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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不仅破坏生态资源,还威胁江河行洪安全,但依靠行政手段总是屡禁不止。近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台县老马乡四洲村非法采砂案作出终审判决,犯非法采矿罪的丁某、姜某等五名被告分获1年6个月至4年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的罚金。
1.非法采砂破坏矿产资源
2013年9月初,丁某、姜某找到丁某鹏、兰某、刘某商量,以入股出资的方式,共同承包三台县老马乡四洲村二组河滩地开采砂石,由刘某出面承包。2013年9月19日下午,四洲村二组召开村民会议,刘某以个人名义,以25万元的价格承包了该组的荒滩地。随后未经水政部门批准,丁某、姜某、丁某鹏、兰某、刘某就开始在二组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开采砂石。
2013年9月25日,接到群众反映的老马乡干部到采砂现场,要求刘某等人停止采砂,但刘某等人都没理会。同年9月30日,三台县水务局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给刘某等人。尽管政府和主管部门前后3次责令刘某等人停止违法行为,但刘某等人仍继续开采,出卖砂石。
2013年11月17日,主管部门强令刘某等人停止采砂,同时县水务局依法处以刘某等人20万元罚款。但砂场实际承包人丁某要求其他几名合伙人晚上继续采砂,直到三台县警方介入后,砂场才停止采砂。
2.法院终审以非法采矿罪量刑
2014年7月,丁某、姜某和刘某被依法逮捕,兰某和丁某鹏被取保候审。
经有关部门鉴定,刘某等人在四洲村二组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所采卵石和砂石符合国家标准的Ⅱ类建设用砂,其非法开采面积为11.4198亩,体积总计为3.4724万立方米,非法开采价值达60.4822万元。
2015年6月,三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丁某等人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姜某、刘某、兰某、丁某鹏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共同出资擅自非法采矿,其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6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五被告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丁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姜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分别判处兰某、丁某鹏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五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终审判处维持一审对丁某、兰某和丁某鹏的判决。改判姜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罚金10万元;改判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6万元。
法官说法:遏制非法采砂不能仅靠行政手段
“河道非法采砂”入刑的做法,突破了以往对非法采砂仅仅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一监管模式,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水患与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有着直接关系,非法采砂直接导致河床河堤被损毁、被破坏。”法官介绍,由于涪江河道内砂多、质量好,吸引了众多的非法采砂者争先参与采砂活动。长期以来,行政处罚一直是制裁非法采砂活动的主要手段,但由于暴利和低廉的违法成本,使得行为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有巨大的营利空间,致使非法采砂活动屡禁不止、日益猖獗。该案的判决,对推动以刑事司法手段打击非法采砂犯罪活动,有效保护环境资源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北京 黄志富)
1.非法采砂破坏矿产资源
2013年9月初,丁某、姜某找到丁某鹏、兰某、刘某商量,以入股出资的方式,共同承包三台县老马乡四洲村二组河滩地开采砂石,由刘某出面承包。2013年9月19日下午,四洲村二组召开村民会议,刘某以个人名义,以25万元的价格承包了该组的荒滩地。随后未经水政部门批准,丁某、姜某、丁某鹏、兰某、刘某就开始在二组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开采砂石。
2013年9月25日,接到群众反映的老马乡干部到采砂现场,要求刘某等人停止采砂,但刘某等人都没理会。同年9月30日,三台县水务局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给刘某等人。尽管政府和主管部门前后3次责令刘某等人停止违法行为,但刘某等人仍继续开采,出卖砂石。
2013年11月17日,主管部门强令刘某等人停止采砂,同时县水务局依法处以刘某等人20万元罚款。但砂场实际承包人丁某要求其他几名合伙人晚上继续采砂,直到三台县警方介入后,砂场才停止采砂。
2.法院终审以非法采矿罪量刑
2014年7月,丁某、姜某和刘某被依法逮捕,兰某和丁某鹏被取保候审。
经有关部门鉴定,刘某等人在四洲村二组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所采卵石和砂石符合国家标准的Ⅱ类建设用砂,其非法开采面积为11.4198亩,体积总计为3.4724万立方米,非法开采价值达60.4822万元。
2015年6月,三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丁某等人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姜某、刘某、兰某、丁某鹏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共同出资擅自非法采矿,其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6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五被告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丁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姜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分别判处兰某、丁某鹏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五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终审判处维持一审对丁某、兰某和丁某鹏的判决。改判姜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罚金10万元;改判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6万元。
法官说法:遏制非法采砂不能仅靠行政手段
“河道非法采砂”入刑的做法,突破了以往对非法采砂仅仅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一监管模式,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水患与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有着直接关系,非法采砂直接导致河床河堤被损毁、被破坏。”法官介绍,由于涪江河道内砂多、质量好,吸引了众多的非法采砂者争先参与采砂活动。长期以来,行政处罚一直是制裁非法采砂活动的主要手段,但由于暴利和低廉的违法成本,使得行为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有巨大的营利空间,致使非法采砂活动屡禁不止、日益猖獗。该案的判决,对推动以刑事司法手段打击非法采砂犯罪活动,有效保护环境资源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北京 黄志富)