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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赔偿法的不断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成为刑事司法赔偿领域中的一种常态。但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难于操作,导致现实中赔偿案件的处理方式过于随意,难以把控。本文主要分析和解剖刑事司法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从而正确认识和理解刑事司法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關键词:刑事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要件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7-0067-01
刑事司法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是指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国家不法职务侵害,使得受害者的人格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失,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要求赔偿机关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进行相应的救济和保护。这种制度形式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物质的手段来达到抚慰精神的目的。构成要件既是确认责任承担的重要工具,也是被告一方的防御性工具,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研究和分析刑事司法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一、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
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根据自身的人身权益受损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应的法律和法规,要求国家赔偿机关承担精神赔偿责任的主要构成要素。[1]在大陆法系中,职务侵权赔偿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大致相同,都具有违法性、故意或过失、损害及因果关系等部分组成。在英美法系,职务侵权责任在符合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同时,还存在一定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国家权力行为上,导致责任构成要件的特殊性。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主要有三要件和四要件之分。三要件和四要件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过错和不法行为上面。三要件主要是指将不法行为包含在过错之中。而四要件是将过错作为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不包含不法行为。
二、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内容
(一)过错
在犯罪责任构件中,一般认为过错是故意和过失,是属于一种应该受到谴责的心理状态。也就说,过错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具有法律的可评性和违法行为的客观性。违法行为是过错的外在形式,过错是违法行为的内在原因。[2]在刑事司法赔偿中,要认定执法者的过错,既要分析和研究执法者的客观性行为,还要研究和分析执法者的主观状态,从而保护良好的职权行为。在认定故意方面,行为人必须具备明知故犯的心态,即是指行为人明知后果会发生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心态,故意包含两个内容,一是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有着深刻的认识,二是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国家机关人员的故意行为主要体现在刑讯逼供、虐待、殴打、唆使他人殴打等情况。在认定过失方面,过失的内容主要有两种,分别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并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损害的结果是与行为人的意愿相违背的,在《国家赔偿法》中,错误判决、违法使用警械、违法拘留等在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过失的判断标准主要是国家机关人员应该注意的义务,是一种客观标准。
(二)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主要是指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具有客观性、违法性、实践性的特点。与违法规则原则中的违法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其外延更加广泛,内涵更加丰富,不再局限于违背法律,更加注重行为上的加害性和损害性。在刑事司法赔偿中,国家机关人员在行使职权的时候,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都应该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看出,公民具有请求权,若是被认定为严重后果,则享有胜诉权。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后两项列举的刑讯逼供或者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都要求以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为条件。“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判定精神损害的重要指标,很大程度上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有着直接关系,可能会因为不同赔偿请求人受同一侵权行为的影响,造成不同程度上的精神损害, 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因而,判断损害赔偿程度的标准还应该以一般主体遭受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程度作为重要标准。
(三)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是刑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这种损害是一种实质性的后果,是对受害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这种损害结果具有损害后果的客观性和人身权益的损害性的特点,是真实存在而不是臆想的。损害结果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损害结果,针对的是受害者本身,另一种是间接损害结果,是针对受害者的近亲属。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注重两者之间的递进性和原因性。
三、结语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中,精神损害赔偿是其中的重要组成,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这种精神损害赔偿与民事的精神损害赔偿存在较大的差异,民事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局限于平等主体之间,而刑事司法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是体现在司法机关与公民之间,主体之间不平等。刑事司法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与民事的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也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主要由过错、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构成,是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马雯晴.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25):287-288.
[2]金丽.论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D].中南民族大学,2012.
责任编辑:杨国栋
關键词:刑事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要件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7-0067-01
刑事司法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是指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国家不法职务侵害,使得受害者的人格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失,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要求赔偿机关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进行相应的救济和保护。这种制度形式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物质的手段来达到抚慰精神的目的。构成要件既是确认责任承担的重要工具,也是被告一方的防御性工具,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研究和分析刑事司法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一、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
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根据自身的人身权益受损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应的法律和法规,要求国家赔偿机关承担精神赔偿责任的主要构成要素。[1]在大陆法系中,职务侵权赔偿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大致相同,都具有违法性、故意或过失、损害及因果关系等部分组成。在英美法系,职务侵权责任在符合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同时,还存在一定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国家权力行为上,导致责任构成要件的特殊性。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主要有三要件和四要件之分。三要件和四要件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过错和不法行为上面。三要件主要是指将不法行为包含在过错之中。而四要件是将过错作为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不包含不法行为。
二、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内容
(一)过错
在犯罪责任构件中,一般认为过错是故意和过失,是属于一种应该受到谴责的心理状态。也就说,过错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具有法律的可评性和违法行为的客观性。违法行为是过错的外在形式,过错是违法行为的内在原因。[2]在刑事司法赔偿中,要认定执法者的过错,既要分析和研究执法者的客观性行为,还要研究和分析执法者的主观状态,从而保护良好的职权行为。在认定故意方面,行为人必须具备明知故犯的心态,即是指行为人明知后果会发生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心态,故意包含两个内容,一是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有着深刻的认识,二是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国家机关人员的故意行为主要体现在刑讯逼供、虐待、殴打、唆使他人殴打等情况。在认定过失方面,过失的内容主要有两种,分别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并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损害的结果是与行为人的意愿相违背的,在《国家赔偿法》中,错误判决、违法使用警械、违法拘留等在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过失的判断标准主要是国家机关人员应该注意的义务,是一种客观标准。
(二)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主要是指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具有客观性、违法性、实践性的特点。与违法规则原则中的违法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其外延更加广泛,内涵更加丰富,不再局限于违背法律,更加注重行为上的加害性和损害性。在刑事司法赔偿中,国家机关人员在行使职权的时候,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都应该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看出,公民具有请求权,若是被认定为严重后果,则享有胜诉权。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后两项列举的刑讯逼供或者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都要求以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为条件。“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判定精神损害的重要指标,很大程度上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有着直接关系,可能会因为不同赔偿请求人受同一侵权行为的影响,造成不同程度上的精神损害, 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因而,判断损害赔偿程度的标准还应该以一般主体遭受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程度作为重要标准。
(三)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是刑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这种损害是一种实质性的后果,是对受害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这种损害结果具有损害后果的客观性和人身权益的损害性的特点,是真实存在而不是臆想的。损害结果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损害结果,针对的是受害者本身,另一种是间接损害结果,是针对受害者的近亲属。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注重两者之间的递进性和原因性。
三、结语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中,精神损害赔偿是其中的重要组成,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这种精神损害赔偿与民事的精神损害赔偿存在较大的差异,民事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局限于平等主体之间,而刑事司法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是体现在司法机关与公民之间,主体之间不平等。刑事司法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与民事的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也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主要由过错、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构成,是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马雯晴.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25):287-288.
[2]金丽.论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D].中南民族大学,2012.
责任编辑:杨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