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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旅游行业的不断发展,导游人员队伍建设也显现出诸多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导游人员的职业权益维护问题,我国导游人员的学习培训权难以切实维护,针对导游人员展开的培训过于形式化;涉及岗位独占方面的权利也被剥夺,经常会有未持有导游证的人员抢占导游人员的工作岗位;以及某些客观报道造成社会对于导游人员的片面看法,使导游人员的人格尊得不到尊重等,对此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合理维护导游人员的职业权益。
关键词: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利益表达
一、相关概念概述
(一)导游人员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相关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其按业务范围不同分为海外领队、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地方陪同导游人员和景点景区导游人员;按职业性质分类分为专职导游人员兼职导游人员;按技术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导游人员四个类别。
(二)导游人员权益
导游人员权益,是指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导游人员带来的应当得到的利益。导游人员的权利在导游人员权益中居于核心地位。所谓导游人员权利具体指在法律上体现出来的导游人员利益,又被称为导游人员的法律权利。
二、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导游人员的培训有两种方式,即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的年审培训和旅行社对本社内部导游人员的培训。对于导游人员展开的年审培训,大部分地区的年审培训基本上都是在走形式,培训内容过于理论化,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培训形式单一,多为课堂、现场讲解或网络观看视频的形式,没有专业化的培训师资,参与培训的老师多数是半路转入旅游行业的,旅游知识不够专业。除此之外,导游人员是为了应付导游证年审才被迫参与培训,在培训过程中,导游人员主动性差,既没有问题要问,也没有经验要交流,培训效果差。旅行社作为用人单位,有时也会组织本社导游人员进行培训,但是培训的时间和地点不固定,培训内容也不够规范化。
我国《旅行社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或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我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八条规定:在华境内进行导游活动必须获取并佩戴导游证;其第十八条规定:无证导游者,由旅游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并责令改正,同时可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给以没收。
但是导游人员在带团过程中经常会碰到景区景点的野导或是企业内勤等无导游证人员进行带团活动的情况,尤其是作为全程陪同和景区景点讲解角色的人员很多都不是取得导游职业资格的人员,在当地的旅游景区、景点为游客进行导游服务工作。
我国诸多法规条文基本上都明确规定了具有相关导游服务工作资格的人员只能是持证导游人员(或领队),但是在实际工作之中,很多无证人员也在从事着导游带团服务工作,这种情况变相地剥夺了持证导游人员独有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机会。
导游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接触的人员特别复杂,工作环境恶劣。在各地的旅游市场上,既存在导游人员不信任游客,也存在游客不信任导游人员的现象。由于信息不对称,媒体片面的报道,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沟通有问题等诸多原因,导致很多的导游人员与游客之间相互防备。在旅游观光过程中,游客不配合导游人员的工作,对导游人员的形象产生错误的理解,激发出导游人员的不良情绪,造成了游客和导游人员之间的矛盾。
三、导游人员的职业权益维护及其利益表达途径
(一)完善导游人员的培训制度
取得导游证只是导游人员入门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距离真正意义上的导游人员还是有明显差距的。取得导游证后的导游人员必须经过继续培训才有能力胜任导游工作。“岗前培训”和每年的“年审培训”是导游培训的固有培训模式,但其培训内容往往过于理论化,不够贴近导游带团实操,所以建议“岗前培训”和“年审培训”的培训内容要贴近导游带團一线的实战经验,不可泛泛而谈。除此之外,各个地区的旅游官方网站,应该在该网站上开设专业的、实际操作能力较强的导游网上课程,进一步方便导游人员利用闲暇时间深造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
(二)加强宣传机制,优化舆论环境
各地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各大新闻媒体如实报道导游人员的行为,不偏不倚,客观公正,不能让社会大众因个别导游人员的不法行为而全盘否定所有的导游人员。各地区旅游主管部门还可以利用舆论导向来宣传导游人员吃苦耐劳和勇于奉献的精神,利用各种公关手段,挽救导游人员的形象,加强对本省导游人员的正面宣传,增加导游人员对导游职业的荣誉感和信心。我们还可以通过在公交车站牌设立公益广告的形式宣传导游人员的正面形象,消除游客过度防患心态。
(三)建立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对于导游人员的需求量也很大,社会上导游人员的数量数不胜数,但不同的导游提供给顾客的服务水平是不一样的,为了切实保障导游人员的职业权益,应当把导游人员的服务质量与工资报酬联系起来,建立统一的激励机制。按照导游人员的服务水平制定不同的工资档位,再根据游客反映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的好坏发放相应的津贴和奖金。
四、结束语
纵使我国已经出台相关政策保护导游人员的职业权益,可实际上导游人员的职业权益维护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对此我们应该通过完善导游人员的培训制度以及加强宣传机制等措施加强对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的维护,完善导游人员的利益表达机制。
(作者单位:成都艺术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代征兰.导游职业社会化与导游服务管理公司职能的提升[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10
[2]陈天啸.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及其利益表达[J].旅游学刊,2006.
关键词: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利益表达
一、相关概念概述
(一)导游人员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相关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其按业务范围不同分为海外领队、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地方陪同导游人员和景点景区导游人员;按职业性质分类分为专职导游人员兼职导游人员;按技术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导游人员四个类别。
(二)导游人员权益
导游人员权益,是指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导游人员带来的应当得到的利益。导游人员的权利在导游人员权益中居于核心地位。所谓导游人员权利具体指在法律上体现出来的导游人员利益,又被称为导游人员的法律权利。
二、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导游人员的培训有两种方式,即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的年审培训和旅行社对本社内部导游人员的培训。对于导游人员展开的年审培训,大部分地区的年审培训基本上都是在走形式,培训内容过于理论化,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培训形式单一,多为课堂、现场讲解或网络观看视频的形式,没有专业化的培训师资,参与培训的老师多数是半路转入旅游行业的,旅游知识不够专业。除此之外,导游人员是为了应付导游证年审才被迫参与培训,在培训过程中,导游人员主动性差,既没有问题要问,也没有经验要交流,培训效果差。旅行社作为用人单位,有时也会组织本社导游人员进行培训,但是培训的时间和地点不固定,培训内容也不够规范化。
我国《旅行社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或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我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八条规定:在华境内进行导游活动必须获取并佩戴导游证;其第十八条规定:无证导游者,由旅游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并责令改正,同时可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给以没收。
但是导游人员在带团过程中经常会碰到景区景点的野导或是企业内勤等无导游证人员进行带团活动的情况,尤其是作为全程陪同和景区景点讲解角色的人员很多都不是取得导游职业资格的人员,在当地的旅游景区、景点为游客进行导游服务工作。
我国诸多法规条文基本上都明确规定了具有相关导游服务工作资格的人员只能是持证导游人员(或领队),但是在实际工作之中,很多无证人员也在从事着导游带团服务工作,这种情况变相地剥夺了持证导游人员独有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机会。
导游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接触的人员特别复杂,工作环境恶劣。在各地的旅游市场上,既存在导游人员不信任游客,也存在游客不信任导游人员的现象。由于信息不对称,媒体片面的报道,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沟通有问题等诸多原因,导致很多的导游人员与游客之间相互防备。在旅游观光过程中,游客不配合导游人员的工作,对导游人员的形象产生错误的理解,激发出导游人员的不良情绪,造成了游客和导游人员之间的矛盾。
三、导游人员的职业权益维护及其利益表达途径
(一)完善导游人员的培训制度
取得导游证只是导游人员入门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距离真正意义上的导游人员还是有明显差距的。取得导游证后的导游人员必须经过继续培训才有能力胜任导游工作。“岗前培训”和每年的“年审培训”是导游培训的固有培训模式,但其培训内容往往过于理论化,不够贴近导游带团实操,所以建议“岗前培训”和“年审培训”的培训内容要贴近导游带團一线的实战经验,不可泛泛而谈。除此之外,各个地区的旅游官方网站,应该在该网站上开设专业的、实际操作能力较强的导游网上课程,进一步方便导游人员利用闲暇时间深造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
(二)加强宣传机制,优化舆论环境
各地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各大新闻媒体如实报道导游人员的行为,不偏不倚,客观公正,不能让社会大众因个别导游人员的不法行为而全盘否定所有的导游人员。各地区旅游主管部门还可以利用舆论导向来宣传导游人员吃苦耐劳和勇于奉献的精神,利用各种公关手段,挽救导游人员的形象,加强对本省导游人员的正面宣传,增加导游人员对导游职业的荣誉感和信心。我们还可以通过在公交车站牌设立公益广告的形式宣传导游人员的正面形象,消除游客过度防患心态。
(三)建立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对于导游人员的需求量也很大,社会上导游人员的数量数不胜数,但不同的导游提供给顾客的服务水平是不一样的,为了切实保障导游人员的职业权益,应当把导游人员的服务质量与工资报酬联系起来,建立统一的激励机制。按照导游人员的服务水平制定不同的工资档位,再根据游客反映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的好坏发放相应的津贴和奖金。
四、结束语
纵使我国已经出台相关政策保护导游人员的职业权益,可实际上导游人员的职业权益维护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对此我们应该通过完善导游人员的培训制度以及加强宣传机制等措施加强对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的维护,完善导游人员的利益表达机制。
(作者单位:成都艺术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代征兰.导游职业社会化与导游服务管理公司职能的提升[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10
[2]陈天啸.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及其利益表达[J].旅游学刊,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