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彻底改变了原有城市房屋拆迁的既有模式,政府从幕后许可直接转换为台前直接实施房屋征收工作。房屋拆迁涉及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一直以来,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矛盾冲突,甚至暴力事件频频发生,而引发这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根源还是被拆迁人无法与拆迁单位就拆迁补偿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能否让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成了拆迁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新条例则是对当下“暴力拆迁”的一个强有力回击,以条例的形式制约公权力的运行,基本上完成了我国中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上的制度变革。下面就条例的实施谈谈个人的一点体会。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进步
1、改拆迁管理为征收与补偿
条例最明显的特点首先就是在名称上的变化,将“拆迁管理”改为“征收补偿”体现的是一种立法理念的转变。拆迁发生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而征收则是在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行政关系。原来的拆迁人不再直接面对被拆迁人,取而代之的是在拆迁活动中向民众承担责任的政府。这一理念的转变抹去了过去拆迁过程中过于浓重的行政权力主导色彩,赋予了被拆迁人市场主体的地位。“要拆迁,先补偿”的原则将拆迁补偿放在了极为重要的地位,这也成了避免强拆的有力屏障。从这一字面上的改动,也可以看出条例更加突出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范、合理和公平。
2、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的改进
条例除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进行补偿外,还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与原来的拆迁条例相比在补偿范围上有所扩大。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这样规定客观上增加了征收补偿的成本,可以一定程度上制约政府轻易做出征收的决定,同时也可以缓解征收双方利益的紧张关系,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对于“市场价格”的评估,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
3、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
司法强拆替代行政强拆的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被多数人认为是条例的一大进步,限制了政府的权力。原拆迁条例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而很多地方政府基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的考虑都选择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实际上就架空了司法强拆这一规定。条例明确了强拆只能由法院来执行无疑是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重要举措,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为公民的申诉救济提供保障。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不足
1、公共利益的界定仍然存在漏洞
首先,条例上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个界定,显然还造成不同的解读。“国家安全”作为公共利益的限定词应当没有任何异议,但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公共利益的一个方面,则会明显出现误解。将所有的“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行为都界定为公共利益,不仅没有起到很好的限定作用,反而使得“公共利益”的边界更为模糊。
其次,在条例中列举的诸多公共利益情形,也使得公共利益的范围更加模糊。比如将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等公共事业的需要都列举为公共利益。这样宽泛的界定使得反而使得“公共利益”的外延变得更为庞大。
2、征收补偿上的不足
条例扩大了征收补偿的范围和标准,这些都是很明显的进步表现,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是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条例给人感觉是房屋征收今后就会“不低于市场价”,但是条文中对“市场价格”的限制词──“类似房地产”的认定,不同地段的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相差可能会很大,事实上就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而对于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若征收后原地被改建为公共设施场所,周边又无房可供被征收人回迁,这个规定就成为“一纸空文”。另外条文中征收房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言辞显得过于模糊。
3、司法强拆所面临的挑战
司法强拆能比行政强拆公正,是假定司法相对超脱、独立,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预,从而能兼顾和平衡各方利益而得出的结论。但是我们在实行司法强拆后,如果司法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的干预,行政强拆发生的问题就可能同样在司法强拆中重演。
三、政策建议
1、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出台相应的条例实施细则。
虽然条例已经生效,但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入开展实践调研,在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完善和规范征收补偿制度。在政府出台地方法规的这一过渡阶段,应当严格控制地方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审查。另一方面,条例未涉及到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问题,因此立法部门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修订,切实规范和完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以满足我国城市化进程蔓延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工作需要,使农村房屋征收拆迁纳入法制轨道,保障拆迁农民的合法利益。
2、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征收行为
虽然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只能是基于公共利益,并列举了6种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但正如上文分析的一样,公共利益的标准仍然存在着模糊和不确定性,要谨防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进行的商业开发。因此,政府部门应当严格审核项目的性质,采取实体规定和程序审议的方式,在纳入年度发展计划之前严格把握好界定关。对于政府征收部门委托的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审核其资质,并对其征收活动进行监督。建立完善的听证会制度,让被征收人能真正参与补偿方案的修订、调整环节。坚持以人为本,合理安置的原则,制定灵活多样的安置办法,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安置选择权。
3、加大舆论宣传,做好对被征收人的宣传、解释工作
一要加强房屋征收的正面引导宣传,营造良好的大环境氛围。从法规政策、建设发展、生活居住等多方面、多角度进行宣传,既做到公平合理补偿,也打消被征收人漫天要价、期望过高的念头。二要强化咨询服务,宣传政策法规。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平台,让被征收人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利用舆论的引导作用,让征收政策深入人心,争取被征收人的理解和支持,充分调动被征收人的积极性。三要制定征收紧急预案,针对特殊事件,不可一味压制舆論,要做好积极妥善处理,做到公正合理。通过规范全面的组织策划,形成立体宣传网络,让群众认识到政府的征收行为不仅是改变城市面貌、发展城市的市政建设的需要,更是改善群众生活环境、共享城市化发展结果、提高居民生活幸福指数的有力措施。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进步
1、改拆迁管理为征收与补偿
条例最明显的特点首先就是在名称上的变化,将“拆迁管理”改为“征收补偿”体现的是一种立法理念的转变。拆迁发生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而征收则是在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行政关系。原来的拆迁人不再直接面对被拆迁人,取而代之的是在拆迁活动中向民众承担责任的政府。这一理念的转变抹去了过去拆迁过程中过于浓重的行政权力主导色彩,赋予了被拆迁人市场主体的地位。“要拆迁,先补偿”的原则将拆迁补偿放在了极为重要的地位,这也成了避免强拆的有力屏障。从这一字面上的改动,也可以看出条例更加突出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范、合理和公平。
2、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的改进
条例除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进行补偿外,还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与原来的拆迁条例相比在补偿范围上有所扩大。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这样规定客观上增加了征收补偿的成本,可以一定程度上制约政府轻易做出征收的决定,同时也可以缓解征收双方利益的紧张关系,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对于“市场价格”的评估,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
3、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
司法强拆替代行政强拆的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被多数人认为是条例的一大进步,限制了政府的权力。原拆迁条例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而很多地方政府基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的考虑都选择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实际上就架空了司法强拆这一规定。条例明确了强拆只能由法院来执行无疑是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重要举措,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为公民的申诉救济提供保障。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不足
1、公共利益的界定仍然存在漏洞
首先,条例上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个界定,显然还造成不同的解读。“国家安全”作为公共利益的限定词应当没有任何异议,但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公共利益的一个方面,则会明显出现误解。将所有的“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行为都界定为公共利益,不仅没有起到很好的限定作用,反而使得“公共利益”的边界更为模糊。
其次,在条例中列举的诸多公共利益情形,也使得公共利益的范围更加模糊。比如将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等公共事业的需要都列举为公共利益。这样宽泛的界定使得反而使得“公共利益”的外延变得更为庞大。
2、征收补偿上的不足
条例扩大了征收补偿的范围和标准,这些都是很明显的进步表现,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是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条例给人感觉是房屋征收今后就会“不低于市场价”,但是条文中对“市场价格”的限制词──“类似房地产”的认定,不同地段的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相差可能会很大,事实上就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而对于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若征收后原地被改建为公共设施场所,周边又无房可供被征收人回迁,这个规定就成为“一纸空文”。另外条文中征收房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言辞显得过于模糊。
3、司法强拆所面临的挑战
司法强拆能比行政强拆公正,是假定司法相对超脱、独立,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预,从而能兼顾和平衡各方利益而得出的结论。但是我们在实行司法强拆后,如果司法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的干预,行政强拆发生的问题就可能同样在司法强拆中重演。
三、政策建议
1、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出台相应的条例实施细则。
虽然条例已经生效,但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入开展实践调研,在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完善和规范征收补偿制度。在政府出台地方法规的这一过渡阶段,应当严格控制地方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审查。另一方面,条例未涉及到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问题,因此立法部门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修订,切实规范和完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以满足我国城市化进程蔓延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工作需要,使农村房屋征收拆迁纳入法制轨道,保障拆迁农民的合法利益。
2、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征收行为
虽然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只能是基于公共利益,并列举了6种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但正如上文分析的一样,公共利益的标准仍然存在着模糊和不确定性,要谨防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进行的商业开发。因此,政府部门应当严格审核项目的性质,采取实体规定和程序审议的方式,在纳入年度发展计划之前严格把握好界定关。对于政府征收部门委托的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审核其资质,并对其征收活动进行监督。建立完善的听证会制度,让被征收人能真正参与补偿方案的修订、调整环节。坚持以人为本,合理安置的原则,制定灵活多样的安置办法,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安置选择权。
3、加大舆论宣传,做好对被征收人的宣传、解释工作
一要加强房屋征收的正面引导宣传,营造良好的大环境氛围。从法规政策、建设发展、生活居住等多方面、多角度进行宣传,既做到公平合理补偿,也打消被征收人漫天要价、期望过高的念头。二要强化咨询服务,宣传政策法规。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平台,让被征收人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利用舆论的引导作用,让征收政策深入人心,争取被征收人的理解和支持,充分调动被征收人的积极性。三要制定征收紧急预案,针对特殊事件,不可一味压制舆論,要做好积极妥善处理,做到公正合理。通过规范全面的组织策划,形成立体宣传网络,让群众认识到政府的征收行为不仅是改变城市面貌、发展城市的市政建设的需要,更是改善群众生活环境、共享城市化发展结果、提高居民生活幸福指数的有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