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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小额诉讼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本文即从我国民事诉讼的现状出发,阐述了小额诉讼与调解结合的必要性;并且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提出了关于小额诉讼与调解结合的具体方式和人员配置方面的想法。
【关键词】民事小额诉讼;调解;必要性;结合方式
一、民事小额诉讼与调解结合的必要性
民事小额诉讼程序与调解的结合不仅仅是因为小额诉讼程序具有相对于普通一审程序“非正式性”的特性,也是针对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所面临的现状和小额诉讼程序发展趋势所采取的积极应对方法。从我国民事诉讼所面临的现状而言,目前我国传统的非诉讼纠纷解决体系已经日趋式微,而新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正在发展尚未成熟,法院不堪承受各类诉讼案件的审理压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这是现阶段不能改变的现实。同时,在我国生效民事判决的自动履行率低,而调解对于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具有判决所不具备的功效。特别是在小额诉讼案件中,诉讼金额小,当事人诉争的利益就小,容易协商。①因此,民事小额诉讼程序和调解的结合也是提高自动履行率,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的有效途径。
从小额诉讼程序的发展趋势而言,有学者认为尽管高度简化,小额诉讼程序的成本仍高于其利益,为克服其弊端或局限性,小额诉讼程序必然向非正式性和非诉化方向演进:或走向行政化或仲裁化,或是向调解靠拢。②笔者的理解,该学者是想强调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同时也明确了小额诉讼程序与调解结合的必要性。美国的ADR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发展起来的,而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实践和改革在不断深入,要达到成熟、健全的程度还需假以时日。小额诉讼程序设计本身就因其简便灵活的特性适合积极地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并且事实上在开展小额速裁工作试点是此类案件往往大部分都能够做到以调解方式结案。例如小额速裁试点的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自今年5月1日正式受理案件以来,小额速裁庭调解结案302件,调解率为88.05%。③这样的实践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小额诉讼程序与调解的结合是该程序满足当事人以低廉、便利、快捷的途径获得司法、接近正义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重要途径,同时也表明了小额诉讼程序和调解的结合是发展和完善调解体系的可行方案。
二、民事小额诉讼与调解结合的方式
民事诉讼与调解的结合有多种方式,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或者在调解中设立决定(裁决)环节,或者在裁决(包括各类仲裁)程序中增加调解前置。④比如台湾地区采取的是调解前置的方式。从目前情况而言,大陆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若采用调解前置程序,笔者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将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强制调解。所以,对调节前置程序笔者持保留态度。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该条规定的调解也必须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的,当事人若明确表示不愿意进行调解的,就将进入案件审理程序,不进行强制调解。
另一种民事诉讼与调解的结合方式比较典型的例子是美国马萨诸塞州所采取的形式。马萨诸塞州的小额诉讼程序在正式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将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如果同意调解,法庭将提供调解员并由调解员带双方当事人到调解室。调解采用非正式方式,允许双方充分表达各自意见,然后调解员帮助弥合分歧,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调解协议达成后,法庭直接采用调解协议结案。如果双方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双方重新回到法庭,由治安官或法官审理。⑤该种方式一方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另一方面和我国目前的人民调解制度可以得到衔接,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优势。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建议双方认真考虑调解的好处,也可以规定参加过调解之后才决定开庭审理日期。⑥在此环节,法官或书记员能够及时向诉讼当事人解释调解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会有很多的当事人愿意在诉前进行调解。
民事小额诉讼与调解结合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调解人员的配置。美国的调解制度之所以发达,很大程度上与普及的调解员培训有关。相比之下,我国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就逊色很多,所以要加强对法官进行调解技能的培训,拥有专业的调解能力,才能准确分析纠纷的症结所在,进而解决纠纷。从目前阶段而言,对调解法官的培训是需要的,同样也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这样一个过程并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所以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如美国法院的一些做法,聘请退休法官做法庭的调解员,建立退休法官调解制度。另一方面,若请退休法官进行诉前调解还能消除审判员和调解员身份混同带来的弊端。在民事小额诉讼程序中,从该程序的制度设计到调解的机构再到具体调解人员的设置,这一系列与调解紧密配合,将有助于小额诉讼程序发挥其优势,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将有助于我国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注 释:
①参见马强.美国小额诉讼法庭制度研究与借鉴[J].比较法研究,2011,5:108.
②范愉.司法资源供求失衡的悖论与对策—以小额诉讼为切入点[J].法律适用,2011,(3):19.
③小额速裁庭民意大通道.(2011-07-13)[2011-11-19]http://gxrb.gxnews.com.cn/html/2011-07/13/content_563790.htm.
④参见范愉.司法资源供求失衡的悖论与对策—以小额诉讼为切入点[J].法律适用,2011,(3):19.
⑤参见李丽.简易便民的马萨诸塞州小额诉讼制度[J].中国审判,2010,(57):56.
⑥参见[美]詹姆斯·E.麦圭尔.陈子豪,吴瑞卿,译.和为贵—美国调解与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方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6.
参考文献:
[1]范愉.司法资源供求失衡的悖论与对策—以小额诉讼为切入点[J].法律适用,2011.
[2]罗东川,蒋惠岭,黄斌,等.美国加州小额诉讼程序指南[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关键词】民事小额诉讼;调解;必要性;结合方式
一、民事小额诉讼与调解结合的必要性
民事小额诉讼程序与调解的结合不仅仅是因为小额诉讼程序具有相对于普通一审程序“非正式性”的特性,也是针对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所面临的现状和小额诉讼程序发展趋势所采取的积极应对方法。从我国民事诉讼所面临的现状而言,目前我国传统的非诉讼纠纷解决体系已经日趋式微,而新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正在发展尚未成熟,法院不堪承受各类诉讼案件的审理压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这是现阶段不能改变的现实。同时,在我国生效民事判决的自动履行率低,而调解对于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具有判决所不具备的功效。特别是在小额诉讼案件中,诉讼金额小,当事人诉争的利益就小,容易协商。①因此,民事小额诉讼程序和调解的结合也是提高自动履行率,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的有效途径。
从小额诉讼程序的发展趋势而言,有学者认为尽管高度简化,小额诉讼程序的成本仍高于其利益,为克服其弊端或局限性,小额诉讼程序必然向非正式性和非诉化方向演进:或走向行政化或仲裁化,或是向调解靠拢。②笔者的理解,该学者是想强调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同时也明确了小额诉讼程序与调解结合的必要性。美国的ADR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发展起来的,而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实践和改革在不断深入,要达到成熟、健全的程度还需假以时日。小额诉讼程序设计本身就因其简便灵活的特性适合积极地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并且事实上在开展小额速裁工作试点是此类案件往往大部分都能够做到以调解方式结案。例如小额速裁试点的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自今年5月1日正式受理案件以来,小额速裁庭调解结案302件,调解率为88.05%。③这样的实践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小额诉讼程序与调解的结合是该程序满足当事人以低廉、便利、快捷的途径获得司法、接近正义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重要途径,同时也表明了小额诉讼程序和调解的结合是发展和完善调解体系的可行方案。
二、民事小额诉讼与调解结合的方式
民事诉讼与调解的结合有多种方式,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或者在调解中设立决定(裁决)环节,或者在裁决(包括各类仲裁)程序中增加调解前置。④比如台湾地区采取的是调解前置的方式。从目前情况而言,大陆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若采用调解前置程序,笔者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将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强制调解。所以,对调节前置程序笔者持保留态度。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该条规定的调解也必须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的,当事人若明确表示不愿意进行调解的,就将进入案件审理程序,不进行强制调解。
另一种民事诉讼与调解的结合方式比较典型的例子是美国马萨诸塞州所采取的形式。马萨诸塞州的小额诉讼程序在正式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将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如果同意调解,法庭将提供调解员并由调解员带双方当事人到调解室。调解采用非正式方式,允许双方充分表达各自意见,然后调解员帮助弥合分歧,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调解协议达成后,法庭直接采用调解协议结案。如果双方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双方重新回到法庭,由治安官或法官审理。⑤该种方式一方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另一方面和我国目前的人民调解制度可以得到衔接,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优势。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建议双方认真考虑调解的好处,也可以规定参加过调解之后才决定开庭审理日期。⑥在此环节,法官或书记员能够及时向诉讼当事人解释调解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会有很多的当事人愿意在诉前进行调解。
民事小额诉讼与调解结合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调解人员的配置。美国的调解制度之所以发达,很大程度上与普及的调解员培训有关。相比之下,我国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就逊色很多,所以要加强对法官进行调解技能的培训,拥有专业的调解能力,才能准确分析纠纷的症结所在,进而解决纠纷。从目前阶段而言,对调解法官的培训是需要的,同样也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这样一个过程并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所以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如美国法院的一些做法,聘请退休法官做法庭的调解员,建立退休法官调解制度。另一方面,若请退休法官进行诉前调解还能消除审判员和调解员身份混同带来的弊端。在民事小额诉讼程序中,从该程序的制度设计到调解的机构再到具体调解人员的设置,这一系列与调解紧密配合,将有助于小额诉讼程序发挥其优势,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将有助于我国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注 释:
①参见马强.美国小额诉讼法庭制度研究与借鉴[J].比较法研究,2011,5:108.
②范愉.司法资源供求失衡的悖论与对策—以小额诉讼为切入点[J].法律适用,2011,(3):19.
③小额速裁庭民意大通道.(2011-07-13)[2011-11-19]http://gxrb.gxnews.com.cn/html/2011-07/13/content_563790.htm.
④参见范愉.司法资源供求失衡的悖论与对策—以小额诉讼为切入点[J].法律适用,2011,(3):19.
⑤参见李丽.简易便民的马萨诸塞州小额诉讼制度[J].中国审判,2010,(57):56.
⑥参见[美]詹姆斯·E.麦圭尔.陈子豪,吴瑞卿,译.和为贵—美国调解与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方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6.
参考文献:
[1]范愉.司法资源供求失衡的悖论与对策—以小额诉讼为切入点[J].法律适用,2011.
[2]罗东川,蒋惠岭,黄斌,等.美国加州小额诉讼程序指南[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