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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勘查监管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其日趋完善,但依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和基层监管机构无权无力及监管机构层次较多而导致监管无效率的制度不足。在明确矿产勘查监管的目标为督促矿产勘查依法勘查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同时,还要协调探矿权人与当地民众的关系后,本文提出如下制度完善建议:1、监管机构减少管理层次,根据矿产资源分布规律来设置矿产勘查监督机构。2、完善监管工作方式,既要注重日常监管,也要注重探矿权年检环节的管理功能。3、依托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实现矿产勘查的“全程监管”。4、加强保障矿产勘查投入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