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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对基础设施往往拥有合法的垄断地位,它会促使权利人利用这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用企业对基础设施的垄断经营不是要授予它一项违反反垄断法的特权,相反,这种权利应该处于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基础设施条款为公用企业设定了一种限制,即不得拒绝其他主体按照适当的条件使用其基础设施。这种限制为防止公用企业滥用其垄断地位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对促进市场竞争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