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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在当今社会并不是毫无联系的两种事务,相反,二者相互依靠,不可或缺。然而事务总是具有两面性,所以我们在看到二者相互支撑的时候,也要注意到它们之间存在的矛盾,进而合理解决,不断发展创新。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独立;矛盾;解决
一、媒体监督的界定
(一)什么是媒体监督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是一面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另一侧面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
二、司法独立
(一)什么是司法独立
就观念层面而言,司法机关应当形成自己的职业化观念,即形成司法职业所共有的某些理念,这些理念保证法官在类似的案件中有可能作出类似的客观的而非纯个人的判断。
就制度层面而言,司法独立要求做到:1.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的干预,公民个人或非国家机关的社会团体更不能干预。2.司法系统内部的相互独立,即一个司法机关不受另一个司法机关的干预。法院上下级关系只是审级关系,上级法院除依上诉程序,调卷令等有关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行为予以监督外,不得干預下级法院的审判。3.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这是指一个法院的内部不存在上下级服从关系。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相辅相成,互为表里
从司法的角度来说,允许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原因基于:司法活动是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应该受到公众和社会的监督,应被纳入新闻媒体的视野内。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审判公开应有之义就是允许媒体进行报道。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对审判进程进行公允和详实的报道,使司法活动公开,是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2.媒体监督对与司法独立的消极影响
然而,一切事物总存在两面性,虽然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媒体监督如果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则会产生负面影响:
(一)媒体的倾向性报道对审判结果的影响
媒体报道表露出的有倾向性的舆论导向和社会压力可能对法官、律师和证人产生影响,使得审判结果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而不是独立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决定。
(二)媒体的报道方式和时机不当影响司法程序
媒体的报道方式和报道时机不当可能妨碍司法程序。司法独立不仅意味着法院不受其他权力的制约,法官做出判决时不服从于来自各方面命令,更意味着法官思维和判断力的独立。法官思维和判断力的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终落脚点,是裁判公正的重要保证。司法程序具有特殊性,一起案件的审理是主审法官与律师、检察官以及当事人、证人等细致而严格的合作工作过程,法庭是当事人双方利益相互冲突的场所,律师们需要一丝不苟地展开自己的论证,法官需要全神贯注地对庭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作出及时而权威的回应。媒体监督固然可以,但如果使用的方式具有干扰色彩,则势必会对法庭秩序以及相关程序带来负面影响。
四、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对策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对策
媒体与司法之间虽然冲突不断,但从根本说,两者都是为实现公民权利服务的。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言,“人民法院工作的宗旨是贯彻实施法律,主持社会正义,新闻媒体的价值也是宣传、弘扬法律,维护社会正义,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任务和目标是一致的。”
在明确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媒体与司法部门应该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建立新闻媒体对司法监督的相应操作性制度,从而使得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有章可循:
1.明确采访范围和监督范围。明确范围是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发生冲突的有效方法。传媒对于司法的监督应该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司法机关内部机制和司法人员非职务违法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司法机关内部机制所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第二、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对司法腐败现象进行揭露。第三、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外部势力实施监督,为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第四、对现行的某些法律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实施监督。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2.建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记者招待会制度。法院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或应予公开的内容,定期适时地发布司法活动的信息,以便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了解事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以便新闻媒体正确报道,满足公众知情权。
3.建立不当监督处罚机制。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所以应设置一个机构对新闻机构监督管理,处理新闻腐败问题。
4.通过立法明确新闻媒体的地位。只有明确新闻媒体的地位,才使新闻媒体不至于成为政府机关的喉舌。可以创办由公民或法人投资的新闻机构,使部分媒体独立的发挥公督的功能,摆脱对政府的依赖,体现其独立性。
5.促进司法报道的专门化、专业化。应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司法运作过程的记者报道司法活动。媒体还需请法律专家对舆论监督把好政策法律关。在涉及与司法有关的报道评说时,谨慎地处理。
五、结语
由此可见,要协调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既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媒体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同时又要尽可能地消除媒体大量覆盖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建立合理的媒体监督模式,在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中找到平衡,这对我国的新闻媒体改革和司法改革乃至整个社会的影响都必将是深远而巨大的。
【参考文献】
[1]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李彬.传播学引论(增补版)[M].新华出版社,2003.
[3]瑞士弗雷纳.司法机关的独立性[M].中国方正出版社,
作者简介:蒙星宏,河北唐山人,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独立;矛盾;解决
一、媒体监督的界定
(一)什么是媒体监督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是一面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另一侧面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
二、司法独立
(一)什么是司法独立
就观念层面而言,司法机关应当形成自己的职业化观念,即形成司法职业所共有的某些理念,这些理念保证法官在类似的案件中有可能作出类似的客观的而非纯个人的判断。
就制度层面而言,司法独立要求做到:1.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的干预,公民个人或非国家机关的社会团体更不能干预。2.司法系统内部的相互独立,即一个司法机关不受另一个司法机关的干预。法院上下级关系只是审级关系,上级法院除依上诉程序,调卷令等有关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行为予以监督外,不得干預下级法院的审判。3.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这是指一个法院的内部不存在上下级服从关系。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相辅相成,互为表里
从司法的角度来说,允许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原因基于:司法活动是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应该受到公众和社会的监督,应被纳入新闻媒体的视野内。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审判公开应有之义就是允许媒体进行报道。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对审判进程进行公允和详实的报道,使司法活动公开,是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2.媒体监督对与司法独立的消极影响
然而,一切事物总存在两面性,虽然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媒体监督如果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则会产生负面影响:
(一)媒体的倾向性报道对审判结果的影响
媒体报道表露出的有倾向性的舆论导向和社会压力可能对法官、律师和证人产生影响,使得审判结果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而不是独立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决定。
(二)媒体的报道方式和时机不当影响司法程序
媒体的报道方式和报道时机不当可能妨碍司法程序。司法独立不仅意味着法院不受其他权力的制约,法官做出判决时不服从于来自各方面命令,更意味着法官思维和判断力的独立。法官思维和判断力的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终落脚点,是裁判公正的重要保证。司法程序具有特殊性,一起案件的审理是主审法官与律师、检察官以及当事人、证人等细致而严格的合作工作过程,法庭是当事人双方利益相互冲突的场所,律师们需要一丝不苟地展开自己的论证,法官需要全神贯注地对庭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作出及时而权威的回应。媒体监督固然可以,但如果使用的方式具有干扰色彩,则势必会对法庭秩序以及相关程序带来负面影响。
四、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对策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对策
媒体与司法之间虽然冲突不断,但从根本说,两者都是为实现公民权利服务的。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言,“人民法院工作的宗旨是贯彻实施法律,主持社会正义,新闻媒体的价值也是宣传、弘扬法律,维护社会正义,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任务和目标是一致的。”
在明确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媒体与司法部门应该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建立新闻媒体对司法监督的相应操作性制度,从而使得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有章可循:
1.明确采访范围和监督范围。明确范围是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发生冲突的有效方法。传媒对于司法的监督应该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司法机关内部机制和司法人员非职务违法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司法机关内部机制所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第二、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对司法腐败现象进行揭露。第三、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外部势力实施监督,为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第四、对现行的某些法律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实施监督。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2.建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记者招待会制度。法院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或应予公开的内容,定期适时地发布司法活动的信息,以便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了解事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以便新闻媒体正确报道,满足公众知情权。
3.建立不当监督处罚机制。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所以应设置一个机构对新闻机构监督管理,处理新闻腐败问题。
4.通过立法明确新闻媒体的地位。只有明确新闻媒体的地位,才使新闻媒体不至于成为政府机关的喉舌。可以创办由公民或法人投资的新闻机构,使部分媒体独立的发挥公督的功能,摆脱对政府的依赖,体现其独立性。
5.促进司法报道的专门化、专业化。应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司法运作过程的记者报道司法活动。媒体还需请法律专家对舆论监督把好政策法律关。在涉及与司法有关的报道评说时,谨慎地处理。
五、结语
由此可见,要协调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既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媒体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同时又要尽可能地消除媒体大量覆盖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建立合理的媒体监督模式,在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中找到平衡,这对我国的新闻媒体改革和司法改革乃至整个社会的影响都必将是深远而巨大的。
【参考文献】
[1]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李彬.传播学引论(增补版)[M].新华出版社,2003.
[3]瑞士弗雷纳.司法机关的独立性[M].中国方正出版社,
作者简介:蒙星宏,河北唐山人,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