汉军出旗政策,以确保满蒙旗人的利益。
  此外,统治者在挑兵中考查被选者的“清语”水平,也是在刻意保持满洲旧俗,体现满族的民族性。
  清朝统治者在挑取不同兵种的兵员时,对于户口出身区别对待。入关前,满族社会进化程度较低,保留了大量的农奴制残余,奴仆制度盛行。入关后,奴仆制度仍旧保留下来。这一时期,除去内务府奴仆因是皇家奴仆地位稍高外,旗下家奴地位低贱。清朝统治者非常在意旗人身份,以正身旗人为“良”,以奴仆出身为“贱”,并规定二者不可混淆。当挑兵成为旗人主要经济来源时,清统治者首先照顾正身旗人的利益,奴仆出身的户下家人被排除在马甲、护军、前锋等级别较高、待遇优厚的兵种之外,一般只能挑取步甲,步甲兵饷低,而且从事站班、扫大街等工作。同时,为强化身份观念,朝廷还规定正身旗人不允许擅自挑取步甲,“以良为贱”。如嘉庆六年奏准:“旗人捏名充当户下步甲、匠役及冒人民籍投充营兵,该管佐领、骁骑校失于查察,均罚俸一年。”后来朝廷迫于旗人生计压力,允许部分正身旗人挑取步甲,但正身旗人所占比例仍然较小,且正身步甲的升迁空间远大于户下步甲。这些体现了清朝统治者在挑兵时对个人等级身份的规定较为严格。
  总体而言,清入关后,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统治者在挑选兵丁上做了某些改革,由过去的按丁抽兵,逐渐过渡到按佐领等行政单位抽取,并且在挑兵过程中重视对被挑者技艺的考察,同时,挑取甲兵,在八旗内部的等级、民族差别上也有更严格的体现。这主要是因为,在承平时期,挑兵食饷更多地体现了旗人的一种特权,这一改革意在协调旗人内部的利益,避免舞弊现象。此外,清朝统治者重视对于前锋、护军等兵种的技艺、户籍、旗籍及“清语”水平考察,主要是出自重满蒙的民族。政策,保障满蒙旗人的利益与其生计,维护满族的主体统治。
  
  [作者简介]王丽亚,女,1982年生,广西桂林人,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2008级博士研究生,主
  要研究方向为清史。
  [责任编辑:王雅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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